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政府的信守条约方针及其变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信守条约是清政府为适应中外间新的条约关系所采取的外交方针,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和特点。两次鸦片战争之间,为维持天朝体制和闭关状态,清政府主要是要求对方守约,并有着暗地摆脱条约约束的明显意图;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后发生变化,产生了要求自己守约的趋向,到同治初年以潮州入城事件为转机,逐渐确立了重视履行条约义务的主体意识。马嘉理案发生后,清政府更加注重履行条约义务,开始采取措施,加强地方官的守约意识。除了向各省和基层衙门颁发条约之外,并从制度上加强地方官的守约意识。清政府的守约方针及其失误,给后人留下深刻的教训和启示。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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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的结局,是西方列强强迫中国与其建立了不同于传统体制的条约关系。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制度,条约关系是近代国际关系的主要形式,但清政府是被迫接受的,并非正常形态的条约关系。这种条约关系一方面从形式上给中国带来了近代国际关系的新模式,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又使中国的主权受到侵害,蒙受着不平等的耻辱。对清政府而言,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痛苦的适应过程,既要舍弃对他人不对等的天朝体制,又要承受加在自己身上的不平等的特权制度。信守条约方针的确立和实行,就是这样一个接受这种方式的痛苦过程。《南京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便提出并实行了信守条约的外交方针,终至清亡未做改变,不少论著从不同的角度谈到这个问题(注:如刘培华《近代中外关系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王绍坊《中国外交史(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杨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茅海建《天朝的崩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章鸣九《试论洋务思想家对和战之争的态度》(《天津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宝成关《奕与中国近代外交》(《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3期)、刘天路《论洋务派的外交思想》(《山东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李少军《试论耆英的投降外交》(《武汉大学学报》1990第3期》、高路《论清政府对外方略的改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等等,均涉及本文的主题。),但是,对于这一方针在不同时期的内涵、特点及其演化,以及清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等等,并不清楚,更缺乏系统的梳理。本文在系统查阅道光、咸丰、同治三朝《筹办夷务始末》、《清季外交史料》、《光绪朝东华录》以及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拟做较为详实的考析,以冀对此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一、“格之以诚”的守约趋向

      以往的研究认为鸦片战争之后的清政府,以耆英为代表实行投降外交,严格遵守不平等条约。其实,两次鸦片战争之间,清政府的信守条约,如耆英所言,“如约者即为应允”,“违约者概行驳斥”(注:《耆英等奏接见英使申明要约英人危言挟制欲进广东省城业经峻拒折》(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文庆等纂修、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以下简称《道光朝》)第6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942页。),从一开始便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即一是自己守约,二是要求对方守约。虽然耆英在处理“民夷”冲突的交涉中显得过于柔弱,但从总的趋向来看,清政府的守约方针主要是针对对方的,而且还有着暗地摆脱条约约束的明显意图。

      在新的形势下,传统的天朝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清政府的对外政策面临痛苦的考验。中国与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建立的条约关系,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关系,除了曾和俄国订立过界约之外,清政府从来没有受到过其他条约的约束。历来将外国人视为“夷狄”的天朝上国,对于这种因战败而造成的条约关系很难适应,怀着依恋和固守天朝体制的心态来对待这一新的关系。清统治集团内部普遍“拒绝接受这次战争的结局,继续批评这个条约并且敌视条约中的各项规定”,“试图尽量缩小并抗拒它们”。许多人试图运用权术与彼周旋,“利用解释条约的办法来收回在谈判中失掉的东西”。(注:〔美〕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337、375页。)但是,英国人的“船坚炮利”,已使他们领教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厉害,完全否定或不履行条约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或者暗地阻止条约的履行,或者以“信守”条约来约束外国人的进一步索取。这是清政府对条约关系所采取的基本态度,是它在天朝体制被破坏之后,为维护这一体制所采取的补救之策。订约之时,道光君臣打的算盘便是“暂事羁縻”,“徐图控驭”。(注:《耆英等奏详陈议和情形折》(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壬申),《道光朝》第5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2206页;《程矞采奏阻止美使顾盛晋京折》(道光二十四年二月己未),《道光朝》第6册,第2806页。)所谓“控驭”,也就是将条约作为一道屏障,阻止列强的进一步侵渔。包令在一份报告中便说:“如果以为道光皇帝、大学士穆彰阿、谈判人耆英和伊里布,或帝国任何其他官员把条约看作进一步交往的踏脚石,那就是再大没有的错误了。相反,他们把条约当作这种交往的栅栏,是防止而不是便利相互接触。”(注:《包令上克拉兰郭书》,第52号,1854年6月5日,英国外交部档案F.O.17/214,转引自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6页。)确实,清政府在迫不得已接受条约的情况下,便把条约当成了阻禁列强的“栅栏”。

      另外,列强从一开始便不满足于既得的条约权益,等待多年的外国人,尤其是英国人,总以胜利者的傲慢,试图扩展战果。马士曾描述了外国人的这种心态:“从东印度公司垄断的取消到‘南京条约’的签订,英国商人已经等待了八年多”,他们“从一种卑贱地位,一跃而到尊严地位,他们处境的这种变化,已经深印他们的脑海”。(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418页。)因此,他们不仅“急于要享受由条约所得到的一切”,而且屡屡将手伸向条约外的领域(注:〔英〕莱特著、姚曾訥译:《中国关税沿革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88、174页。),这不免要遭到清政府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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