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4)01-0122-07 许多殖民史家把西班牙对菲律宾群岛的占领美誉为“和平征服”。如研究西班牙海外殖民史的著名学者约翰·拉迪·费兰(John Leddy Phelan)把西班牙对菲律宾的占领比喻为“良心”与“剑”的征服[1](P221),菲律宾著名历史学家塞德(Gregorio F Zaide)也把西班牙对菲律宾的占领主要归功于“十字架”的胜利。[2](P156)的确,与西班牙殖民者在征服美洲初期对美洲印第安人实施的种族灭绝式的军事征服相比,西班牙天主教会在菲律宾群岛宣扬的以传教为主的“和平征服”方式则少了许多暴力与血腥。一方面,西班牙在菲律宾实施的以传教为主的“和平征服”政策是对其早期以军事征服为主的殖民扩张政策的重大修正;天主教会在促使西班牙海外殖民政策发生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他们在16世纪对西班牙海外管辖权与统治方式的理性思考与争论,对西班牙王室改变其海外扩张政策、制止殖民者的暴力意识和武力扩张起了积极作用,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西班牙海外殖民征服政策的改变并不能改变其海外殖民扩张的侵略本质。历史证明,教会所宣扬的“和平征服”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与危害性,这种挟裹着殖民主义思潮、以天主教信仰和文化为核心的“精神征服”,对菲律宾历史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下至普通的菲律宾民众,上至菲律宾社会的文化精英,甚至包括塞德在内的一些菲律宾历史学家依然对天主教会和传教士流露出感恩戴德的褒扬,感谢他们带来了基督教信仰、价值观与拉丁文化,却对这种“和平征服”的性质缺乏全面与深刻的认识,这种普遍的“民族意识的模糊与倒退”是西班牙传教士对菲律宾实施“精神征服”与殖民统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3]本文将追本溯源,围绕近代初期欧洲基督教世界的海外征服理论、16世纪西班牙天主教会对西班牙海外管辖权的争论,以及教会对该权力的“合法性”诉求,分析天主教会宣扬“和平征服”的实质与教会在西班牙海外殖民政策转变中的作用,从而探索菲律宾天主教化的深层次原因。 一、近代初期基督教世界的征服理论 地理大发现时代欧洲的海外扩张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欧洲基督教世界的海外扩张。新航路开辟后,为反击穆斯林世界的长期包围与进攻,以及弥补因宗教改革而丧失的大量地盘,以罗马教皇为首的欧洲天主教会急于向新世界扩张势力,伊比利亚半岛的天主教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成为这场扩张运动的先驱。在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后,罗马教皇亚历山大六世接连颁布了四条通谕,不仅把哥伦布探险所至区域内一切已发现和未发现的土地赐给卡斯蒂利亚的国王,并且在佛得角和亚速尔群岛以西100里格处划一条分界线,以此来划分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天主教国家海外发现的势力范围。作为回报,西、葡两国承担向海外殖民地派遣传教士的义务,负责修建教堂,并享有海外教区和教会机构高级教职的提名权。这四条通谕成为西班牙国王取得新世界土地的基本法律根据。[4](P571) 罗马教皇的通谕为何能成为近代初期欧洲基督教世界占领海外领土的法律根据?这是因为,早期欧洲基督教世界的征服理论是建立在中世纪以普世主义原则为核心的“基督教大世界”(Christendom)的观念之上的。即认为“世界只有一个神,一种灵魂拯救法和一个上帝;全世界同出一源,属于一个整体……不同民族都是基督教大世界的成员,都受到罗马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5](P61)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这一原则也延伸到美洲以及当地的印第安人身上,以罗马教皇为首的正统基督教世界认为他们拥有对信奉异教的“野蛮人”合理且合法的管辖权(jurisdiction)。首先,欧洲基督教世界认为,异教徒所占据地方都是“没有合法所有主”的“宗教上的无主地带”,而作为上帝在人世代表的罗马教皇有权把这种“宗教上的无主地带”分派给任何基督教王国的国王所有,因此分得这种地带的基督教国王就享有对这些地方的“合法”管辖权。第二,“开化论”为欧洲基督教世界的海外扩张提供了道德依据。在欧洲基督教世界看来,基督教的海外扩张有其天然的、神圣的“合理性”,他们把欧洲的海外扩张与崇高的道德标准联系在一起,即把基督教世界的海外扩张放置在神定的意图上,并视之为一项神圣的委托,他们的征服行动是本着“慈悲”与“善良”的目的,是为了把异教徒从黑暗中拯救出来,对他们加以开化,使他们沐浴在基督教文明的阳光下,过上文明的生活,所以是“合理”的征服。正如17世纪西班牙法学家胡安·德·索洛萨诺-德·拉·塞尔纳概括的那样:“因为他们(指印第安人)如此野蛮……需要有人担负起管理、保卫、并教导他们的职责,使他们过一种有人性的、文明的社会与政治生活,因而他们应获得接受宗教信仰与基督教的能力。”[6](P296)这种从文明的角度来划分人种的优劣性,并因此把非基督教徒的印第安人污蔑为“野蛮人”的理论在欧洲基督教世界有着根深蒂固的土壤。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根据所谓的自然法则提出了“人种优劣”学说。该学说认为,按照自然法则,人们并非生而平等,因而,强者统治弱者是天经地义的。[7](P12) 新航路开辟后,随着海外广袤领地以及众多非基督徒民族的发现,为了给欧洲基督教世界提供海外殖民的合理说法,一些欧洲的神学家和法学家对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如1510年,苏格兰的约翰·梅杰(John Major)在亚里士多德“人种优劣论”的基础上著书立说,明确指出,印第安人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指的劣种人,是“天然的奴隶”。[8](P192)西班牙神学家兼法学家胡安·希内斯·德·塞普尔韦达(Juan Ginés de Sepúlveda)也遵循亚里士多德的原则,在其1554-1555年间的未刊论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