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道德发展

——吉利根的女性道德发展理论评述

作 者:
肖巍 

作者简介:
肖巍,1957年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在职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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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美国女性主义道德心理学家卡罗尔·吉利根审视批评了西方社会现有的人类道德发展理论对女性的忽视,通过访谈等方式对女性进行经验性研究,论述了女性在道德发展上的不同,建立起了女性主义的关怀伦理学。她的理论在西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争论。

      [关键词] 吉利根 女性的道德发展 关怀伦理

      伴随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从女性主义视角研究女性的道德发展已成为当代心理学、伦理学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美国女性主义道德心理学家卡罗尔·吉利根教授从性别视角审视批评了西方社会现有的道德发生论的几种主要模式,提出颇具影响的女性道德发展的理论,以“不同的声音”重新解释伦理学和它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不仅补充和丰富了人类道德发展,尤其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理论,也为伦理学研究开阔了视野和方向。

      一、对道德发生论上“男性”模式的挑战

      在吉利根看来,现代西方社会谈论道德发生的几种理论模式普遍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设计问题,即全都是以对男性的抽样研究作为理论建构的经验基础,把男性的道德发展普遍化为人类的道德发展,并以此为标准衡量和说明女性的道德发展或偏离。

      吉利根首先对弗洛伊德的性别心理发展理论提出挑战。弗洛伊德相信,每个人在婴儿时代都重演人类的心理发展史,因此他从人的幼年时代着手分析人类的精神本性及其人格结构,并在这一过程中揭示两性在道德发生上的不同特点。在他看来,道德的标准是习得的,儿童在发展的生殖器阶段已经意识到男女孩在生殖器上的差别并且具有了性的感觉,产生了认同自己性别角色的愿望。男孩通常的做法是以父亲为榜样,通过仿效父亲的行为来解除恋母情结,并努力用父亲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律令约束自己。女孩则把自己当作母亲去吸引父亲,希望得到父亲的喜爱。但是,女孩的这种嫉妒心不能成为像男孩性别认同方式那样的一种强大的行为动力,因此男孩对道德的内化比女孩更彻底。女性的伦理标准也不同于男性,她们不象男性那样具有公正感,在判断上也更容易受个人好恶的影响。

      吉利根批评说,弗洛伊德是根据男孩在恋母情结高峰期所获得的经验来建立自己的理论的。他试图让女性适于他的男性概念,把女性在道德发展上的不同视为发展上的失败,正是因为他总是依据男性来勾勒人类关系的图形,因而也就无法看清女性的关系、道德以及自我意识的发展,当他的理论无法适用于女性时,便把女性从他的发展模式中排除出去,把她们对关系的想象看作如她们的性生活一样是“心理学上黑暗的大陆”。

      受弗洛伊德的影响,认知心理学家皮亚杰和柯尔伯格在说明人类道德的发生发展时,也忽略了女性的存在。吉利根看到,“弗洛伊德对女性公正感的批评——可以视为对女性公正感盲目拒绝的一种让步,不仅再现于皮亚杰的著作中,也再现于柯尔伯格的著作中。1932年皮亚杰在对儿童道德判断作出说明时,女孩成了局外人,令人奇怪的是他把四个重要阶段以一种完全男孩指标的方式应用到女孩,因为(孩子)被想象为是男性的,也正是遵循着这一研究方法,柯尔伯格得出了自己的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女性简直就是不存在的。”〔1 〕吉利根的这段话表明了弗洛伊德、皮亚杰及柯尔伯格在说明女性道德发展时所犯的一个共同的错误。皮亚杰认为,一切道德都是一个包括许多规则的系统,而一切道德的实质就在于个人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道德的发展是一种对社会规则认识的发展。他对儿童心理学的研究就是要分析儿童“怎样”学会遵守这些规则。他专门研究了儿童对打弹子游戏规则的认识发展过程,把这一过程分为连续性的四个阶段。〔2 〕他进而又对女孩进行研究以期证实自己发现的普遍意义。尽管他已经观察到女孩游戏结构的不同以及她们在智力水平上的差异,但他对这些不同和差异不感兴趣,因为“它不是我们所期望研究的对比”。因此,他最终还是削足适履地根据男女孩打弹子游戏进行过程的相同性肯定了自己对男孩研究结果的普遍意义,把女孩已经显露出来的不同视为在儿童道德判断的研究中没有价值的东西。

      基于皮亚杰对儿童道德判断的研究,柯尔伯格在1958~1981年间对84个男孩进行了潜心的经验研究,设计了一套道德两难问题让不同年龄的儿童回答,得出了一个著名的“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发展模式,说明了从儿童到成年道德判断的发展过程,并认为这一过程具有成长性、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特点。第一水平为前习俗水平,此时儿童的行为是随心所欲的,只遵守那些具权威性的规则,它可以包括两个阶段,即惩罚和服从阶段以及互为手段的阶段。第二水平为习俗水平,此时儿童把服从和遵守规则看作是个人愿望的终结。它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人际关系的协调阶段和法律秩序的阶段。第三水平为后习俗水平,此时人们试图以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规定道德价值和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契约阶段和普遍的伦理原则阶段。柯尔伯格认为自己的这一理论具有超越文化和性别的普遍意义。然而,吉利根则把这一理论批评为大男子主义的产品,理由是柯尔伯格的研究对象均为男性。如果“按照柯尔伯格的尺度,在道德发展上似乎不足的人们当中首先就是妇女,妇女的判断似乎仅停留在他那六阶段序列的第三阶段上。在这一阶段上,道德被当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术语,善等同于帮助和取悦他人。〔3〕吉利根认为, 这种女性在“道德发展上似乎不足”的问题并不在于女性自身,而是由于这一模式的局限性和对生活中真理的忽视。由于生理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男女两性在道德发展上是不同的,他们对道德本质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而,只有“当人们开始研究妇女并从她们的生活中得出其发展结构时,不同于弗洛伊德、皮亚杰或柯尔伯格所描述的道德概念的轮廓才开始出现,并且宣告了一种不同的发展描述的问世。”〔4 〕吉利根对男女两性在道德上发展不同的研究指出了以往在谈论道德发生发展时的一大错误,即对女性的忽视。同时,她也试图把这种“不同”与社会历史、政治、语言及社会结构联系起来。在她看来,性别概念意味着历史地复杂演变着的社会关系,男女两性在道德发展上的不同并不是由某种前定的、不可改变的生物学因素决定的,而是权利、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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