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上半叶,中国封建制度经历了二千多年的演变已经老朽不堪,封建经济的发展如牛负重,步履维艰。清政府极力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其法与令如猬毛起”[1](P35),残酷地限制以至扼杀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而且利用腐朽没落的封建文化麻痹毒害人民,竭力镇压人民的反封建斗争。 甲午战争的惨败,终于震醒沉睡了几千年的中国巨人,正如梁启超在《戊戌政变记》的《改革起源》中说:“唤起吾国千年之大梦,实自甲午一役始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出现而产生的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作为新生产力的代表,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冲破封建统治的樊篱,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开始以崭新的眼光观察和认识中国社会,要求变封建之法,行立宪之制,以“拯斯民出水火,救中华脱危难”。“前乎此者,大臣则固执不更……小臣则依阿取容……士子则徒尚浮文”[2],都是些与国计民生无关的文章,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们以极大的政治热忱要改变现状,在全国掀起了大规模的变法维新热潮。“朝野乃知旧法之不足恃,于是言变法者乃纷纷……。”[3]中国向何处去,中国要变什么法,立什么制,成了当时知识界的中心议题。在近代中国风云际会的动荡岁月中,面临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严复努力引进西方法制,在中国社会尤其是在中国的思想界、知识分子中产生了振聋发聩的启蒙作用。 严复法制思想的形成,是受当时西方资产阶级学说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影响。他亲自考察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都有相当深刻的了解。 在英国期间,他曾到英国法庭,“观其听狱,归邸数日,如有所失”,因为他们废除封建主义刑讯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诉讼制度,“非徒司法折狱之有术……,有辩护之律师、公听之助理,抵暇蹈隙,曲证旁搜……”[4],故正义伸张,邪恶同蹙。他认为:“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日伸,其端在此一事。”[5]然而,中国封建社会是“皆以贵治贱”,中国官僚“其大用在于寄耳目,祛壅蔽,君主以一人而讬于上,悬旒垂黈,脱非得此,则土木偶而已。不独无以全其日月之明也,且无以施其雷霆之威,此其官所为不可已也”[6]。严复将这两种情况加以对比,深感专制政治与立宪政治的不同。专制者不允许人民参加政治,“谋国者,以铃制其民之私便,必使之无所得为于其间,乃转授权于莫知谁何,视此如传舍之人,使主其他”[7](P84)。这样,君民上下不一心,政治日益腐败,而英国有“议院代表之制, 地方自治之规”所以能“和同为治”,“合亿兆之私以为公”[8]。 基于上述,严复提出“世乃以庶建民主,为治国正轨”的民主思想,阐述只有给人民以民主权利,平等相处,让他们参与国事,才能治国保民。他指出,这种统治方法在西方已经取得了成效,“夫欧美诸邦,虽治制不同,实皆有一国之民,为不祧之内主,故其为政也,智慧虽浅,要必以一国为量,而作计动及百年,虽伯理由于公推,议院有其骤散,而精神之贯彻始终则一而已”[9]。因此,他认为:“夫西方之君民,真君民也,君与民皆有权者也。”[10]三百年来西欧国家之所以兴盛发达,而中国之所以贫困落后,是由于“一其民平等,而一其民不平等”,人民存在“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要改变这种状况,“今者事事方为更始,而法典居其重要”。这些思想,表明严复已经超出资产阶级改良要求的范围,大胆地向外国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揭示了中国之所以挨打被欺,除了传统的保守观念,与国政的腐败和法制的不完备有很大的关系。 为了向人们宣传并帮助人们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严复著书立说发表见解,广泛地接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作品,从他们的著作中索取精神粮食并加以消化,不断充实自己新颖的法制思想。其中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法制理论,对严复法制思想的形成影响颇大。 严复在《原富》、《社会通论》等译著和相关的一系列论文中,有不少关于法制的阐述。1904年他首先在中国翻译出版了孟德斯鸠所著《法意》,并在翻译过程中加入了330余条按语。这些论述是严复法制思想最好的体现,揭露清末封建专制统治者的昏庸腐败,称颂资本主义社会君主立宪制,努力引进西方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阐析法的一般理论和时代特征 在法的基本理论上,主要探讨法的起源和法的本质,严复接受了孟德斯鸠法制思想的基本观点。孟德斯鸠认为,法可分为两类: 其一,普遍存在的自然法。人类阶级社会出现之前存在一个自然法时代,那时候人们为寻找自己的食物、相互之间自然爱慕以及和平生活而恪守自然法约束。自然法时代是一个和平共处、互相平等的社会。一切存在物都有自然法,动植物有自然法,人也有自然法,“人之为物也,自其形气而言之,犹万物然,有必信之法,不可以贰”[11]。自然法是渊源于生命的本质的。其实,孟德斯鸠仅限于对事物运动规律的认识作为自然法。他说明了实现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独裁的意义。严复赞同孟德斯鸠关于自然法状态的论述,指出:“孟氏所标之自然公例四:一曰求安、二曰自养、三曰相助、四曰瘉愚,其求安由于恐怖,其自养由于空乏,相助者形气之合,所与禽兽同焉者也,瘉愚者性灵之合,所与禽兽异焉者也,而四者之验效则成于合群。此其在当时可谓精辩矣。顾以比近世群学法典诸家之所得,则真大辂之椎轮,璇宫之采椽也已”[12]。不仅接受自然法思想,并且给予很高的评价。严复推崇孟德斯鸠关于制定法的起源的思想,认为制定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战争状态,法律出现的使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亦即社会和平安定的局面。“孟氏于人类所以为群之德,可谓见之真……而其实则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13]。虽然,严复在法律起源问题上,没有把法律的产生归结到社会物质形态的发展,但他强调重视法律建设的重要性,仍有促进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进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