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必要性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亦毫无例外地存在着竞争。竞争既能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步伐,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竞争,引发利益的调整及归属,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道德来约束它运行在正当的轨道上,“财产的任何一种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1〕因此,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呼唤着竞争道德。 当代社会道德体系,有社会公德、私德、有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却还没有竞争道德。道德体系在这方面的缺失是与当代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也是道德规范不能紧跟时代步伐的表现。道德需要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当代社会主义经济的运作者,由于缺乏对竞争的正确认识,致使许多人混淆了封建主义小商品经济竞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竞争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竞争的本质区别,曲解社会主义竞争,从而做出许多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显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相悖的,对于竞争者,急需建立正确的竞争道德观念。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急需道德加以制止。市场竞争道德负有解决当代市场竞争问题,制止道德在竞争领域里“滑坡”的重任。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填补市场竞争方面道德目前处于空白状态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马克思主义原理告诉我们,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本质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首先,市场竞争植根于市场经济关系之中,是为市场经济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从具体的市场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调整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其次,市场竞争道德的内容受市场经济关系所制约,任何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以市场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为其实在内容;第三、市场竞争道德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 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道德的实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竞争活动中谋求各自的利益;但是,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即满足社会需要,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允许竞争出现优胜劣汰;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根本利益的内在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不是一种弱内强食、你死我活的残酷斗争,而是为了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同时,竞争者也在不同程度上共同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不允许生产经营者在竞争活动中采用残酷剥削雇佣者,采取尔虞我诈、损人利己的竞争手段。而只允许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一系列正当的竞争手段。 (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要求竞争活动实现的目标是克服种种阻碍经济发展的弊病,促进行业、产品结构优化,促进生产力发展,使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防止出现两极对立、阶层分化,协调各竞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72页)。 三、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道德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是求利的活动,求效率的活动,实现优胜劣汰。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是建立在人民大众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的竞争,目的是发展经济,提高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其对竞争的最基本要求是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实现的目标是全民共同富裕。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应当是符合国家政策法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正当竞争,反对违法违德的不正当竞争。如何既能实现效率又能抑制不正当的竞争求利活动,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增进和统一、公平,就是实现它们的辩证统一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对等。它要求人们的竞争行为服从真理,合乎理性,守法践约,要求基本权利平等、人格平等、机会均等和分配公正。公平是对竞争活动主体间利益关系进行公正调整的原则,它以尊重每一利益主体的平等人格和功利为前提,创造出平等的机会和规则,在利益分配中寻求合理公平的尺度,以达到权利与义务、创造与享受的合理平衡。公平以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作为道德价值判断,它清除了与小农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温情脉脉的道德情感,建立起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需要的道德观。确立公平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对封建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志、官僚主义以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各种依附关系和裙带关系的否定。 公平原则,源出于商品经济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草稿)》中考察商品交换这一形式时,指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是受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即根据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所决定的商品价值来互相交换,因此,如果撇开市场其他因素(供求关系等)的干扰,支配交换过程的是等价原则。既然交换者只是作为商品的监护人,商品关系的人格化,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平等关系。比如,在一个卖者看来,用三块钱来购买商品的无论是国王还是工人,他们的职能相同,地位平等,都是一定量货币的代表者,而没有什么差别。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谁都不用暴力去占有他人的财产,买卖双方都承认对方是各自拿到市场上来的商品所有者,都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买卖成交,完全是他们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基于这些分析,马克思作出结论说:“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 从商品经济中引发出的道德要求必然是公平的原则,而且,相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前提,即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实际不平等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存在这种实际不平等的前提,因而,是真正的平等,即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