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传统特色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1956-),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同业公会是民国初期工商业者成立的新式行业组织,在近代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代中国新旧杂陈的转型过渡时期,许多新生的事物都或多或少地在某些方面保留着旧的残余,不仅旧中有新,而且新中亦有旧。同业公会也是如此,它虽属近代新型工商同业组织,但也保留着某些旧式行会的特色。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即是继续采取与行会类似的维护同业垄断利益的非常举措,对官府也同样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常常借助官府的权威达到保护本业和限制他业发展的目的。同业公会保留的这种行会传统,有违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原则,也不利于一些行业在技术改良、设备更新、开拓市场等方面的进取革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曲折与复杂特点。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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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456(2004)03-0006-08

      同业公会是近代中国工商业者的新型社团组织,它的产生也是中国行业组织从传统的行会向现代工商同业组织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自1918年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和《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施行办法》之后,同业公会即在全国各地纷纷正式成立。不少论著都强调:同业公会明显不同于传统的行会,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新式行业自治与管理组织;除此之外,同业公会又是具有开放性、自愿性、民主性的资本家阶级同业组织,从行会到同业公会的转化,标志着工商同业组织近代化过程的基本完成;就经济职能而言,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已摆脱行会的封闭性,它主要是利用资本主义的经济杠杆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阶级利益,其经济职能表现出资本主义竞争机制的特征(注:彭南生:《近代工商同业公会制度的现代性刍论》,《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魏文享:《试论民国时期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徐鼎新:《旧上海工商会馆、公所、同业公会的历史考察》,《上海研究论丛》第5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从总体上看这些结论并不为错,但同时还应该注意的是,在近代中国新旧杂陈的转型过渡时期,许多新生的事物都或多或少地在某些方面保留着旧的残余,不仅旧中有新,而且新中亦有旧。同业公会也是如此,它虽属近代新型工商同业组织,但也保留着某些旧式行会的特色。本文即选取若干具体事例,主要对同业公会的某些传统特色略作论述,以期对近代中国的同业公会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一、维护同业垄断利益的非常举措

      同业公会诞生之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各个行业之间壁垒森严、阻止竞争、强制保护同业垄断利益的传统格局。但在面临同业切身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某些同业公会并不是通过市场经济的杠杆进行调节,而仍然是有意无意地采取强行限制的传统方式,力图维护本业的垄断性经济利益。因此,不能说同业公会诞生之后,近代中国即真正出现了市场开放、平等竞争的新局面。下述民国时期江浙两省持续多年的茧行设立之争,可谓集中反映了这一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

      所谓茧行设立之争,是江浙两省丝绸业和丝茧业围绕着限制还是开放茧行设立所产生的纷争。众所周知,丝绸业是中国传统手工业中举足轻重的首要行业之一,江浙两省则历来是丝绸业最为繁盛的区域。但到民国时期,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两省的丝绸业经常遭受沉重打击。蚕茧的原料不足,是丝绸业常常面临的困境。在清末,从事蚕茧收购的商家都是向官府领帖开设茧行,类似于传统的牙行制度。为了达到控制蚕茧原料的目的,部分丝绸厂家通过官府的支持自行开办茧行,或者与某些茧行缔结特约专门为其收购。茧业行会也严格禁止无帖开行,并限制一帖只能开设一行,不得跨地多设茧行。到民国时期由于丝绸业不断发展和生丝出口贸易持续增长,国内丝绸业生产原料不足的难题始终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而且显得越来越严重。当时,作为独立中间商性质而不受丝绸厂家控制的茧行,数目也日益增多。这些茧行收购蚕茧之后,为谋取更高利润,并不是转手卖给丝绸厂家,而是转售洋行供出口。一些洋商见有利可图,也纷纷设立茧行大量收购蚕茧。于是,丝绸厂家所需的原料更加短缺,迫使江浙两省丝绸业公所不得不禀请官府采取新措施。所谓新措施并非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积极做法,依然是类似于行会制度的更大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先是浙江省颁行《取缔茧行条例》,其具体做法是在全省范围内划分丝区和茧区,规定在丝区内不得开设茧行,在茧区内仅保留原有茧行,并限制各茧行设立茧灶的数量(注:茧行所设之灶是用于烘干鲜茧的干燥炉,茧行将收购的鲜茧烘干后即易于保存,可以不必急于脱手待价而沽,在茧价上涨后再卖出。),对于茧区内新开茧行加以严格限制。这一举措很快也为江苏省丝绸业所仿效。1914年,苏州纱缎业云锦公所、丝业公所接连呈文苏州总商会,要求依照浙江的做法在苏属吴县境内划分丝区和茧区,并制订具体办法12条。在丝绸业和总商会的请求下,江苏也于1915年实施与浙江相类似的《取缔茧行条例》,由苏省省长咨农商部立案施行。该条例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江苏全省茧行自民国四年起取缔如左”,具体做法是将江宁、句容、溧水、高淳、吴县、吴江等6县列为丝区,不准开设茧行;其余54县划为茧区,每县已设茧行5家以上者,5年内停止发给新设茧行登录凭证;未设茧行之县,此后均以5家为限;已设之茧行,必须查明灶数,自本年起不得添筑茧灶[1](P421-422)。

