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马时代的“polis”

作 者:

作者简介:
晏绍祥,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历史系430079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荷马社会并非传统所说的血缘氏族部落,而是polis。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它是以某一城市为中心、结合周围乡村形成的共同体。对于共同体,荷马英雄们大体认同;在其内部,公、私领域分明;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已经产生,军事制度已经发生变化,宗教权力已经世俗化,因此具备了古典城邦的基本特征。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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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lis释义

      荷马时代的社会并不是氏族社会,近年来中国学者已经就此点达成较多共识。但它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各家表述不一,有的认为荷马社会存在一种国家形态,有的认为是酋邦。(注:晏绍祥:《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收入氏著《古代希腊历史与学术史初学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9—31页。)西方学者有关荷马社会的看法亦有分歧。芬利似乎认为,荷马社会是共同体(community),但占据核心地位的是大家族,其伦理也以大家族为核心。在家族之上,没有更高的统一体来界定个体和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荷马社会的共同体是一个自治的大家族的总和。(注:M.I.Finley,

      The World of Odysseus.London:Penguin Books,1991,pp.104—105.)朗西曼好像承认,polis是当时最大的政治单位,但他认为,希腊的国家形成于古风时代后期。荷马时代的那些德莫斯,既非臣民,也非公民,politai一词只不过意味着他们是某一个polis的居民,还不具有政治意义,也就是说,polis还不是城邦。(注:W.G.Runciman,

      Origins of States:The Case of Archaic Greece.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24(1982),pp.351—377.)唐兰接受了芬利的意见,否认荷马社会有氏族、胞族等血缘关系的组织存在,将荷马社会称为共同体,并从内部政治组织及政治动员方式入手研究,指出共同体中缺少固定的政治组织。政治动员的方式以领袖个人的魅力、能力为基础,是一种前国家形态。(注:Walter Donlan,The Structure of Authority in the Iliad;Walter Donlan,The Pre-State Community in Greece,both in The

      Aristocratic Ideal and Selected Papers.Wauconda,Illinois:Bolchazy-Carducci

      Publishers,Inc.1999,pp.237—248,283—303.)波斯奈认为,荷马社会的共同体是一种初级国家(minimal state),但它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小国家,而是一种前国家形态,因为荷马的巴赛列斯表面上看像西欧的封建君主,但实际上那里没有起作用的政府,没有任何官僚的、集中的、有管理的国家;没有警察;没有基本的财政;没有税收、商业、道路和港口维护;没有档案和法庭,伊大卡甚至20年没有国王。所谓政府的功能,主要是保证内外安全、维护秩序、反击入侵和保卫共同体,而且这些活动大多以家族为单位进行,与共同体集体几乎没有关系。(注:Richard A.Posner,The Homeric Version of the Minimal State.Ethics,vol.90(October,1979),pp.27—46;与他观点接近的还有哈尔福逊,参看John Halverson,Social Order in the“Odyssey”.Hermes,113,Band(1985),Heft 2,2.Quartal,pp.129—145。)埃伦伯尔格一方面将希腊城邦的起源追溯至公元前8世纪,“如果不考虑我们很容易理解的演化过程的长期性与多样性,则构成本文标题的问题(即城邦何时兴起)的答案也许大致在(公元前)8世纪,”从而把荷马的

      polis和古典时代的城邦直接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他又将荷马的两部史诗区别对待,认为“在《伊利亚特》中没有出现城邦的任何迹象,而《奥德赛》显示出来了。”(注:Victor Ehrenberg,When did the Polis Rise?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1937,后收入其文集,见Victor Ehrenberg,Polis und Imperium.Zurich und Stuttgart:Artemis Verlage,1965,pp.92—93。)安德列耶夫承认氏族制度在荷马时代仍是最重要的,但在荷马时代的社会中,贵族已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当时的社会,不一定是那些部落,而是共同体(Gemeind),是那种荷马称为demos和polis的共同体,古典希腊的城邦,正是从这些共同体发展起来的。(注:J.V.Andreev,Die homerische Gesellschaft,Klio,70(1988),SS.5—85.)

      不管上述学者之间的分歧有多大,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承认,荷马社会是某种形式的共同体。所不同者,一些学者认为,这种共同体仍是一种氏族部落公社,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氏族制度早已瓦解,占主导地位的,是某种国家形态,只是在国家发展的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minimal state,早期国家或者城邦)。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仍将荷马社会作为氏族社会对待,将面临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史诗中,通常所说的氏族、胞族和部落分别用genos、phretre和phyle几个词来表示。但实际上genos不具有氏族的特征,phretre也非胞族,phyle更不是血缘部落。(注:晏绍祥:《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第51—54页。)

      既然荷马时代的那些共同体并非氏族部落公社,那就有必要寻求新的答案。早在1978年,卢斯就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是公元前8世纪后期希腊世界的情况。对荷马来说,“他的社会学(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最重要的方面是,他认为polis是共同体组织的常态,不管是对外国人还是希腊人。我已经揭示出,他关于polis的观念在两个主要方面预示了古典时代的城邦:首先,它是一个由堡垒保护的政府中心;其次,对一个特定范围的人民来说,它构成了人们主要的居住地区。”(注:J.V.Luce,

      The Polis in Homer and Hesoid.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Irish Academy,vol.78,Sect.C,p.15.)卢斯认为,荷马的polis和古典城邦也存在重大区别,polis在政治组织和法律体系方面不够正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原始性;国王、议事会和人民大会之间的平衡与后世的城邦有明显差别;法庭虽然存在,但司法的质量取决于国王和贵族,缺少非人格化的、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注:J.V.Luce,The Polis in Homer and Hes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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