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早期现代化与权力分配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卫国,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 200020)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后起国家,当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尚未发育形成,政府作为有组织的力量,往往率先介入早期现代化,运用国家力量推进现代化;权力分配是一主要的手段,具有较高的效率和开风气的作用。随着市场的发育发展和社会分化,权力分配与各阶层利益相关,政府也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权力分配受各种力量制约呈现出集团化、甚至私人化的倾向。近代权力介入社会分配对现代化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早期的催化和后期的抑制两个时期。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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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K129;D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4)02-0099-08

      中国是个封建历史悠长、官本位意识浓厚的国度。晚清、民国时期各类政府在内外压力下,以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以权力(行政权力)分配的手段启动和参与现代化进程。伴随着政府对经济运作干预的职权化,在非民主化法制化的环境中,其与市场分配的冲突和矛盾也逐渐显示,抑制了市场经济的深化。随着市场的发育发展和社会分化,权力分配与各阶层利益相关,政府也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权力分配受各种力量制约呈现出复杂化、集团化,甚至私人化的倾向。近代中国权力分配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局部效益与全局效益、内部效益与外部效益往往并不一致。权力分配在近代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制度形态和社会价值。其制度、机制和分配对象与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政治格局、社会结构乃至观念习俗等密切相关,深具中国社会特征。

      一、权力分配形态的演进

      权力分配古已有之。中国传统社会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专制朝廷有土地、人民的最高所有权和支配权,在一定条件下朝廷能够支配全国的土地、人员及其一切物质财富。由于专制集权的原因,权力对社会产品、资源分配的力度很大,范围无限;可实际支配的资源,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社会剩余有限而受到极大的制约。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简单,封建政府关注财政收支,但不指导和安排具体的经济活动,也没有生产要素意识,生产要素分布基本上呈自在状况。明清时期,因市场不发达,要素难以充分流动优化配置,但土地基本上自由买卖,劳动力个体流动也不甚受限制。皇权是最高产权,“家长制”是封建权力的道德基础和宗法依据,君主、官长即是家长,可以支配子民的财富和资源。这是一种道义、名义上的所有权,几乎没有制度化、职能化的权力分配(除了对皇亲国戚的土地封赏、清朝的八旗土地由国家无偿分配外),历史上封建政府只有因人因事的财产赏赐或剥夺。

      权力分配相对社会化市场分配,是以政府权力为依凭对社会产品、资源、要素和权益进行分配;其不仅包括对利益的分割、处置,还包括分配目的、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市场分配是一种社会化的双向或多向选择,权力分配则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强制过程。权力分配有两种,一为依仗权能进行直接的分配,另一为由权力制定制度,依制度进行程序化分配。

      与传统的皇权分配不同的社会化权力分配制度,可以说,发蒙于晚清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晚清的国家资本主义有三种形式: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其中官督商办是典型形式。

      19世纪60-70年代,面对“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李鸿章等洋务派预感到民间富绅大贾必有仿洋机器制作而求利者,“官法无从为之区处”。清廷在创办了一批军工企业后,财政日绌,于是李鸿章倡导“官督商办”,在官府的监督下,招徕私人资本,兴办民用企业。官督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为:由官方提供部分垫支资本,同时指定一体面商人向社会招募资本建立企业,企业以经营所得陆续归还官款。企业“使商受利而官操其权”。

      洋务派官员主导的政府对新式企业的早期投资,是一种权力分配。当时,无论在资力、社会威望、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上,只有握有实权的洋务派官员能够担当开辟新型工业的历史使命。他们凭借地位、权势和手中资源,有力量冲破朝廷的僵化体制,兴办洋务企业。其他商人、地主、一般官吏、绅士等均很难冲破禁锢的环境创办大规模的新式工业。“官督商办”开了风气,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工业化社会动员的作用。正是在这点上,史学家评判“官督商办”具有一定的历史积极意义。

      19世纪70~90年代,兴建了轮船招商局、开平煤矿、上海机器织布局、天津电报局、漠河金矿、中国铁路公司等一批官督商办企业,成为中国早期工业化的支柱。官督商办企业,大致有官府给予的四方面的优惠:(1)垫借官款,(2)缓息免息,(3)免税减税,(4)营业特权。李鸿章还给予上海机器织布局10年经营专利,禁止华商“另行设局”,他人不能投资纺织业。“官督商办”企业的最高领导为督办,往往由一定品秩的官员担任,一般并不到任,有最后决策权;总办、会办由官府任命官员或商人、买办担任,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官、商因利益不同,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常有争执,每以商人丧失经营权告终,或免职或权力旁落。官方权力并不因商股增加而受到限制,人事、财务、生产等诸项实皆由官方定夺,此源于“官操其权”的“分配模式”。由于官督商办企业享有一定的经营特权,所以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报效”官方的义务,如轮船招商局的折价“军运”,电报局的免费“官电”,厂矿的现金捐献等,还有洋务大官僚的任意挪用企业资金。官督商办企业在官权制约下,难以进行真正的企业化、市场化经营。企业经营不善,商方代表难辞其咎,利益分配则官方为先,大部分企业人心涣散每况愈下。有些较好的企业,主要得益于某些官员的个人品质和事业心。由于企业中官、商在权、责、利方面存在着不平等,商股利益被侵蚀,官督商办在19世纪80~90年代甚为人所病诟。80-90年代之交,按股份多寡分担企业责权,自负盈亏的“官商合办”企业渐兴起,官督商办日见式微。官商合办企业并没有改变官权凌驾于商权的状况,不久弊端显露,商家亦视作畏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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