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3)06-0168-05 [收稿日期]2003-07-26 19世纪初叶到中期,随着英国等欧美国家的世界性经济扩张,继中国之后,日本也在1859年被迫开放横滨等口岸,建立了供外国人驻留的“居留地”。中国人是在横滨开港的同时,作为附属欧美商社或商人的买办及附庸与欧美人一起来到横滨的。至1871年《日清修好条规》缔结之前,中国人没有在居留地驻留的合法资格,没有租借房屋、经商等权利,更不能享有领事裁判权。只是由于他们在欧美商社的对日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欧美人的庇护下,中国人才得以留在日本的开放口岸。这种状况一直到1871年《日清修好条规》的缔结,更确切地说是到1878年清政府派遣了驻日公使和领事后,中国人才在法律上与欧美人一样,享有在日本开放港口外国人居留地的合法居住、经商和领事裁判权。一、驻日公使和领事的派遣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清廷朝野对定居海外的中国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应当重视海外华人的呼声。1866年,广东巡抚蒋益澧向朝廷进言,“凡商贾经营数万里外,彼国特设官维持而调护之,是以上下之情通而内外之气聚”,“若得忠义使臣前往各处联络羁维,居恒固可窥彼腹心,缓急亦可藉资指臂”[1](卷43),并提出遣使海外,保护华人的建议。江苏布政使丁日昌也建议朝廷“设立市舶司赴各国有华人处管理华人”,并应“精选忠勇才干官员如彼国之领事,至该处妥为经理。凡海外贸易皆为之扶持维系;商之害官为之厘剔。商之利官不与闻。则中国出洋之人必系恋故乡,不忍为外国之用”[1](卷55)。此后,福建巡抚王凯泰等人也力主派驻使臣、建领事馆。 对海外华人态度的变化取决于清朝被动地卷入世界经济市场,既往的锁国政策、禁海政策等已难施行,清政府必须应对在世界的大背景下与各国的交涉与斡旋。而海外的华侨、华工问题已常常成为与外国交涉的焦点。再有,鸦片战争以后,“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全新认识使人们察觉到借助海外华人之经济力量也是增加军备、强大国势的方策。 自1860年设立总理衙门后的十年间,随着涉外事务的逐日增加,在国外设置公馆、派遣使臣一事便被提上日程。 中日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是1871年缔结的《日清修好条规》中的条款之一。1870年,日本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来到北京,向清朝提出日清间缔结“修好条约”的愿望:“尚遣公使、领事远来,保其侨民。中日唇齿相依,商贾往还,以无约故,反托外人代理,听其约束。丧失国权,莫此为甚。”[2](《邦交志》六)清政府则认为,中日之间古有往来,只要双方互存信赖,则无结约之必要。总理衙门以“各国至中华,通商传教有事可办,故当遣使。我中国并无赴外国应办之事,无须遣使”[1](卷50)的理由拒绝派遣使臣。而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和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则力主修约,响应日方建议。 1871年7月,日本大藏卿伊达宗城为特命全权大使,外务大丞柳原前光、权大丞津田真道为副使抵天津;9月13日,在天津的山西会馆签署了以中方提出的文本为基础制定的《大日本国大清国修好条规》。该条规共十八款,其中,第四款明确规定:两国互派使臣,其家眷及随员可长居京城,也可来往于日清之间。使臣去地方处理公务之费用自理。驻在国租借土地房屋辟为公馆,并在行李运输和书信传递上提供方便。第八款规定:两国在开放口岸互派领事,管理本国臣民,行使领事裁判权[3](P45-46)。“条规”签署后,日方积极部署。1873年4月30日,福岛大使与直隶总督李鸿章互换了《日清修好条规》批准书。日本公使正式上任是在1874年7月末。“条规”生效两个月后,福岛便将日本驻清公使馆的外交事务委托给俄罗斯驻北京公使。1873年11月,日本任命陆军少将山田显义为驻清公使;不久又改为柳原前光,1874年7月正式赴京上任。而清国驻日公使何如璋的到任已是1877年的12月,清朝驻日本的第一个领事馆——横滨领事馆的设立已是1878年2月,距“条规”生效已经是四年多以后的事了。 清政府迟迟不派使臣赴日的原因,一是人才不足,二是资金匮乏。早在1867年议论派遣使臣时,总理衙门便提出:“语言文字尚未通晓,仍须倚翻译未免为难。况为守兼优,才堪专对者,本难其选,若不得其人,贸然前往,或致狎而见侮转足贻羞域外,误我事机”,且“远涉重洋,人多畏阻。水陆跋涉,寓馆用度,费尤不赀,且分住既多,筹款亦属不易”[1](卷50)。因为清朝的预算中本没有使节出国一项,1866年清国派遣的海外视察团和1868年的外交使节团出访欧美九国的费用是由总税务司赫德垫付的,1870年天津教案后三口通商大臣、兵部左侍郎崇厚赴法国谢罪的费用则是从天津海关支出的。而曾国藩、李鸿章却力主派遣使节。曾国藩认为:“遣使一节,中外既已通好,彼此往来亦常事。论者或恐使臣之辱命,或悼费用之浩繁,此皆过虑之词”,遣使的目的是“但求保我黎民,而别无耀兵之心”[1](卷54)。《日清修好条规》缔结后,李鸿章立刻上书,呼吁应尽快派遣使臣。1874年,台湾事件爆发,李鸿章再议遣使一事:“若先有使臣驻彼,当能予为办阻,密速商办。否则亦可于发兵之后,与该国君臣面折廷争,较在京议办更为得劲。今台事粗定,此举未可再缓。”[4](《奏议》卷24)1875年,发生了马嘉理事件;翌年9月,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驻清公使Thomas Francis Wade缔结了《芝罘条约》。交涉的艰难和英国公使的傲慢态度,愈加使李鸿章感到派遣驻外使臣之迫切。1875年,总理衙门令各地督抚举荐人才。同年,任命郭嵩焘、陈兰彬分别为驻英国和美国公使。1876年,又任命许钤身、何如璋为驻日公使和副使。不久,又改任何如璋为公使,副使由张斯桂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