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年美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以此作为派遣中国学生赴美留学之用,史称“庚款兴学”。庚款兴学既是近代中美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近代留学史上一件影响深远的事件,有关论著均有论述。但对于美国为什么要退还部分庚款,它是如何被提出来的,退还的部分庚款又是如何与兴学联系在一起的,以及退还部分庚款的金额是如何确定的,谁在退还部分庚款中起了关键的作用以及如何评价等问题,学术界迄今仍有一些不同看法,甚至似是而非的观点。(注:按:有关学者对美国退还庚子赔款所持的不同观点将在文内的注释中逐一注出,此不赘述。迄今中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几乎无出王树槐的《庚子赔款》(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版)之右。李守郡的论文《试论美国第一次退还庚子赔款》(《历史档案》1987年第3期)也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国外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则以美国学者韩德的《美国退还庚款的再评价》一文最为详尽,见Michael H.Hunt,"The American Remissionof Boxer Indemnity:A Reappraisal",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31,Issue 3(May,1972),pp.539-559。但遗憾的是,或许由于这些论著过于偏重过程的叙述,所持观点不够明确,或缺乏论证,细节不够具体,国内学者大多没有很好地吸收其研究成果,反而单凭一些中文资料进行推论和考证,结果得出一些有背史实的结论或观点。)有鉴于此,笔者根据美方档案资料,同时结合已公布的部分中方档案,就上述问题做一考辨。 (一) 对于美国政府为什么要退还部分庚款,1907年6月15日美国国务卿罗脱(Elihu Root)第一次将这一决定正式通知中国驻美公使梁诚时是这样解释的:“从赔款一开始本政府就有此意向,即在适当的时候,当所有的申诉均已提出,所有的开支均尽可能查清之后,原来估计的数字以及赔款支付总数应予修正,并作为与中国真诚友好的一个证明,自愿免除超出中国应向美国国家和公民赔偿之外的那一部分赔款的法律义务。”(注:"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Chinese Minister",June15,1907,Papers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07(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0),p.174.)由于没有具体细节,大多数学者对罗脱所说美国政府从赔款一开始就有退还部分庚款的意向,不是没有予以注意,便是持怀疑态度,认为美国政府主动退还部分庚子赔款是“不确切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美国政府退还部分赔款的设想竟在中国赔款开始之时,真是匪夷所思”。(注:徐建平:《美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史实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其他学者则多没有认真看待罗脱的话,多数认为退款起源于1905年梁诚的交涉,见王树槐《庚子赔款》,第274-275页;罗香林《梁诚的出使美国》,香港中文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77年版,第1-22页;李喜所、刘集林《近代中国的留美教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65-66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退还部分庚款是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和美国一些教育家或传教士为缓和中国人民的反美情绪于1905年想出的一条诡计,见王绍坊《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5页;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254页。)但揆诸事实,罗脱所说,并非虚言。 美国之所以主动退还部分庚款,并从赔款一开始就有此意,这要从1900-1901年和约谈判期间美国政府对赔款问题所持的态度说起。当时,美国政府从刚确立的对华门户开放政策出发,认为一个稳定完整的中国是符合美国利益的,因此在赔款问题上不像德、法、日、俄等国那样,希望从清政府那里榨取尽可能多的赔款,相反,主张将赔款额尽量限制在清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要给清政府造成过度的财政压力,以致清政府失去生存和改革的能力。本着这一原则,1900年12月29日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即在电报中指示康格(E.H.Conger),在和约谈判中,尽可能使赔款保持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以确保中国的偿付能力。(注:"Mr.Hayto Mr.Conger",December 29,1900,Diplomatic Instruc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Sate,1801-1906,China,microfilm,Roll No.43.)1901年1月29日,海约翰具体指示康格将庚子赔款的总数限制在1.5亿美元(约合关平银2.02亿两),同时提出美国的损失和支出约为2500万美元。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海约翰当时提出美国的损失为2500万美元,并不是实际要求的赔款额,只是一个虚报的数字,目的是为在谈判中要求其他列强削减赔款数目预设一个筹码。在同一份电报中,海约翰就指出要使赔款总数不超出1.5亿美元,就很可能需要各国做出一定的削减,并在电报的最后表示:“我们并不期望完全赔付这样一个总数,像其他一些列强那样提出可能超出中国赔付能力的极端要求。”(注:"Mr.Hayto Mr.Conger",January 29,1901,Diplomatic Instruc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1801-1906,China,microfilm,Roll No.43.按:海约翰的最后一句话在美国出版的1901年的外交文件中被删去,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ates,1901,(Washington: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2),Appendix,p.359。)在此后有关赔款问题的谈判中,美国政府一再主张将赔款额限在4000万镑(约合关平银2.6666亿两),避免给中国造成严重的财政困难,逼迫清政府采取一些不但危害列强自身利益、并且也危害中国独立和完整的应急措施,强调“更多的优惠和行政改革要比大量的金钱赔偿更合乎需要”(注:"Mr.Hayto Mr.Rockhill",April8,29,1901,Diplomatic Instruction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1801-1906,China,microfilm,Roll No.43;"Mr.Rockhill to Mr.Secretary",April18,1901,John Hay Papers,microfilm,Roll No.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