安纳波利斯会议在美国制宪史上的地位

作 者:

作者简介: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天津300071 侯学华(1974— ),男,山东日照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美国历史与文化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从事美国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史研究。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安纳波利斯会议原是邦联国会为协调北部各邦之间贸易冲突而开,会议报告却发出了召开修改《邦联条例》以应对邦联危机的费城会议的决定;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是这次会议的主角,协调贸易冲突的失败,更坚定了他们这些“国家主义者”建立强大中央政府的信念,并开始思考建立新国家的若干原则,从而为费城会议上的大辩论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安纳波利斯会议在美国制宪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美国宪政体制由邦联向联邦制转变的一次探索性的会议。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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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7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4-0040-10

      应弗吉尼亚议会代表的邀请,邦联国会同意召开的安纳波利斯会议于1786年9月11~13日在马里兰邦首府安纳波利斯举行。然而,与会代表所涉及的各邦间存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另有几个邦代表未能按时出席会议,有的邦甚至拒绝派代表出席会议,致使会议原本要讨论的“赋予邦联国会充分的商业管制权力”的议题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导致安纳波利斯会议在代表们的失望中闭幕。不过,与会代表却借机起草了《安纳波利斯会议报告》,请求邦联国会召开一次全邦联13邦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赋予邦联政府足够宪法权力以应对联盟紧急事件的问题。由此,安纳波利斯会议成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先导”(As a forerunner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of 1787)。[1](vol.2,p4)

      美国史学界对于安纳波利斯会议在美国制宪史上地位的评价仅限于上述,有的史学家甚至认为安纳波利斯会议是一次邦联体制改革失败的会议,和以前的邦联改革一样根本没有触动《邦联条例》,[2](p220~421)如马克思·法兰德、戈登·伍德、杰克·雷科夫等,(注:就笔者掌握的资料和互联网搜索的结果来看,中外史学界尚未有关于安纳波利斯会议的专门论述。不过,有关美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著作都提及这次会议,并将它定位于发起费城制宪会议的重要会议,是费城制宪会议召开的决定性事件之一。但是,有的学者提出,如果将美国制宪史置于政治制度的自然发展变化过程中来分析,此次会议并非如此重要,因此提及这次会议多是轻描淡写。关于这一观点的典型代表参见以下著作:Max Farrand,The Fram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13.pp.8~9;Jack N.Rakove,James

      Madison and 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Glenview,Ill.,1990.p.41;

      Gordon S.Wood,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1776~1787.Chapel 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69.p.473.)并由此淡化这次会议对后来制定《联邦宪法》的意义。然而,作为一部由立国者们精心设计的、具有历史决定意义的法律文本,《联邦宪法》和《邦联条例》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的。这种联系不止是时间前后的关联,而是存在制度的变革与延续关系。安纳波利斯会议就是促成邦联体制向联邦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此外,会议报告不仅对未来“全国政府”的权力提出了“宪法性”的要求,而且对如何赋予中央政府宪法权力的程序作了预设。从这个意义上看,安纳波利斯会议对于邦联政府时期“联邦主义者”(the Federalists)所坚持的“国家主义”(Nationalism)(注:杰克逊·特纳·梅因认为,所谓联邦主义者(Federalists)起源于人们对“联邦主义的”(Federal)一词的理解。联邦主义者是指那些支持邦联体制的人。在联邦宪法公布前几年,那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府的人,开始把这个词汇用到自己身上,其实他们应该被恰当地称为“国家主义者”(Nationalist)。对国家主义者来说,坚持“联邦原则”就是要坚持采取“联邦措施”,这意味着要提高邦联的权威,扩大邦联国会的影响。参见Jackson Turner Main,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1781-1787.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1961,pp.v~iv.

      另外,在中文译著中,“ferderalist”通常被为“联邦党人”。笔者认为,在美国两党制正式形成前,在美国社会根本不存在旗帜鲜明的政党,故“federalist”译为“联邦主义者”较为恰当,通常被翻译为《联邦党人文集》的“the Federalist Papers”也宜翻译为《联邦主义者文集》。)原则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

      一北美独立后的联盟问题

      对共同的利益和安全的追求是不同利益群体形成民族或者建立国家的政治前提,反过来,民族团结的维系和国家的稳定必须以满足人民对利益安全和政治稳定的要求为基础。美国独立战争使13个殖民地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逐渐在《邦联条例》的号召下向实现美利坚合众国的“永久联盟”的政治目标迈进。然而,美国历史学家马克·卡普拉诺夫指出,“《邦联条例》下的政府自始至终是一个革命的产物”[3](p469),始终伴随着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危机。因此,当《安纳波利斯会议报告》在“保全联盟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召开全邦联会议的请求时,一个原本不太合法的动议,却成为邦联国会、各邦议会乃至各邦人民思考的共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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