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二)

作 者:
闵杰 

作者简介:
闵杰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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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婚姻与家庭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婚丧嫁娶在中国传统史学中也是一直受到重视的。目前的研究中,有志于此者不少。从1987年到2000年,相关论文大约有85篇,但总体印象是深入剖析不够,泛泛之作居多,与人们的期待不甚相称。

      1.婚姻

      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中国传统婚姻的状况及其变革,西方影响下新式婚姻的兴起和流行。

      关于传统婚姻在近代的现状与流变,傅建成考察了农村的早婚、择偶等问题。他指出:在华北农村,早婚现象十分普遍,在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表现。富裕家庭子女的婚姻早于贫困之家,而且富裕的家庭偏重于男子早娶、女子晚嫁;贫困之家则是女子早嫁、男子晚娶。(注:傅建成:《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早婚现象》,《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父母包办择偶有三种特殊的类型,童养婚、指腹为婚和对盅作亲。(注:傅建成:《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择偶方式分析》,《历史教学》2001年第3期。)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婚姻问题的法规,坚决反对早婚,禁止买卖婚姻,保障了以男女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和妇女权益。(注: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

      在婚姻观念变革方面,李长莉根据1873年的“杨月楼案”考察了晚清良贱不婚观念的变化。她指出:民间谈论婚嫁,讲究门当户对,首重良贱之别,禁止良贱为婚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天经地义的礼法习俗。随着近代社会生活的变动,良贱观念的社会基础已经动摇,不少人开始淡化身份之别,以平常人来看待过去的低贱者,从而主张良贱可以通婚。虽然这个案件的最终审判以重惩派和官方的胜利而告结束,表明正统观念仍然在上海社会中占据优势,但是同情良贱为婚的人们以《申报》为阵地,与占主流的重惩派发生了将近一个月的大争论,表明新的社会伦理观念的正在生长。(注:李长莉:《从“杨月楼案”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化》,《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1期。)

      梁景和考察了戊戌维新时期的婚姻观念变化。他指出,维新派对封建婚姻的批判集中在四个方面:父母包办婚姻,男子多妻制,守寡制,早婚与童养媳婚。他们的改革主张是:夫妇择偶自由,离异自由,简化婚礼。这些主张以自主为原则,以情志为媒介,追求个人自由,达到了19世纪中国婚姻观的最高水平。(注:梁景和:《戊戌维新派的婚姻文化观》,《江海学刊》1998年第6期。)

      行龙认为,清末民初中国婚姻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气象,表现为婚姻自主现象的增多,再嫁离婚环境比较宽松,中西结合的新式婚礼的出现等。作者所叙述的现象,是过去人们较少触及的,其观点、其论据皆非人云亦云。看得出,其资料来自于自己的点滴收集,不少来自于当时的报纸,而非一味依赖地方志。(注:行龙:《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潮》,《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徐永志认为:民国初年出现了贞操功能淡化、离婚现象增多、小家庭有所发展等变化。(注:徐永志:《辛亥革命与婚姻家庭变革》,《河北师院学报》1989年第2期。)

      关于民国时期的城市婚姻。陈蕴茜、叶青利用旧报刊,特别是报刊所载的社会调查资料,论述了民国时期的城市婚姻状况。作者认为:从20年代起城市青年特别是知识女性的婚姻理念已从父母包办转向自己做主,到30年代更敢于追求个人幸福,38.3%的未婚者将寻求生活伴侣视为结婚的第一目的,而不是传宗接代。市民不再视离婚为异端,而激进的燕京大学女生96.7%赞成离婚(1930年)。许多大都市中,离婚的主动者女性多于男性。1928-1934年广州离婚案中由女性提出的占77.1%,天津为85.7%,北平为66.1%,上海与北平相接近,感情破裂即不必勉强维持已成市民共识。(注:陈蕴茜、叶青:《论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6期。)

      伍野春等利用民国内政部档案,考察了30年代集团结婚仪式产生和推广的过程。他们指出,这种结婚仪式是在“新生活运动”的推动下产生的,因其具有隆重、热烈、简朴、文明的特点,受到民众欢迎,很快风靡各地。作者列举了一些地区集团婚礼的办法、举办的次数、参加者人数、年龄构成、职业构成和文化程度等情况。(注:伍野春、谢世诚、华国良:《民国时期的集团结婚》,《民国档案》1996年第2期。)

      迄今为止有关近代婚姻的论著,注意到了妾的法律地位,但皆未详论。程郁考察了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的变化。他指出:北洋政府时期,法律明文规定了妾的身份,妻的对方人称夫,妾的对方人称家长,妾被视为家属中的一员,家长与妾的关系是合法的契约关系。南京政府的法律正文中除去了妾的字样,但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条文。直到1935年的修订刑法后,未得妻的许可的纳妾才被视为通奸。(注:程郁:《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史林》2002年第4期。)

      2.家庭

      邓伟志的著作《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勾勒了从太平天国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家庭演变的概貌,着重考察了太平天国时期对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戊戌变法运动时期康有为等人的家庭改革思想和性观念,辛亥革命时期的“家庭革命”理论,以及五四运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家庭状况。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30年代的家庭规模的考察,用了一些当时的统计资料。作者认为20-30年代中国多数家庭是3-6人的规模,同时有少数规模庞大的家庭,有的20多人,甚至多达65人。(注:邓伟志:《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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