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精神,国民心性问题将成为当代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这就使得对于传统道德的分析提取、批判继承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传统道德怎样批判、怎样继承?继承什么、批判什么?若缺少冷静、清醒、合理的方法论指导,即使有不能偏颇的信念,但一遇到实际问题,仍往往会违背初衷,自觉不自觉地陷入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之两极端。不解决对传统道德批判的方法论问题,在理论上就难以对传统道德合理梳理分析,在实践上就难以卓有成效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传统道德,故名思义,首先是传统的、历史的、既往的道德,然而,传统道德不仅仅在于它的这种时间特征,更重要的在于它那传统时代特有的道德价值体系的内容特征。本文是在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历史上的道德价值体系的意义上使用传统道德这一概念并进而探讨对传统道德扬弃的方法论的。 一、舍弃内容 继承形式 中华民族道德是发展着的。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道德发展的一个环节,它是生长在传统时代的民族精神。这里隐含两层涵义:a、 传统道德生长于传统时代,在根本上是传统时代的产物,因而,随着传统时代的消失,它在整体上就必然失去存在的依据;b、 传统时代及其道德是中华民族及其道德发展的中介,传统道德是传统时代的民族精神,它曾孕育了若干代人,维系了中华民族,因而,在传统道德之中总是包含着某些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普遍文明财富,这些必须被发扬光大。扬弃或批判与发扬光大这是一体两面的事。 人们往往习惯地认为,传统道德中包含了珍贵的道德财富,应当通过具体分析梳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故对传统道德的继承是具体内容的继承。然而这似乎公允合理的看法恰恰是值得怀疑的。第一,传统道德内容纷繁复杂,纷繁复杂的内容在根本上又从属于传统时代的基本道德价值体系,即使是那些劳动人民的美德也难免带有传统时代及其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体系的烙印;第二,除非割断一切规定与联系,否则,就不可能有绝对善的东西,即使我们今天看来可以值得光大的某些东西,一旦在传统时代、传统价值体系内考察,很可能事实上是统治者的婢女,带有恶的性质;第三,传统道德的内容又是有层次的,当透过现象进入更深层次时,传统道德内容又会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成为心理构建形式的,最深层次的道德恰恰不是内容的而是稳定的内形式的(关于此内形式后文将专门阐释)。因此,笔者以为,对传统道德的扬弃或批判继承首先不是内容的,而是形式的,是舍弃内容,继承形式(我们并非完全否定通常意义上所主张的对传统道德应当具体分析其成分的做法,只是认为这种做法必须首先打破其体系、舍弃其根本内容方可能是合理的,这正是我们与“抽象继承说”的重大区别之一)。 众所周知,道德作为人类自我提升的方式,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都要从社会存在中汲取生命养料,故,其内容总是具体的。说道德内容总是具体的,这不仅指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道德内容,还指即使在同一历史阶段或基本相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对善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不仅如此,甚至那些维系人们社会交往、共同生活的最基本的具有全人类因素的道德要求,那些貌似超越利益对立而适用于不同利益集团的道德要求,一旦到现实生活中被赋予现实内容后,也会表现出明确的阶级内容、尖锐的利益对立(譬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不同的“仁”、“义”规定赋予它不同的善恶标准与价值取向。革命者可以在“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下赴汤蹈火、视死如归,为正义、进步事业,为人民的事业而奋斗;同样,那些统治者及其鹰犬,那些法西斯分子也可以在“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下,为维护落后腐朽的政治统治及其社会秩序而拼命)。道德的内容总是具体的,并随时代、阶级、利益集团的变化而具有极大的差异甚至根本的对立。在存着利益对立的社会,没有普适、超阶级的道德要求,道德内容是具体的,故也是暂时、变动的。正由于此,恩格斯才深刻揭示:在道德领域里,“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才高度肯定黑格尔关于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的思想。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对那些奢谈空洞抽象的爱、人性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予以无情批评。 道德的内容是具体的,故尔它总是暂时的、流动的、易逝的。然而,暂时、流动、易逝中总是存在着永恒、稳定,在这千变万化的具体内容背后隐藏着人类精神的灵魂,这就是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对人生的严肃态度,就是对人之为人的追求。这种追求、责任、义务、态度在社会历史中可以有多种表现样式与具体内容,甚至有可能以幼稚、愚昧、悲剧乃至恶的方式存在,但它们却是对人之存在意义深刻内蕴的昭示,是人类文明宝库的瑰宝。这恰恰正是包括我们在内的人类世世代代值得光大的。 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对我们似乎是颇有启发的。康德以自由意志、实践理性、绝对命令等道德思想著称。康德以为自由意志是人的质的规定性,人应当不作任何计较为义务而义务。康德的旨趣是抓住人的崇高性、道德的圣洁性,人作为自由意志存在,对社会具有责任与义务,这种责任与义务如此神圣犹如是上帝的律令一样,他抓住了崇高的义务与责任这一道德的核心。人首先应当具有崇高的义务与责任感,然后才谈得上在具体时空条件下具体履行义务、责任的问题,离开前者,后者就失去原则与灵魂,成为水月镜花。康德的这种思想有点类似于孟子讲男女之“礼”(男女有“礼”应避讳,但对溺水之兄嫂又当救之),令人感悟。黑格尔在评价康德的义务论思想时认为,康德将义务与自由意志相统一,提出义务与理性应符合一致,这是康德思想的卓越之处,同时,他又不满足于康德为义务而义务这一形式的同一,要求进一步探究这义务究竟是什么,探究义务的具体内容,因为,“善作为普遍物是抽象的,而作为抽象的东西就无法实现,为了能够实现,善还必须得到特殊化的规定。”在笔者看来,黑格尔对康德义务论思想的这个评价虽是合理的,但却不是完整的。关于义务的大致线条应当是:在社会物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要求凝结为义务——义务由于社会物质生活过程本身的力量,以及在世代流传中积淀为民族精神而获得神圣性与崇高性,人们应当拥有崇高与神圣的义务与责任感——义务的履行形式是多样的,即虽然原则是抽象的,但实践形态则是具体多样的。康德抓住了或者说体悟到了义务的神圣性,却没有合理揭示这种神圣性的来源;抓住了人之为人应当有崇高的义务与责任感,却没有进一步明确揭示义务实践内容的具体多样性。不过,关于义务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没有康德就没有黑格尔,甚至康德比黑格尔更深刻、更重要。没有崇高的社会义务、责任心,就不可能有善的道德实践,也无须对义务作进一步具体内容规定。黑格尔的思想是以康德义务论为前提并对其作了进一步深化。对于人而言,最重要的首先是要有崇高的社会责任心与义务心,这是人的善的性质的确定性。至于履行义务的个体实践形态问题,当然也很重要,但这更多的是善的实践能力问题。道德并不能事先告知人们在个人场景中究竟该怎么做,道德是生活的智慧而不是机械的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