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8.1(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04)02-0044-11 民国始建,迫于英国政府的压力,以袁世凯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13年8月派代表赴英属印度参加解决所谓西藏问题的“中、英、藏三方代表会议”。(注:这是英国政府提出的会议名称。“三方”的提法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阴谋,旨在迫使中国政府承认西藏的独立地位。下同,不一一具注。)此次会议的地点在西姆拉,故史称“西姆拉会议”。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与会各方未达成协议,翌年7月,会议以失败告终。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代表麦克马洪背着中国政府代表陈贻范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私下换文划分中印东段边界,把9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划给英属印度,这条非法的中印东段边界线被称为“麦克马洪线”。虽然西姆拉会议以失败告终,而所谓“麦克马洪线”更是见不得天日的幕后交易,是非法的、无效的,但这次会议和所谓“麦克马洪线”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却十分严重。近百年来,国外敌对势力和西藏分裂主义分子一直利用西姆拉会议和“麦克马洪线”大做文章,据以谋求西藏“独立”或“变相独立”和侵占中国领土。长期以来,中国近现代史研究者,尤其是治西藏地方史者十分关注西姆拉会议,有关研究论著不胜枚举。但是,就笔者管见所及,有关西姆拉会议的论著一般只注意到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对付中国政府代表,力压中国政府就范的一面,而对此次会议事实上存在的另外一面,即英国政府与西藏分裂主义势力同床异梦,各有所图,彼此不尽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一面却有所忽略,至今似未见有学者明确指出并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研判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矛盾及其原因,意在进一步深化对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研究。 一 西姆拉会议是由中国政府、英国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三方代表参加的多边会议。一般来说,多边会议的情况要较双边会议复杂。这是由于多边会议的主体不像双边会议那样只有两个,而是有三个甚至更多,谈判各方都力图通过谈判实现本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多边会议一般较双边会议矛盾更多,情况更为复杂,讨价还价更为艰苦。仔细判读有关西姆拉会议的资料可以看出,在西姆拉会议上,中、英、藏三方各有其利益所在并为实现本方利益的最大化而竭尽所能,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会议呈现出中英矛盾、中藏矛盾和英藏矛盾错综交织的局面。正如许多论著所指出的那样,在西姆拉会议上确实存在英国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互相串通联手对付中国政府代表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着英藏之间因利益冲突而相互矛盾的另一面。前者固然是西姆拉会议的主要矛盾,然而,如果看不到英藏之间的矛盾,把西姆拉会议仅仅视为以中国政府为一方,以英国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为另一方的两军对垒,则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我们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西姆拉会议。 需要说明的是,西姆拉会议会期很长,谈判过程很复杂,特别是与会三方长期围绕所谓“中藏边界”问题反复讨价还价,纠缠不休。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此详加介绍。本文只对现存的有关西姆拉会议的大量资料进行筛选,找出最能代表与会三方各自立场、观点的资料并进行比较,看看中、英、藏三方之间,主要是英藏之间的矛盾所在。 首先,我们看看被西藏上层分裂主义势力所控制的西藏地方政府究竟要通过西姆拉会议达到什么目的?这只要看看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在1913年10月13日举行的西姆拉会议第一次正式会议上率先提出的“六点要求”即可一目了然。这六点要求是: 1、今后汉藏不许干涉对方的内政,确定西藏的独立国,确定至尊达赖喇嘛为政教之主,光绪三十二年,即公元1906年4月7日在北京与外国订立条约时,因西藏代表未签名而条约失效,因此,三国不予承认; 2、汉藏疆界自东北西宁墨如岗的石碑为界,东以玛沁邦拉雪山沿线第一水道为界,东南以坚章地方的白塔为标记,这是众所周知的划界,而近年来重划出西藏之领土,详细如下:贡隆山顶、袁登达山顶、采当山脉以北至日尼山峰、巴康布托山峰至青海湖以北的巴那三区到汉地甘肃省界,南线以东南的果洛、霍科、新龙、甲绒等18家土司地区,甲拉、打箭炉等包括进去,最南端达到四川、云南边界、西至沿西藏边界的努日山以内的地区被汉人蚕食,建立所谓的西康省,这个省份属于西藏的土地,民族成份也是属于藏族。因此今后划归西藏所有,并要偿还占领期间所得税银; 3、1893年1月25日及1908年之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修改,中国不得过问: 4、过去与在藏汉官员及军队间结下了怨恨,现在有怨恨的民族同住在一个地区将成为滋事的因素,加之汉政府只付出军饷,而从西藏得不到利益,也扰害西藏政府和人民。为了双方的安宁,不准汉人大臣、官员、军队、百姓等在西藏境内通行和居住,汉民商人如没有藏政府的有关官员签发的证明也不准入藏; 5、自三世达赖索朗嘉措去蒙古传播佛教、结下师徒关系起,一直为库伦寺哲布尊丹巴的认定、侍从而派遣僧官,赐封号,下达指令,从汉蒙地区来人加入各大寺,带来贡物等,以上地区的喇嘛、僧侣照旧要认达赖喇嘛为教主,严守寺规; 6、被汉人官兵、百姓抢劫或借拿的西藏政府的财物,没收的新龙等宗谿的财物及税款,杀害德格官员、百姓、克什米尔人、回民、尼泊尔人等,烧毁抢劫其财产及房屋等所受一切损失,一律缴还赔偿。(注:恰白·次旦平措、诺章·吴坚、平措次仁著,陈庆英、格桑益西、许德存译:《西藏通史》[M],西藏社会科学院、《中国西藏》杂志社、西藏古籍出版社联合出版,1996年,第9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