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辛亥革命史的人物研究中,著名的女革命家秋瑾一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学界已有大量的相关论著,较为详细具体地探讨了秋瑾的生平及其革命事迹,这与秋瑾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的影响与地位是相称的。秋瑾以一介女流而为革命事业献身,曾经具有广泛轰动性的舆论效应。近年有人主要以所谓“最具商业化特征而最少政治派别色彩的大报”《申报》的报道为基本资料,对于秋瑾之死的舆论影响及其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着重探讨了当时舆论的反应、处理秋瑾案的相关人物的结局、安葬秋瑾的善后事宜以及关于秋瑾的文艺形象塑造等问题。(注: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晚清社会与文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48页。)这对深化秋瑾这个历史人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以往不少相关研究所使用的资料多为有利于革命方面的一面之辞。这就情感与政治立场而言似亦无可厚非,但就理性的学术研究来说则难免有偏颇之嫌。本文试图在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不但充分注意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时报》、《申报》等报刊言论,而且尽量顾及清朝官府主要当事人浙江巡抚张曾掦等人的声音,以求得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 一、秋瑾案激变之肇因 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进行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7月6日,徐锡麟借安徽巡警学堂学生毕业典礼之机,在安庆率先发难,刺死安徽巡抚恩铭,徐被捕就义。此事震动朝野,尤使官府恐慌不已。徐案事起安徽,随即祸及浙江。徐锡麟籍隶浙江绍兴,清政府严厉清查了他在绍兴的亲属,查抄了他的家产,使绍兴笼罩在一片恐怖之中。“越郡谣言四起,谓尚有人曾与徐道同学同谋,均须查拿。而学界尤受影响,恐被株连,栗栗自危。”(注:《浙江绍兴府查抄徐锡麟家属株连学界捕戮党人始末记》,女报社编印:《越恨》,转引自浙江省辛亥革命史研究会、浙江省图书馆编《辛亥革命浙江史料选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59-460页。)7月13日,因受徐锡麟案之牵连,浙江官府逮捕了时任绍兴大通学堂附设体育会教员的秋瑾,并于15日将其在轩亭口斩首。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致使官府惊恐万状,穷于应付。 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何以能一石激起千层浪,而使江浙舆论界产生那么巨大的反响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据浙江巡抚张曾掦办理此案的档案资料以及当时上海媒体的舆论报道,秋瑾案的基本案情是清楚的。徐锡麟案发后,其所创办的绍兴大通学堂自在官府清查之列。其时,浙江巡抚张曾掦从金华府知府电禀得知“武义县获匪供系大通学堂学生勾结起事”,而两江总督端方也电称大通学堂“徐匪死党必多”,因即电饬绍兴知府贵福查办。贵福又得乡绅胡某、袁某密报,大通体育会女教员秋瑾与会党首领竺绍康等密谋于六月初十日(7月19日)起事,有党众万余人之多,当即星夜赴省城请兵。张曾掦派杭州新军第一标标统李益智率兵两队前往绍兴,协助贵福逮捕了秋瑾等人。因贵福平时与大通学堂多有来往,甚至曾认秋瑾为义女,审讯时又被秋瑾指为“同党”,遂恐祸及己身,乃电禀张曾掦请将秋瑾“先行正法”。贵福在得到张氏“秋瑾即行正法”的电谕后,即迅速处死了秋瑾。(注:张曾掦电奏稿及其与贵福往来函电,见故宫档案馆辑《浙江办理秋瑾革命全案》,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87-190页。相关报刊资料有:《记大通学堂秋瑾被杀事》、《徐锡麟株连案余闻》,1907年7月21、24日《时报》;《越郡党祸风潮纪实》,1907年8月2日《南方报》;《株连秋瑾女士确耗》、《新军骚扰学堂之罪状》、《秋瑾冤杀之原因》、《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越郡罗织党案余闻》,1907年7月20、22、23、28日、8月5日《申报》。)就这样,秋瑾试图在浙江密谋发动的会党起义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此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张曾掦以谋乱罪为前提对秋瑾案采取了“就地正法”的措施,这在晚清中国本是很自然的。例如,徐锡麟被“就地正法”后,孙宝瑄日记称:“徐当场被擒,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铭)焉。”(注: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6页。)这至少从字面上看不出有何惊诧之意。但另一方面,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据考证,晚清“就地正法之制”始于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之时,本是非常时期的非常制度,曾经起到了维护王朝统治的成效,但此法的推行,破坏了清王朝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是死刑上报中央刑部复核、皇帝亲自裁决的制度”,削弱了皇权,增长了地方督抚的权力。此后,由于社会不稳定因素并未消除,地方督抚权力日渐增大,此制于终清之世未能废除。(注:邱远猷:《太平天国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就在秋瑾案发生的前一年,即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分别为司法行政和审判机构;在地方,则相应地设立高等审判厅,负责司法审判,以按察司负责司法行政,各省按察司与高等审判厅直属中央法部与大理院。这样便剥夺了地方督抚的司法权,引起了张之洞等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封疆大吏有保境安民之责,而司法审判之权是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张之洞特地从镇压地方叛乱的角度提出了反对所谓“司法独立”的理由,他认为:“方今革命党各处蠢动,沿江沿海伏莽繁多”,如果督抚不能与闻司法审判,而裁判官有独立判案之权,那么“每遇拿获逆党,必将强引西律,曲贷故纵,一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577页。)张之洞所派在京参与官制改革的代表陈夔麟还专门向总核官制大臣上了一份说帖,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他说:“军兴以来,各省本有就地正法之条,督抚膺疆寄重任,凡扰害治安如会匪、土匪,决不待时,巨案获犯后,一面讯明审判,一面专案奏咨,历来如此办理。近年来各省照此办理者尤指不胜屈,非故重督抚之权也,诚以变起仓猝,众情惶惑,非就地即行正法,不足以震慑民心,消弭巨患也。”他提议应将“就地正法”一条列入官制总则,“仍由督抚主持”。(注:《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六日京陈道来电》,《张之洞存各处来电稿》第1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档案(以下简称“所藏档”),甲182-444。)结果,虽然在1907年7月7日公布的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中并没有写进这一条,但事实上,所谓“司法独立”在清末并没有很好地付诸实施,地方督抚也没有真正地放弃“就地正法”之权。如《清史稿·刑法二》所谓:“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注: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15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可见,晚清时期地方督抚不但非常看重“就地正法”之权,而且也实际上拥有这个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