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3)06-0007-07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在痛苦的经历中吸取了深刻教训,并开始探索寻求新的出路。进入新世纪,他的思想异常活跃,深入思考中外政治和学术问题,开始意识到塑造新国民的重要性。1902年梁启超创办了《新民丛报》,以“中国之新民”为笔名,发表了力著《新民说》,全面阐发他的近代国民思想。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权利、义务 生活在近代社会的国人,当有天然之权利,父母不能夺,鬼神不能窃。梁启超认为,“有权利思想者,一遇侵压,则其苦痛之感情,直刺焉激焉,动机一拨而不能自制,亟亟焉谋抵抗之以复其本来”,表达了用竞争获取权利的通理。而放弃竞争,等于放弃权利,放弃权利的人是麻木不仁的,“肢脏受侵害而不觉苦痛者,必其麻木不仁者也;权利受侵害而不觉苦痛,则又奚择焉?故无权利思想者,虽谓之麻木不仁,可也”。应当强调的是,争个人之权利与国家权利思想并不抵触,两者是统一的,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一部分之权利,合之即为全体之权利。一私人之权利思想,积之即为一国之权利思想,故欲养成此思想,必自个人始。人人皆不肯损一毫,则亦谁复敢撄他人之锋而损其一毫者?故曰天下治矣,非虚言也”[1](pp.44~50)。 义务和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义务与权利对待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断无无权利之义务,亦断无无义务之权利”。对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相待之义,梁启超曾作过形象的描述:“父母之于子也,早年有养子之义务,故晚年有受养于子之权利;夫之于妻也,有保护之义务,故有使妻从我之权利;佣之于主也,有尽瘁执事之义务,故有要求薪俸之权利,此其最浅者也。”[1](pp.142~144)由此可见,人人都履行自己的义务,才可能满足对权利的要求;人人之所以享有权利,是因为尽了自己的一份义务。 2.自由、独立 自由是国民思想的要素之一。“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1](p.55)在18、19世纪,“不自由毋宁死”一语被欧美国民视为立国之本,亦为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所推崇。有人认为,“不待人言,不待法治,不待畏逼,不待文饰者,谓之自,居仁由义者谓之由。不待人言,不待法治,不待畏逼,不待文饰,而自能居仁由义者,谓之自由。自由者,希圣希贤之功夫,自修自治之结果也”。这是从精神境界的高度来界定的超凡脱俗的“自由”精神,它已摆脱俗世的“人言”、“法治”、“畏逼”、“文饰”的约束,而进入为仁行义的崇高状态,的确是圣贤功夫,是修炼自律的上品感悟。然而作为“自由”的一般意义,作为有助于团体和个人双重利益的“自由观”,梁启超作了更为切实和系统的阐述:其一,自由是个人摆脱奴隶的个体精神生命。“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实乃非人。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文明国民每不惜掷多少形质界之生命,以易此精神界之生命,为其重也。”这种精神生命包括六方面内容:第一,国民平等,这是平民对于贵族所争得的自由;第二,国民可参与国家政事,这是国民全体对于政府所争得的自由;第三,自殖于他土的人民,有自建政府,与在本国时所享受的相等的自治权利,这是殖民地对于母国所争得的自由;第四,人民信教自由,政府不能用国教束缚干涉之,这是教徒对于教会所争得的自由;第五,一国之人聚族而居,自立自治,不许他国他族握其主权,侵夺其土地,这是国人对于外国所争得的自由;第六,劳力者自食其力,地主资本家不能以奴隶畜之,这是贫民对于素封者所争得的自由。这些都是在追求自由的精神生命。其二,自由是相对的,它与制裁和服从相统一。自由分为文明人的自由与野蛮人的自由,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制裁与服从的约束。无制裁之自由为“群之贼”,有制裁之自由为“君之宝”。