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论证了经济活动由于内含有道德因素,进行道德评价是可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用道德评价进行指导和规范;探讨了对经济活动的道德评价与经济评价的矛盾与统一的问题。 一、道德评价是否可能? 市场经济的道德评价,其第一前提是道德能够对经济进行评价。 道德为什么能对经济进行评价?根据何在?通常看法是仅仅依据经济对人类存在有客观物质基础意义,这固然可以作出某种说明,但是,若如此,第一,就将经济简单地混同于人以外的客观自然界,而未能将经济首先看成是人的现实活动;第二,经济的道德评价就如同人类评价山川河流、云雨雷电对人的意义一样,仅仅注重它的事实结果,这样,道德评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第三,经济与道德、存在与价值、主体与客体就处于截然对立的两极,道德自身就将失去存在的生命本根,就将成为冥冥世界的超人力量。显然,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要能够对经济作出道德评价,经济之中首先必须含有道德因素。 恰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对事物、现实不能“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是要“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因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实践是人的对象化存在的感性活动,它既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又是人的存在方式。人的对象性活动中存在两个尺度,即人的主体尺度与对象的客体尺度。物的对象的尺度是指外部自然世界的本性与客观规律,人的主体尺度是指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人活动的目的。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任何人类实践活动都存在这两个尺度的相互渗透、交互作用,人们认识世界、追求真理、遵循外部自然的客观规律,对物的尺度的揭示,是为了按照人自身的需要、目的、利益去能动地改造自然,是为了人自身尺度的现实化,因而,以物质生产劳动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既是存在的又是价值的,既是实然的又是应然的,是存在与价值、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两个尺度的存在及其统一,不仅揭示了对实践活动能够作出价值评价的最深刻依据,而且还揭示了这种价值评价原来是实践主体于实践过程中的自我评价,它内生于并存在于实践之中。 实践总是社会的。道德是在社会物质生活过程中基于一定物质关系之上而形成的、用以协调相互利益关系的、在本质上属于思想关系的关系。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该如何、不该如何,不是凭主观臆想与任性,而是由现实利益关系决定的,在人改造外部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中,在人与自然关系背后,深藏着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人的这种对象化活动背后的利益关系,使得经济活动同时具有道德属性,并可以对之作道德评价。实践内在地包含着道德,将道德与经济集于一身,这正是有可能对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实践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基本根据。不过,这仅是最一般的回答。为了仔细与通常所说的泛道德主义区分,必须进一步回答:道德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究竟以何方式存在?道德存在的作用是何?道德的关注焦点是何?道德又是如何与经济、政治等具体领域相区分的?而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是道德自身的存在特性。 道德是实践—精神。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灵魂的善就是灵魂的现实活动”、“品质的现实活动是必然要行动。”康德将道德规定为实践理性, 黑格尔揭示道德意志冲动向行为的转化, 马克思在《1857 —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将道德看作是人类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对善的著名规定,都以各自的方式揭示了道德的实践—精神这一特质。现在的问题是,作为实践—精神的道德是否本身就直接是感性存在的?道德作为实践—精神并不直接表现为具体的感性存在,但它却始终有要转化为感性现实的实践态势。道德的这种转化为感性现实的实践态势是通过对实践主体的作用而存在的,它通过对实践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目的、动机、手段选择,通过对行为效果、从事活动的社会关系结构状态的评价,以及通过对主体的行为态度的作用而获得实践的品性,它深存于从事现实实践活动的主体之中,并构成实践的内在要素之一。实践是主客观的统一,这不仅是认识论上的主观合乎客观、客观检验主观,更重要的还是价值论的,是人的内在意志的现实存在,主观目的的客观存在。可以说,人的一切自觉行为(即通常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行为)都是道德的现象性显现。道德是人类实践中隐而不露又无所不在的灵魂。理解了这个意义,我们才真正把握了道德的实践—精神要义。 道德的这种实践—精神特质,既揭示了道德的实践价值标准作用,同时也揭示了实践的自觉创造的价值选择特征。实践的目的性是双重的:既有客观的、对象化的目的,又有主观的、善的价值目的,二者的统一才构成现实的实践目的选择。道德就其起源、发生来看,经济利益是第一性的,道德是第二性的,然而一旦离开了起源、发生学角度,这种划分就失去了意义,道德甚至成为实践的价值向导,有什么样的价值就有什么样的实践行为这一基本事实,所揭示的正是实践主体从事实践活动时的自主选择性与自我规定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是他自己的创造物。而道德自身也在这导向、评价过程中,被评价、提升。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晚年要纠正人们存在的那种单向度的从社会存在到社会意识的庸俗认识,原来他们这是在捍卫以实践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大厦,是在捍卫他们毕身确立的共产主义信念及其对人类实践的指导地位。实践内在地包含着建立在价值评价基础上的价值选择与价值指导。 道德确实与经济、政治、军事等不在同一领域,各个领域确实都有自己的通行法则,道德法则也确实只能适用于道德领域。然而,第一,道德没有相对独立的感性空间域。它只是主体的自由意志活动,又必须通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具体活动表现于外,即,道德不同于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又不外在于这些具有直接感性存在的空间域。实践是主体的自由意志创造活动,实践的现象形态是多样的,实践的具体形态不过是实践主体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人的道德品质、内在情操,彼此间的道德关系,均非离开日常活动而独立自存,它只存在于人的日常具体活动之中。这样看来,经济与道德作为不同的领域仅仅只是在抽象的思维中存在,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二者却不能分开。当经济由抽象变为现实的经济活动时,就由于实践主体的目的、动机与手段选择,行为态度、彼此关系评价等而内在地包含有道德因素。现实的经济活动不是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道德的。第二,道德尽管渗透、存在于一切现实的自由意志活动领域,但它与其中的具体活动所关注的对象不同。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具体多侧面多角度的,由于对其观察的角度、侧面不同,就可以对其有不同的揭示,即对同一事物,可以同时运用不同尺度从不同角度予以评价。对于经济活动而言,经济法则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纯粹的经济—技术性内容,或者是如恩格斯所说的纯粹的经济关系,而道德法则所关注的则是经济活动中的人文内容,或者说是在纯粹经济关系背后的人与人关系、人文精神。道德法则与经济法则关注的焦点、评价的内容各不相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同一具体实践形态中,又有经济与道德领域之区分。只要经济法则与道德法则各自均牢牢把握自己的对象范围,那么,就不会出现实践上的混乱,就不会出现通常所说的泛道德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