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1860年间清政府三种外交体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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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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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4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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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外交领域虽然呈现出了新旧杂陈的新局面,但传统外交依然牢固地占据和主导着近20年的中国外交,中外关系的主体部分也基本属于传统的朝贡外交体系。1842-1860年两次鸦片战争之间中国的对外关系大体分为属于朝贡国的朝贡体系Ⅰ型、属于互市国的朝贡体系Ⅱ型和朝贡体系Ⅲ型,第三种关系是中国对外关系中出现的新式体制,属于这一机制的国家包括英、法、美等西方国家。这类国家与清政府不仅没有政治依附关系,连经贸关系也是按照西方模式进行的。本文并没有按照传统看法把这一体制界定为“条约体系”,而仍然将其归类为朝贡体制的范畴。从中方对西方的外交观念和对西外交制度设置来看,传统朝贡之遗风相当程度地被保留了下来;从西方国家来说,其近代外交机构在中国的设置也被大打折扣;而在中西双方交往的外交实践中,本来具有近代条约制度特征的行为和实践也几乎被中国官员们化作了另外一种形式的朝贡外交行为。这种新型中西外交机制是一种新旧混合机制,但从混合的新旧比例看,中国外交传统色彩显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签定的《南京条约》中的有些条款并没有落实成为真正的现实制度,这一时期的中西关系交往模式仅仅属于在新时期下朝贡体制的一种变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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