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3)06-0665-08 “五四运动”前后,盛行于西方的合作思想随着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其中,华洋义赈会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以百折不挠的精神,从点到面,由小到大,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展信用合作和金融合作等活动,推动并组织了成千上万个农村合作社,为打破中国农村传统的宗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民组织,促进近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转型与近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国内学术界对华洋义赈会与合作事业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注:关于华洋义赈会的研究,国外的学术著作主要有两本:一本是美国学者Andrew James Nathan(黎安友)著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史》(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出版);一本是日本学者川井悟著的《华洋义赈会与中国农村》(京都大学人文学研究所研究报告之一,1983年出版)。除此之外,国内学者有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如郭铁民等著:《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张士杰著:《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载《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任荣著:《民国时期合作运动发展述略》,载《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5期等。),本文仅就华洋义赈会与民国时期合作事业做一简略论述,期以为民国时期合作经济研究及近代化研究之拓展与深入有所助益。 一 华洋义赈会的全称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China International Famine Relief Commission,CIFRC)。该会之所以成立于1921年,直接原因是发生在1920年的北方五省(河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大旱灾。 民国时期,中国灾荒之多,灾情之重,灾区之广,灾民之众,为历史所罕见。1920年夏,北方五省发生严重旱灾。旱情涉及这五个省的317个县,受害灾民约2000万人,其中“死亡50万人”[1](第136页)。北方五省发生大旱灾之时,正值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连年的军阀混战,造成军费支出浩繁,而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或被地方军阀截留,或作为抵偿外债或赔款,政府收入所剩无几,赤字连年上升,财政极度枯竭。北洋政府只好在这一时期的关税上附加5%,筹集了400万元作为北方五省灾区的赈款。除此之外,“各省华洋赈团自募676万元,美国私人助赈655万元,共计1371万元”[2](第158页)。这笔钱筹集起来后,主要由各救济团体到东北三省或河北的张家口等地购买高粱等粮食,发给灾区的难民们。 翌年秋收后,北方五省旱灾赈济工作相继结束。由于这一年北方五省收成较好,致使还有二三百万赈款没有放完。为了总结赈灾经验,各省赈济组织推选代表于当年底在北京举行联席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各省代表在总结当年赈济工作的基础上,共同认识到为了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建立一个常设的救灾组织。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新组建的全国性的救济团体成立大会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举行。新组建的团体定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其性质为全国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创办时该会的名誉会长是王正廷,会长为留美归国的梁如浩。华洋义赈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一部分是各省分会推荐的代表,一部分是来自美、英、法、日、加等国的传教士、青年会干事及教授、商人等。1922年春,华洋义赈会将总会的办公地点定在北平东城菜厂胡同6号。该会在上海、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湖南、湖北、陕西、北平、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察哈尔、甘肃、绥远等省市设有分会,分会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用人权。 华洋义赈会通过救灾赈济的实践逐步认识到,救灾不如防灾,防灾要靠民众。只有防患于未然,才可收事半功倍之效。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邀请一些专家讨论防灾和改良农民生计的办法,其中一些人提出,应从在农村建立信用合作社入手。于是,华洋义赈会决定在贫穷落后、易于受灾的农村地区推动信用合作运动。 何谓信用合作?凡放款于社员以供生产及耕种正当事业之用,并办理储金业务的均属信用合作。在当时,信用合作社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社员提供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一方面为社员储蓄提供便利。为此,华洋义赈会于1923年8月专门成立了合作委办会,负责推动合作事业。 华洋义赈会决定在中国农村推行信用合作运动后,首先拨出专款,委派燕京大学的泰勒教授为领队,在国内9所大学选拔61名学生,分赴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对240个村庄进行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华洋义赈会订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拨出22000元专款,“指明以2万元为扩充对合作社借款之用”[3](第5-6页)。此举标志着华洋义赈会倡导的农村合作事业已走过理论宣传阶段,开始付诸实施。 为了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动合作事业,华洋义赈会选择河北省为试点。关于选择河北省的理由,长期担任该会总干事的章元善先生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说明了理由:“为管理上便利起见,选定与总会事务所接近的河北省作为实验区域,以便这种运动逐渐的进行。”选择河北省为试点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于初创阶段的农村合作事业来说,民风淳朴、经济落后的乡村容易接受,民性狡诈、经济相对发达的乡村不易接受;穷乡僻壤易于接受,通都大邑不易接受。而在当时的河北,农村破产,农业衰落,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比较普遍。根据“1922年,在冀、苏、浙、皖等地的调查显示:以年收入150元以下为贫困线,‘贫人’所占比例达74.8%,而冀省(指河北——作者注)‘贫人’的比例甚至高达82%以上”[4](第183页)。于是,华洋义赈会决定把推广合作事业的试点定在河北,意在使“西方传来的合作,先在河北中国化,然后再向各省去传播,并供各省的采用与参考”[5](第6期)。这一点在国民政府地政署人员1939年1月14日的一份报告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报告称:“民国十六年以前,我国合作运动,限于河北一隅。”[6](第361页)由此可见,河北是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