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研讨会上,我曾袭用了艾伦·布鲁姆的高论——经济学教人赚钱却不能教人如何化钱,戏谑经济学界的朋友。话主要是针对强调伦理原则、规范与市场经济规则相匹配的想法而言,虽然说得有点神神怪怪,意思倒是明白的: 第一,经济从来都是人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首要基础。但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经济活动就越不是社会活动的全部内容,经济规则能否越出经济领域而成为其他所有社会领域的通行规则,越是成为疑问。尤其是在现代,一个有高效率经济系统的社会,并不一定就是一个健全的、或使人普遍满意的社会。例如丹尼尔·贝尔所说的美国资本主义文化的结构性危机或危机征兆,即消费领域中的享乐主义、文化解释系统中的个人主义、政治系统中的日益广泛的公众平等要求、生产领域中围绕效益轴心的遵守纪律与放弃本能的要求的彼此冲撞与断裂等等,恰恰并非产生于经济领域的低效率。所以,在讨论市场经济的伦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或“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基础”之类的问题时,最好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一些简单化的想法,比如,以为一个高效率的市场经济及其培育的律法主义心理倾向,会“自然选择”式地要求并且生成一个健全的伦理体系;或者把伦理学及实践的全部任务归结为适应、配合市场经济及其规则等等,固然令人感到快刀斩乱麻般的痛快,但在理论、实施以及社会效应上都是很难成立的。 第二,具体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问题至少应该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整体层面上怎么看市场经济的伦理性,或者说如何看伦理道德建设在市场经济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和任务,以及伦理与经济、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经济活动领域内,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要求、所依赖的伦理原则、规范即所谓的经济伦理,以及经济伦理与其他的社会伦理的分殊与联络问题。我觉得,不少经济学家比较容易偏向于注意后一层面,同时又比较容易忽略经济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差异,忽略或简化经济伦理与其他的社会伦理的分殊与联络(甚至也忽略了经济领域内不同经济单位、区域的不同经济活动本身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试图规约出某个大而化之的经济伦理原则(例如合理利己主义),并且自觉不自觉地以此去笼盖整个经济领域,进而去笼盖整个社会伦理原则,这是不是一种理论上的偏狭情结呢? 坦率说,我不怀疑市场经济的活力以及市场规则的重要性,也不怀疑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将促成一种以合理化为内在尺度、以规则公平(不是机会公平、结果公平)为外在显著标志的经济伦理。但是,我很怀疑经济伦理的确立能替代市场经济时代整个社会的伦理重建。我甚至认为,从探讨经济伦理始,而归于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伦理基础,这本身就隐含着一个经济伦理的非法升格问题。 这样看,理由大略来自三个方面。 首先,在社会构成的意义上,从经济活动是社会生存基础的逻辑起点,到按经济活动需要构建社会伦理体系(潜在语义可译为经济活动规则也是社会伦理规则?)的逻辑结论之间,存在着不合法的跨越和某种理论上的鲁莽;(1)绕到元问题上说, 满足生存需要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所要求的计算和效率维度,始终是人类生存发展方式的一个侧面特征;群体组织方式和社会依赖性也始终是人类生存发展方式的另一个侧面特征。各种社会组织的构建和运转,固然要考虑生产及效率维度,同时也要考虑如何分配,特别是在均等或不均等分配的情况下如何维系社会秩序和社会的存在,从而不能不有非完全出于效率性考虑的社会关系调节的维度(包括伦理维度)。两大维度之间存有某种张力,从来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要求以生产及其计算、效率维度为支点将两大维度完全同一,在理论和事实上似乎都是不能的。(2 )切到历史事实上看,经济活动与伦理活动的关系相当复杂,现代市场经济活动并非天然就有伦理上的合法性;它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冲突,则远不是仅仅通过建构“合理利己主义”式经济伦理,就可以简单化解的。依P ·科斯洛夫斯基的分析,在西方前现代社会,无论理论上还是实际上,经济活动与宗教、家庭的和政治的活动曾经是密不可分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到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成为社会的一个独立的、有着自身规则的领域,并且表现出鲜明的结构形式特征——私有财产权制度、作为经济目的和动机的追求利润与收益最大值、通过市场和价格体系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协调(现代资本主义的特征可能在于这些特征的释放程度是空前的),“资本主义的道德性”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斯密的“经济人”理论,以及斯密、边沁式的“合理利己主义”概念,固然在伦理学上作出了新辩护,从而也导出了现代经济伦理的研究和建构,但是,即便在经济伦理的范围内,这些新辩护也并非是很妥当的。例如,作为逻辑起点的所谓天性上自利性、私欲的说法,不但在概念上混淆了本能与私欲,而且在实证上也很难经受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反诘——后者将这看法基本判为工业社会等等的文化产物,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则难以处理在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一些中介环节或模糊地带(诸如家庭、各种次属社会群体)的经济、伦理关系。在此意义上说,试图援用资本主义过程中斯密式的办法,处理远为复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显然很不现实。 其次,再来看看经济伦理是否具有升格的可能性。在我看,经济伦理的建构,除了考虑与中国的市场规则相适应的维度,实际上还应考虑与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及其伦理规则的联络问题。前一条在我是指经济过程中客观存在着不同的经济组织方式、不同的经济单位、以及不同种类经济活动的现象,经济伦理的建构应充分考虑这些差异。比如在一些家庭经济关系中,在一些需要励行个体对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忠诚的情境中,提倡或奉行纯粹基于个体尺度、个人自利预设的利己主义,哪怕是合理的利己主义,既行不通,也不合理。因此,经济伦理本身也不能简化;把简化了的经济伦理升格为伦理通例自然更为不当。后者在我则是指用“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道德基础”的方式来讨论经济伦理建构,也是极不合适的。它在语义上较为含糊,在我理解则含有将经济伦理升格的倾向,而这种升格在伦理学上是难以实现的。这里姑且不论市场经济是否为非道德性的、市场经济是否以其非伦理性而获得其伦理性——这类说法可能失于偏激,在理论上还可能引出关于伦理道德的历史性评价的学究式聚讼;但至少可以肯定地说一点,即追求效益效率并通过市场和价格体系来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协调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是精确计算下的效率,尊重的是规则性公平,讲究的是规则契约化,培育的是律法主义精神。经济伦理讲到底是以此为原则展开的。而在经济伦理之外的一般伦理学或传统伦理学,在公平问题上需要考虑机会公平、结果公正;在规范构成上,则不但有许多共同“商定”的调控性、规则性伦理,而且还有若干不可理喻、不可计算、绝对律令式的意念性伦理。值得注意的是,合经济伦理的、合律法规定的,恰恰经常不合于这类意念性伦理。一个极典型的例证是,相对于舍身救援溺水之人的绝对律令及其实践情境,来引用经济伦理认较救援者入不入水的价值得失和善恶与否,显然是极其荒唐的。在我看来,现代社会在伦理上需要警惕的一个问题,恰恰是人们藉口合于律法而逃避意念性伦理规定的善行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