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评价与价值的认知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新行 中共广东省委讲师团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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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文从价值观的角度去分析社会道德状况评价差异的认识根源,认为价值评价的相对性来自于主体社会实践的特殊性,指出了实践着的价值主体的个体性、多维性和历史性的特性是制约着价值认知的内在机制,并提出了人类主体实践是检验价值判断真理性的根本标准。文章还认为,必须突破价值定势的“惯性”,才能找到道德评价的共通点。

      在如何认识当前我国的社会思想道德状况这一道德建设的首要问题上,至今仍然评价不一,莫衷一是。究其原因,固然有思维方法之不同,但其深层的根源乃是主体不同的价值定势导致了评价的差异。

      一、价值的认知要素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要素

      分析社会道德状况评价问题上的“滑坡论”和“爬坡论”,都不难发现,双方不但对对方所列举的“道德失范”和“道德高尚”典型事实的真实性不存疑义,而且对过去道德问题上的一些根本性缺陷的看法以及对未来道德建设的一般性构想都分歧不大。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总体评价的迥然不同呢?这就不能不从认识的视角和判断的尺度上寻找原因了。

      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人们原有的价值定势不同,对历史活动过程和当今出现的一些社会新现象的理解和体验也不一,导致了总体判断差异。这些差异表面看是认识事物的方法问题,实质上是价值认知的问题。不论“爬坡论”还是“滑坡论”,他们都会以某一个历史时期作为其评价的参照系,而对参照系一些特质的取舍选择,就反映了评价者的价值取向。“滑坡论”看重过去的整体性、均衡性和个体的忘我精神,而“爬坡论”则强调现在的主体性、竞争性和以需要为基础的驱动力量。尽管这些社会现象都是“真”的,但由于价值尺度的不同,就必要会引起不同的道德判断。这就有必要把价值问题引进认识论,从价值的角度去探寻其根源。过去传统教科书的认识论并没有价值认知的论述,其实,价值问题与认识活动是紧密相联的。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从影响自己活动效益的那些外部条件开始的。人不但要把握客观世界、客观存在的本质,而且要把握和自己的需要与所得到的效益、要求之间的关系。康德曾经把认识领域这两大趋向,在哲学上归纳为“实然”和“应然”,即:人类不仅要知道世界“实际是什么”(事实认知),而且要知道“应该如何”(价值认知)。康德这一认识是不无道理的。

      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身的认识和对主体与客观之间价值关系的判断,在现实的认识活动中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人们在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中,总是渗透着价值观念,使人们的认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指向性和选择性,这就是人类认识的一种特性。认识这种特性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确证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能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即价值。人的认识活动要排除盲目性,能动地认识世界,就必须通过价值选择,在无限的客体中设定对象,再按照特定的“参照系”,确定用什么方法和从什么角度来把握对象。这就是主客体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页)。传统教育的认识论,只注意了反映的一面, 而忽视了选择的一面,只注意了事实的一面,而忽视了价值的一面,这就难免会在认识领域出现“简单对号”,或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窘境。

      人,作为生命体,它选择进化所需要的一切;作为阶级,它选择能维护阶级利益的一切;作为个体,它选择适应于自由的一切;而作为实践主体,它选择怎样的行动才是合理的一切;如此等等。评价是作为选择而纳入认识过程,从而具有认识论意义的,它本身有双重功能,它制约着主体选择与其相适应范围的客体为认识对象,又进而选择认识成果使其为主体服务,这背后,都是“价值”在起着作用。这就是说,当价值认知的意义标准和意义尺度逐渐成为一种心理积淀,形成一种价值观念系统时,价值的因素将稳定地成为主体认识活动的坐标,成为人们评价的标准和出发点,并在深层支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由此可见,当研究一种思想观点、精神活动的时候,是不能停留在“是否真实”的层面,而要深入到价值认知的层面去进行考察,这才是全面的观点。

      二、价值评价的相对性在于主体社会实践的特殊性

      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价值关系的主体就是实践中的人,价值关系的客体就是实践对象能满足人某种需要的属性。而价值认知的主体是参与某种具体价值认识活动的人,价值认知的客体不是客观事物,而是反映事物的某些属性对人的效用关系,即价值关系。

      伦理道德判断,从认识伦的本质看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它不限于客观地陈述式的内容表达,而是一种涉及人的行为的实践性很强的判断方式。它的基本功能在于指导人们的动机活动和行为,把人们的行为引向合目的性(社会规范、命令),它涉及到社会实践主体的行为,并把这种行为的目的性(社会行为规范)化作道德的理想。然而,由于人们在特定的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进而产生相应的情感、态度和意志,并据此来评价事物,确定自己对客体的价值取舍。因此,不同层次、不同实践过程和不同实践性质的主体(即主体实践的特殊性),必然对道德正当性(合目的性)的理解不同,因而产生价值判断的差异甚至对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评价相对性。例如,假如我们曾经受过假劣商品的伤害,我们会特别关注这类行为的披露,而且容易产生极大的义愤;处于社会最基层的一些劳工大众和一些收支拮据的知识分子,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感受到权利和金钱对人格的压迫和羞辱,他们对违法乱纪、腐败现象也格外敏感,容易产生过激的情感,并作出以偏概全的判断,一旦见到社会生活中出现欺诈、冷漠、自私的行为,便对人情人性置疑不信;一些对改革开放持有疑虑的人,看到贫富出现差距或某些社会消极现象,都会倍感痛心。这些都会促使一些人对当前的道德状况作出“世风日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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