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K25;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3)05-0040-12 一 前言 上海地方自治运动从1905年开始,至1914年结束,前后持续约10年时间。其发展过程依机关名称的不同,可分为三个阶段:(1)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时期(1905年10月~1909年6月);(2)上海城自治公所时期(1909年6月~1911年11月);(3)上海市政厅时期(1911年11月~1914年3月)。这三个时期办理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又各有不同: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时期(以下简称总工程局),是由地方精英(注:在本文中以地方精英(local elites)一词来称呼参与上海地方自治运动的成员全体。所谓地方精英是指个人或是宗族在地方上所运作的一种支配(exercised dominance)。这种支配包括物质的(土地、商业财富或军力),社会性的(人际关系网络、宗族、结社),个人的(专业技术、领导能力、宗教或神秘力量)或是象征性的(地位、名誉、特殊的生活方式)。参见Joseph W.Esherick and Mary B.Rankin(eds.),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Los Angeles and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10-11.笔者之所以不使用绅商的一名词,是因为不论“绅商”指的是绅士与商人的合称(gentry and merchant),或是指兼具绅士与商人两种身份的单称(gentry-merchant),都不足以涵盖上海地方自治运动中的成员。例如夏应堂,他是著名中医师,没有功名,也并非经商。他能参与地方自治运动,即是凭借着专门技术。另外本文提到传统绅士,则专指拥有生员头衔以上的人。)发起,经苏松太道核准后开始办理,属于区域性的自发运动;上海城自治公所时期(以下简称自治公所),是清末立宪运动的一部分,是在清政府督导下而展开的正式且具有全国普遍性的活动;上海市政厅时期(以下简称市政厅),则是辛亥革命后,在新成立的沪军都督府同意下,继续办理的地方性自治。将三个时期合并讨论,是因为三个时期参与地方自治的成员,重迭性非常高,都是商业界与教育界的地方精英,其次在许多地方建设的兴办上,也有相当的延续性,所以将此自治运动视为一连续的整体,可以让我们更完整地了解清末民初上海地方社会运作的全貌。 在上海地方自治的研究成果中,以伊懋可(Mark Elvin)的《上海的行政机关(1905~1914)》最早。该文指出:地方精英权力的制度化,最早源自于对善堂的管理,而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最后三十年。地方精英见到租界地区的经营管理十分进步,因此也欲起效尤,而有了由地方精英来管理市政的想法。该文首次对参与的成员进行分析,但不够全面。另外除了讨论地方自治中议事会与参事会对于市政运作的情况外,作者也讨论了不少卫生管理的细节。(注:Mark Elvin,“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nghai,1905~1914”,in William G.Skinner and Mark Elvin(eds),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4),pp.250-257.)与此文章相似,吴桂龙也在对整个自治运动作出分析后,认为上海地方精英在面对租界的越界筑路时,始终采取越过清政府地方当局来与法租界的公董局进行交涉,对此事显得十分软弱,常常由此而无法作出有效的制衡。(注:吴桂龙:《清末上海地方自治运动述论》,《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第181页。吴桂龙此文为中国学者讨论此一问题的首篇文章,该文将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定位为“资产阶级的爱国运动”,是甲午战争后中国资产阶级开始学习西方政治制度以求自强的产物。吴氏此一论点,为其他中国学者所承袭。如马小泉、丁旭光等人。而《清末上海地方自治运动述论》一文亦由楠濑正明译成日文,收入横山英编《中国の近代化と地方自治》(东京:劲草书房,1985),第217~244页。)而沈怀玉则将1898至1905年间各地试办的地方自治运动称为“地方自治之萌芽”,在上海地区的讨论,以总工程局为主。该文首次将参与成员分为拥有传统功名者与商业领袖两类,作出百分比统计。也对总工程局时期所通过的议决案做过分类。(注:沈怀玉:《清末地方自治之萌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0年第9期,第302~303页。)而沈氏在讨论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时,则分别以时间先后为序,以甲午战争、戊戌变法、立宪运动为分界点,介绍了冯桂芬、刘锡鸿、陈虬、汤震、何启、胡礼垣、严复、黄遵宪等人关于欧美各国地方自治的认识。他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分子对地方自治的认识,由甲午战争时期的仅仅止于启蒙作用,到戊戌变法时,进一步成为公民资格的提出与公民参政的要求。到了立宪运动时期,有五大臣的考察报告及各界的鼓吹,地方自治方为清廷所接受。(注:沈怀玉:《清末西洋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79年第8期,第181~182页。另外亦可参考吴桂龙:《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及思潮的形成》,《史林》,第60期,2001年11月,第68~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