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裁厘统捐”与“裁厘认捐”的尝试及夭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华山(1965-),男,湖北大悟人,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南京大学 历史系博士后流动站,江苏 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厘金在晚清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因多次征收而导致的税率过高使多方极为不满,也造成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矛盾。《辛丑条约》签订后,为了预备“裁厘加税”,清政府决定对厘金进行改革,实施“裁厘统捐”。随着立宪运动的展开,商民势力较大的江浙等省发起“裁厘认捐”,以抵制清廷的“裁厘统捐”。由于厘金问题事涉中央、地方、商民等多方利益与矛盾,加之清廷措置失当,短时期内难以顺利调适,博弈的结果是官方的“裁厘统捐”和商民的“裁厘认捐”均以失败告终。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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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2-0057-07

      厘金是清末因应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运动而抽征的临时性商业税捐。对于清朝统治阶级来说,厘金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的作用可谓功侔湘军。但自厘金抽征以来,自朝廷至地方,从官方到民间,不断有人指斥厘金的弊窦。清政府既认同开征厘金乃不得已之为,亦承认其危害之大。不仅如此,西方列强虽然享有子口半税的特权,但厘金的盛行毕竟有碍于他们扩大对华的经济侵略,因此外国侵略者对厘金也多有谴责,从而使厘金成为“前四十年(指新商约谈判前)许多国际磨擦的因素”[1]。但因厘金于清廷国库、于地方财政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厘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都不可能实行无条件的裁撤。《辛丑条约》后,清政府相继与英、美、日、葡等国开展了以裁撤厘金、加增关税为核心内容之一的新商约谈判。“裁厘加税”在清末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但为了给“裁厘加税”作准备,必须对厘金制度进行改革,即转换厘金征取的手段和方式,官方的“裁厘统捐”和商民的“裁厘认捐”正是如此。史学界对清末官方的“裁厘统捐”尚无研究,关于商民的“裁厘认捐”虽有几篇论文,但都仅局限于江苏一省。(注:参见马敏《清末江苏资产阶级裁厘认捐活动述略》,收入《马敏自选集》,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王翔《从“裁厘认捐”到“裁厘加税”——清末民初江苏商民的两次重要斗争》,载《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海林《张謇与清末江苏裁厘认捐活动》,载《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申义植《试论张謇关于厘金税的思想》,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6期。)本文将对清末官方的“裁厘统捐”与商民的“裁厘认捐”作一系统梳理,试图从厘金税收的角度探讨晚清中央、地方、商民之间的利益博弈。

      一 官方的“裁厘统捐”

      厘金之弊为中外上下所不满,仅作形式上的改革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注:参见杨华山《论中国近代早期改良派的“裁厘加税”思想》,《辽宁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裁厘加税是新商约谈判的中心内容之一,清政府尚在谈判过程之中即谕令各省试办“统捐”,以为裁厘加税的预备。

      各省之中,江西是全国最早试办统捐的省份。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二月,江西巡抚、布政使柯逢时上奏江西厘金改办统捐。他们将大宗货物如木植、夏布、土靛、瓷器、萝卜条等本地土特产品及外省运来之麻、福建所产之烟丝,“次第改办统捐”。统捐征收之法,因各地情形不同,或添设专卡,或由原有厘卡兼办,或归并州县就地征收。凡已完统捐货物,粘帖印花,经过下卡只许查验,不准补抽,如有漏捐则将货物全数充公;所有各卡向年收数悉为剔除,专归经收统捐之卡一并征收。据称,“现在收数渐形畅旺,商民亦翕然称便,此外尚有茶叶、纸张一切土货亦应并改统捐,已分派委员陆续查明开办”[2]。这就是清末官方裁厘统捐的最初尝试。

      柯逢时上奏之后,户部即以此为模本,奏请朝廷饬谕各省筹办统捐。户部认为,厘金百弊丛生,商约谈判有加税免厘之举,若不整顿厘金,“一经加税免厘,窃恐所加之税未必能敌所免之厘,亟应预筹便商裕饷之道,惟统捐最为善策”。统捐的办法简便易行。凡各省货物由初次产地发运之时,将各处厘卡应完之厘统计约收若干,即酌定收数,在产地成总完纳,给予凭单,以后所经之地概不重征。这样就可以将沿途厘卡全行裁撤,或酌留一二扼要之处,专管稽查,不准再征。然后在货物销售之地再酌收销场税。统捐之后,既可免各员司的中饱,又省却各局卡的冗费。户部奏称,江西既有成效,各省应一律办理。“惟江西一隅之地未能尽统捐之全义,必须各省大吏和衷互商,统筹办法,酌盈济虚,决不可各存意见。”[3]另外,统捐也是为将来免厘加税办成以后征收土货、销场等税的预备。除了盐务、土药两项外其他货物都应改办统捐,户部还要求各地在一月之内上报办理统捐情况。

      大多数省份遵照户部要求,按时考察比较、奏报统捐之情。但是各省对办理统捐并不踊跃,只有少数省份在努力筹办,多数则奏称不便办理。

      试办统捐的各省,除江西首创之外,先后有广西、湖北、甘肃、新疆、奉天、吉林等。其中以湖北办理最为认真。光绪三十一年八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报其统捐情况,亦以为改革厘金“惟有改办统捐一法”。湖北共裁撤厘金局卡29处,存留大小20处,一律改办统捐,专门局卡(如鹦鹉洲局专征竹木捐、应城局专征石膏捐等)停抽百货厘。湖北统捐规定,外省客货征之于入境第一卡,本省土货征之于由产地运出内河第一卡,综计其指运地方沿途经过多少局卡,将原来规定应完厘金总数合并计算,统于此第一卡征收一次,以后概不重征;其本省销售落地之货,征之于最大市镇,以后转运他处,除经过各局卡应补统捐外,该货行抵转运销售之地,其落地捐亦概不重征。“此三项仍照各局向章完厘之数,概不加增。”[4](p1676)从前的各项陋规如挂号、照票、灰印等等全行革除。

      在张之洞主持下,湖北还制定了《湖北新定改办统捐章程》,这在各省中也是最积极的。章程规定,废除以往陋规;制作统一的四联统捐票,其第一联为收执票,交商收执;第二联为查验票,由经过前途第一局截留汇缴总局查考;第三联为缴核票,由填票之局申缴总局;第四联为存根票,留局备案。商民有偷漏统捐者除照章补收外加罚五倍。[5]可见湖北统捐在切实办理,尤其是四联票将统捐征收程序化,从理论上来说应是操作性强、防止中饱舞弊的较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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