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教会在华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中茂,副教授,河南洛阳师范学院历史系 471022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西方教会系基督教所属的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三大教派。西方教会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是《南京条约》、《黄埔条约》和《天津条约》等,在内地置产的依据是中法1860年《北京条约》(中文本)、1865年柏尔德密协议与1895年教会内地置产协议。其中《北京条约》中的教会置产内容乃是当时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擅自增添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清政府就教会置产问题与法国进行过多次交涉。各教会在华置产的规模和数量相差悬殊,方式及用途迥异,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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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14;B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4)03-0069-08

      在近代中国活动的西方教会,主要是基督教所属的三大教派,即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之修会或差会(简称新教)。它们在华永租或购置地产的法律依据是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及协议。各教派购置地产的规模和数量相差悬殊,方式、用途迥异,因而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各不相同。

      一 基督教势力的东来

      基督教最早传入中国是在唐代。据公元780年所立《大秦景教流行中国碑》记载,公元635年,基督教的一个支振聂斯脱利派(Nestorianism)由波斯传入中国,我国史籍称之为景教。但景教的传播范围很小,仅限于唐宗室和在唐的西域商人、使臣之间。到唐的后期,在朝廷的禁教措施下,景教基本上趋于消亡。(注:《大秦景教流传中国碑》,引自江汉文:《中国古代基督教及开封犹太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基督教势力的再次东来是在明末清初。当时,新航路已经开辟,新兴的资产阶级急于向海外扩展势力,这为基督教向东方传播提供了条件。与西方商人、海盗几乎同时,基督教十字军的探险家们,也出现在中国东南沿海一带,并成功地进入了中国内地。在这一时期,天主教耶稣会士以西方的科学技术为媒介,取得了中国统治者的欢心,获准在北京居住和内地传教。继天主教之后,俄国东正教也于1715年派遣传教士团来到北京,并在北方地区设堂传教。由于清廷允许传教,在华的天主教、东正教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以天主教为例,到18世纪初,全国就有天主教堂300余个,教徒30万人,传教士166人。(注:赖德烈:《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纽约,1929年版。)

      面对天主教势力的迅速发展,清廷逐渐感到不安,加上传教士经常进行一些非宗教性的活动,特别是1704年罗马教皇下达关于禁止中国教徒祭祖、祭孔、祭天的七条禁令,终于促使清廷下决心禁教。从1720年开始,传教士被勒令回国或送往澳门,教堂充公或改为公所。据载,全国的300余处教堂,除少数被教徒代为看管外,其余全部改为公所,天主教在华势力受到沉重打击。(注:徐宗泽:《中国天主教传教史概论》,上海圣教杂志社1938年版,第260-261页。)然而,清朝的禁教并没有造成如景教在唐代那样的结局。天主教势力还是通过各种途径顽强地活动着。基督教新教也在19世纪初东来,活跃于澳门、广州一带,从事出版报刊、创办学校、培养传教士等活动,为打入中国内地做准备工作。

      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为基督教传教士重新合法地进入中国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国天主教在华传教有着深厚的基础,相对英国来说,他们在华的商业利益比较少,故扩张教会势力就显得特别重要和迫切。因此,法国传教士充当了冲破中国禁教壁垒的先导。1844年订立的《中法黄埔条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地方建造礼拜堂,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62页。)1844年12月,道光帝又准耆英所奏,弛禁天主教。随后又明谕发还康熙末年以来没收的天主教教堂。于是,查禁了120余年的天主教又重新许可在华传教。但根据条约规定,传教士“只于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礼拜,断不越界传教”。(注:《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七三,第2880页。)即使到口岸地区游历,也只能“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注:《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七九,第3136页。)仍然有着一定的限制。然而,蓄意要把十字架插遍中国的外国传教士,当然是不愿意遵守这种限制的。他们千方百计向中国内地渗透,而战后的清政府,对于传教士的这种行为,也只有采取承认现实和默认的态度。这样,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正式确立内地传教权之前的短短数年里,外国传教士的足迹已遍布中国的20个省区,连京畿重地北京也不例外。其中,法国天主教传教士进入内地的人数最多,分布区域最广。

      虽然清政府对传教采取承认现实和默许的态度,但毕竟还没有正式的认可。传教士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潜入内地,但还是经常受到来自民众甚至是地方当局的抵制和反对,有时甚至要冒生命危险,例如,1856年著名的广西西林教案,传教士就受到了官方的惩治。至于来自民间的反对,则不胜枚举了。鉴于这种情况,传教士强烈希望获得在内地传教设堂的权益。他们认为,“基督教来自上帝,整个中华帝国都在上帝统治的范围之内,我们奉命要对全中国传教,就应当容许我们在整个中国传教。”(注:《教务杂志》,1869年7月,第51页。)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他们“都以急切的心情期待着扩大他们的权利,以便进入内地旅游和定居下来,并正在计划尽快地能在重要的中心地带开始传教事业。”(注:汤普生:《杨格非传》,伦敦1908年版,第145页。)传教士的这种夙愿,最终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得以实现。

      1858年的中俄《天津条约》第八款规定:“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辱,亦不可于安分传教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由通商处所进内地传教者,领事馆与内地治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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