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既是大众直接参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及道德建设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方式,也是大众、组织、政府等各种行为主体判断事物善恶和做出行为选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 尽管人人都是天然的社会性道德评价者,却并不见得人人都能在具体的道德评价活动中得出正确的结论。道德评价有褒善贬恶的功能,它作为社会道德调控的手段之一,其积极作用总是以评价的准确恰当为前提的。古往今来,道德评价主体在评价中的失误,曾使社会为之付出多少沉重的代价,又曾使多少无辜的评价对象成了道德舆论的受害者!今天,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观念更新、价值冲突、道德嬗变的转折时期,许多新老现实问题亟待我们作出判断或重新评估,这一切都显示出探讨道德评价问题的重要与紧迫。 本文将集中探讨道德评价中的两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其一是道德评价的标准和运用;其二是道德评价技术。 一、道德评价标准及其运用 进行社会道德评价,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无道德评价标准,则评价对象的善恶优劣无从谈起。道德评价标准不统一,则无法形成一致的社会舆论,于是道德评价的褒善贬恶功能也无法形成威力。 一个特定社会的统一的基本道德评价标准应与该社会所择定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是同一或同义的。因为被择定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就是被认定的“最好”或“至善”,“最好”作为包含或派生其他各种好的最高等级的好,自然也是评价各种事物或对象的基本价值评价标准,而一个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是从属于价值评价标准的。换言之,当我们用价值评价标准对道德性事物进行评价时,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就成了特殊意义上的道德评价标准。 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既然已是国人的共同选择,那么,市场经济社会所固有的终极价值目标当然也就成了我们评价各种道德事物的基本标准。 市场经济之所以终被我国采纳,是因为它具有经历史和实践证明的迄今为止其他各种经济类型社会所无可匹敌的效率优势或效益优势,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力优势,所以市场经济社会的一大终极价值目标就是效率或效益。由于效益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和增加,我们有时也可以把这个社会终极价值目标表述为富裕。 与效率处于同一序列的终极价值目标还有自由与平等。自由是效率的前提。市场经济正是通过大幅度拓展个人选择的领域即个人自由,才使个人在获得空前多的发挥其潜能天赋的机会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平等则是效率的保证。以竞争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利益的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社会所特有的激励机制。这一机制必须按照使所有竞争者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平等原则来设计建构,方能实现其对每个社会成员都起作用的最佳激励效果,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高效率。除此而外,那个由公正、公平和正义等基本价值原则构成的和谐,作为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类型都不可或缺的社会终极价值目标,也应是市场经济社会所必备的另一种终极价值目标,它在市场经济社会的特殊意义是:在竞争中减少内耗,在发展中保持稳定,在分配中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实际上是个标准体系,它由效率、自由、平等、和谐四项基本标准构成。 道德评价标准既定,评价的操作化便变得可行。简略说来,就是用效率、自由、平等和和谐这四项基本评价标准对各种具体的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经评估,凡是与四大评价标准相符的,就是好的善的,否则就是坏的恶的。不过大量的实际评估肯定远比上述过程复杂。一个原因是对某些极其表层的评价对象往往并不好直接用四大评价标准进行衡量,而是需要由基本标准再派生出更具体的评价标准,或经多层价值推导方能做出最后评价。比如对“言行不一”这种现象,我们就不便运用四大评价标准的任一项直接进行评价,只能先判断它不符合讲信誉、守信义的准则,再根据讲信誉、守信义是维系和谐的经济交易和人际交往活动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最后推断出它是与和谐标准相悖的不当行为。又如“尊师重教”这一口号似乎也与四大评价标准的每一项都不沾边,不过我们可以确认:尊师重教有利于对人才的培养,而人才是创造、掌握和使用科学技术的主体,科学技术又是现代社会的第一生产力。于是可以得出尊师重教是与效率这一社会终极目标相一致的结论。另一个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用四大评价标准评价某一问题,有时可能会出现结论不一的情况,如“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一传统的道德主张,虽符合和谐标准,却不符合效率标准;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针则正好相反,虽有利于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可同时也导致了个人在财富拥有方面的不平等;再如“民工潮”现象,虽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在治安、交通等方面也带来了许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的问题;还有某些形式的生产行为,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对这类并非“善恶冲突”而是“善善冲突”的问题进行评价,虽然还需要动用深入的理性分析并根据二者利弊大小的权衡计算才能决定对二者的取舍。按照理性的精神,对“善善冲实”问题的优先选择原则应这样确立:实践中优先选择的善(或目标),应最终有利于间接达到目前与之冲突的善(或目标),或者有助于暂时被舍弃的善在将来得到实现。须注意,在善善冲实中,并不是任意的优先选择都有这样的效果。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证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选择,就始终是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的,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选择则不同,它不仅能促进社会总财富的增长,而且也要求实现“起点的平等”,至于“终点的不平等”,即个人拥有财富的差异,也可逐渐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税收手段的运用等二次社会分配制度来加以调控和缩小,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对“民工潮”的取舍也是如此,断然禁止民工流动固然可以消除由其引发的社会不安定,但这样也永远解决不了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市某些行业劳动力严重不足的问题,而这势必要制约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反,允许民工流动尽管会马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序,但来自上海、北京等地的实践报告已表明,那些随民工流动而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并不是永远得不到解决或有效控制的问题。关于对生态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行为,如果在短期内不能解决这种破坏作用,就应停止生产,因为生态环境的恢复很难,并且需耗以大量时日和资金,而生产则还可以以多种其他方式进行,因而这里的优先选择一般来说应是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以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效益。最后,由于许多道德评价对象的构成因素不是单一的,因而我们还应有一些更具体的道德评价方法即道德评价技术,来妥善处理这些相互关联的构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