      这种限制开设茧行的举措,从一开始就受到茧业“群起反对”,并引起各方面的质疑与批评。耐人寻味的是,过去是行会以行规的形式,自己主动对本行业予以限制,而此一事例则是丝绸业公所要求对茧业加以限制,而被限制行业的茧业公所却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例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曾宣称:在苏省四总商会和丝、茧业代表集议茧行取缔条例之际,“当以时值新蚕登场,各厂商暨各董事均赴江、浙、皖三省办茧,虽均分别知照,而散处四乡,断难克期履议,仍请上海总商会据情具告苏州商会,并电详江苏省公署。又奉批电,亦在案。是则茧商一方面对于丝绸商人擅出己见,划分丝茧区域一案,始终未经承认,均有累牍可稽”[1](P401)。

      由于茧业公所对取缔茧行条例采取抵制的态度,浙江和江苏两省敢于违例开设茧行的茧商也大有人在。例如1916年即有“浙省茧商破坏民国四年南京会议定案,蒙请明年茧行登录凭证七十余张之多。”[1](P422-423)在江苏,茧商增设茧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也屡有发生。基于此,1916年底,浙江省议会通过了修订的茧行条例议决案,将原定四周距离50里内不得新设茧行的限制,改为四周距离限20里以内。1917年6月,江苏省议会也参照浙江的办法通过了新修订的取缔茧行条例。

      如果说同业公会成立之前,传统的丝绸业公所坚持以强制方式限制茧行设立并不足怪,但同业公会成立后仍继续采取相同的方式,则表明丝绸业行业组织的演变也没有相应改变该业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江苏省1915年施行的划分丝区、茧区,限制设立茧行的条例,原定推行五年后“再由巡按使酌核办理”。到1920年已届期满,丝绸业要求苏州总商会向江苏省省长禀请继续“推广丝区,恢复每县五家之原案,并于宁、苏、常、镇四府以外,令饬各县知事,迅予推广蚕桑;四府以内务属茧行,陆续饬迁,冀达完全丝区,以裕丝织原料”[1](P430)。不难看出,丝绸业所希望的是更进一步严格推行取缔茧行的措施。对丝绸业的这一要求,江苏的几个总商会、部分县商会和新成立的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都表示支持,并“均以茧行吸收丝织原料过多,有碍各地丝绸营业及机户生计为言”,致电江苏省省长转告丝绸业的要求。茧业商人则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要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曾向江苏巡按使上书历陈取缔茧行条例之弊病,并特别强调取缔茧行条例于“法律之不合”:“方今人民所凭依者法律,法律内载,营业得以自由,丝茧为正当之营业,应受国家同等之保护,况丝茧纳税比较绸缎增逾数倍,反以区域束缚,使不得自由,中国商战毋怪不逮外人远甚。”[1](p403)茧业的要求也很明确,就是取消丝区、茧区的划分,放开设立茧行的限制。面对丝绸业和茧业完全不同的要求,官府也感到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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