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的变革与英国农业革命

作 者:

作者简介:
南京大学 欧美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3 郭爱民(1970— ),男,河南叶县人,南京大学欧美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从事西方 经济—社会史研究。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英国农业革命是英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迈向工业文明的桥梁,它以土地产权的变革为 基础,经历了大约三百年的时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大幅度提高,在其世界工场地 位确立的同时,农业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辉煌程度。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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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61.3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11-0066-05 工业革命使英国从西方国家中脱颖而出,成为资本主义的“领头羊”。这种现象绝非 偶然,与转型时期英国农业的创新有着密切的联系。近代英国农业创新的过程实质上就 是英国农业革命的实现过程,它使英国摆脱了17世纪在西欧出现的新一轮“马尔萨斯人 口陷阱”,在人口增长的同时实现了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

      一 关于英国农业革命的学术回顾

      农业革命发生于何时?其内涵是什么?西欧的经济史家们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 尽一致。大致说来,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农业革命的研究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 段是从6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是90年代中期以来。

      第一阶段,人们主要对农业革命的技术性因素进行了探讨,总结出了农业革命的技术 性内容,包括诺福克四茬轮作制的推广、牧业的改良、新型农作物的种植、农业机械的 应用、灌溉和排水系统的完善、肥料的利用等。土地制度的变更并未引起人们的广泛关 注。J.D.钱伯斯和G.E.明根称传统农业向现代科技农业的转型为农业革命,认为英国农 业革命发生于1750—1880年。其间,由于人口增长迅速,人们开始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 术来提高生产率。[1](pV—14)厄立克·克里奇认为,农业革命发生于16—17世纪,敞 田或围田对农业革命没什么意义,共权和私权都不能作为农业进步的标准,评价农业革 命的标准是一系列技术性因素。[2](p15—40)E.L.琼斯认为农业革命发生于17世纪中期 到19世纪。从17世纪末开始,由于人口的增长,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人们的食品需求 量逐渐增大。在这样的前提下,许多重要的农业生产技术涌现出来。[3](p67)戴维·格 里哥认为,1620—1850年间发生了两次缓慢但具有决定性的变革,完成了对敞田和公地 的圈占,引入了芜菁和苜蓿,把农作物的种植和牧业结合起来,形成了混合农耕,构成 了农业革命。[4](p3)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对土地产权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农业革命研究的趋向。马克 ·奥弗顿对以前的农业史研究提出了挑战性的观点。他说,农业史研究分为两大阵营, 一派主要关注的是农耕活动,即“牛和犁”的历史,另一派重视农村的社会和文化;农 业史研究的范畴应由农耕史扩展到土地制度史。[5](pxii)在奥弗顿看来,农业革命发 生于1500—1850年,但直到1750年后农业的产量和效率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前提 就是农业产权的变革。[5](p206)

      笔者认为,农业革命就是英国在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文明过渡的过程中,在农业 生产技术领域和农业制度领域进行的变革。农业生产技术的变革包括诺福克四茬轮作制 的推广、新型作物的引进、畜牧的改良、新式农具的使用等。制度性的变革包括土地私 有权的确立、议会圈地运动的推广以及租地农场的兴起,其中土地私有权的确立是基础 ,后二者是其表现形式。制度性因素是技术性因素得以推广的前提条件。在英国,制度 性因素的形成大致开始于圈地运动。圈地消除了共权,建立了私权,租地农场的土地经 营方式渐趋流行,使地主尝到了甜头,使农场主成了最大受益者。为追逐更大的利益, 地主和农场主都热衷于农业技术的使用。这大致始于都铎王朝中期,因而,农业革命的 上限应为1550年前后。大致说来,直到19世纪中期,英国基本上确立起以租地农场为核 心的土地经营管理体系。因此,农业革命应限定在1550—1860年。本文仅从制度性的因 素入手,探讨英国农业革命及其成果。

      二 产权的不完整性——中世纪土地制度之特征

      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制度是在封土制的基础上运作的。“一块土地可能是几个不同的人 的财产:农民,其采邑的领主,领主的领主,国王。但是,在采邑法庭,只有农民与地 主之间就这一块土地存在权利问题,采邑法庭对这块土地拥有司法管辖权。”[6](p101 )按照封土制的原则,国王是全国最高的封君,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但在实际生活中 ,国王只是全国之内众多封建领主中的一个,有时甚至还不是最富有的一个。和其他领 主一样,国王靠自己的领地生活。1467年,爱德华四世对议会说:“朕依靠自己的领地 而过活,除了一些重大的和紧急的事件,决不向臣民征敛。”[7](p256)同时,小领主 对大领主、农奴向小领主宣誓效忠而取得土地,享有对土地的保有权(tenure)。“这种 保有权一般都能在领主自己的法庭受到正常的保护……根据征服者威廉到来之前早已存 在的各地不尽相同的习惯,保有地产通常会一代一代传下去。”[6](p104)这说明,在 中世纪的封土制下,土地产权呈现出残缺性。

      在土地产权残缺的情况下,人们按照敞田(open land)的方式对土地进行管理。庄园上 的土地分为可耕田、草地、公田、荒地和林地。[8](p43)敞田制基本上是共耕制。通常 情况下,庄园法庭惯例是人们生息的行为指南,种植何种作物,何时播种、收割、放牧 ,皆由村社集体经庄园法庭而定。按照惯例,庄园上的土地分为领主自领地和佃农的份 地。这两种土地交织在一起,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干湿状况、距村庄的远近户均分配 土地。佃农分得的土地称为条田(strip)。“每块土地都插在他人的土地中间,这种位 置就产生大量的、多少是要费钱而令人为难的劳役或义务:不可能设围篱,必须在适于 耕作的土地上作出许多从教区的这一头到那一头的小路。如果每个业主都要独立地行动 ,那末,这种不方便的错综就会恶化为完全的混乱。这种极端的分成小块的情况就会产 生不合理的后果:惟一可能的耕作方式就是按照共耕制的规则操作。”[9](p115)耕作 和收获活动更需要合作。另外,还实行公共的放牧制度,由村民们雇用牧人在公田或收 割后的可耕地上放牧全村的牲口。[10](p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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