“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这是自由之公例。制裁者即制此界,服从者即服此界。真正自由的国民,为了不侵他人之自由,必须服从如下之三点:“一曰服从公理,二曰服从本群所自定之法律,三曰服从多数之决议。”这种既要保护自己的自由又要箝束自己的自由的真谛,梁启超曾给予最透彻的诠释:“文明程度愈高者,其法律常愈繁密,而其服从法律之义务亦常愈严整,几于见有制裁,不见有自由。而不知其一群之中,无一能侵他人自由之人,既无一被人侵我自由之人,是乃所谓真自由也。不然者,妄窃一二口头禅语,暴戾恣睢,不服公律,不服公益,而漫然号于众曰:吾自由也,则自由之祸,将烈于洪水猛兽矣。”[2]“譬之一身,任口之自由也,不择物而食焉,大病浸起,而口所固有之自由亦失矣;任手之自由也,持梃而杀人焉,大罚浸至,而手所固有之自由亦失矣。故夫一饮一食一举一动,而皆若节制之师者,正百体所以各永保其自由之道也,此犹其与他人他体相交涉者。”在文明时代,受到制裁和束缚的个人自由乃为“自由之极则者”。其三,人欲求得精神上之自由。“自由者,奴隶之对待也。”人获自由,先欲摆脱身心之奴隶性。作为个人,最怕自己奴隶自己,这是精神上甘心情愿的自我麻醉,造成一种不知不觉的“心奴”状态。“辱莫大于心奴,而身奴斯为末也。”所以欲求精神上的真自由,“其必自除心中之奴隶始”。而欲除心中之奴隶,要“勿为古人之奴隶”,“勿为世俗之奴隶”,“勿为境遇之奴隶”,“勿为情欲之奴隶”[1](pp.63~68),才能真正获得精神之自由。 国民的“独立”品格也是区分文明人与野蛮人的重要标志。梁启超认为,所谓独立即“不依赖他力”,而“常昂然独往独来于世界者也”。有独立品格之人不受他人的毁誉、褒贬而随其所动,也不因社会客观环境的变化而随波逐流,仍坚持自己正确的主见;有独立品格之人还具有坚持正义、坚持真理的性格,虽然有时不免要忍受心灵深处的莫大孤寂,然而有如此之性格,才能掘除败国灭种之腐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患中国不为独立之国,特患中国今无独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先言道德上之独立,乃能言形势上之独立”[2]。故今日救治之策,提倡独立当属其一。 3.自尊、自信、自治 梁启超曾引用外国人说的一句话,谓“士生今日,欲为蒲柳,斯蒲柳矣;欲为松柏,斯松柏矣”。在梁启超看来,“欲为松柏者果能为松柏与否,吾不敢言;若夫欲为蒲柳者而能进于松柏,吾未之闻也”,一个无自信、无自尊的人是达不到他所要求以上的高度的。梁启超还举孟子的话说,“有是四端(指仁、义、礼、智),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以有为也”。认为自己做不到仁义礼智的人,是自贼之人;不可与这种自暴自弃者交谈,这种人也不可能有所作为。可见自贼自暴自弃者是难以扶立的。梁启超又说:“夫自贼、自暴、自弃之反面,则自尊是也。是以君子贵自尊。”所谓自尊与自贼自暴自弃者恰好相反。自尊与不自尊也是分辨国民与奴隶的圭臬之一。一国之国民,亦闻天下之危急,亦知国民之义务,但“口中有万言之沸腾,肩上无半铢之负荷”,认为天下大矣,贤者多矣,我不如人,他人“德慧术知,无一不优于我,其聪明才干,无一不强于我,我之一人,岂足轻重云耳”,若一个民族人人如是想,人人如是做,最后无一人因自尊而报国,国家大局终难定矣。可见“为国民者而不自尊其一人之资格,则断未有能自尊其一国之资格焉者也。一国不自尊,而国未有能立焉者也”。因此可得出“自尊乃致强之原”,“自贬乃取灭之道”的结论[1](pp.93~101)。 “自信”与“自尊”在逆于“自贼”、“自暴”、“自弃”上是相通的,可谓“成就大业之原也”。自信还有坚持始终、不为干扰而动摇之义,即所谓“初时持一宗旨,任一事业,及为外界毁誉之所刺激,或半途变更废止,不能达其目的地者,必其自信力不足者也”。能否保国权,能否兴民权,取决于自信力。国人要人人具有自信力,树立“舍我其谁”的雄心与信念,“居今日之中国,上之不可不冲破二千年顽谬之学理,内之不可不鏖战四百兆群氓之习俗,外之不可不对抗五洲万国猛烈侵略、温柔笼络之方策,非有绝大之气魄,绝大之胆量,何能于此四面楚歌中,打开一条血路,以导我国民于新世界者乎?……孟子曰:‘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抑何其言之大而夸欤,自信则然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