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伦理—道德的矛盾与道德自我的意义 在中国伦理型文化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二律背反:一方面,在道德的发展时期,传统道德的全部努力是为了实现社会生活的道德化,然而其结果却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建立一个圣化的社会,相反,个体生活的道德化恰恰部分地维护了社会的不合理,甚至个体越圣化,社会就越专制;另一方面,在道德的滑坡时期,人们提出“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道德批评的同时,在世俗行为中又往往表现对这种日下的世风的屈从甚至认同,由此,日下的世风又很容易处于恶性的循环之中。 中国的伦理道德建设如何走出这种二律背反?如何解决转型时期伦理与道德的矛盾?我以为,最直接的任务就是要建立起强大的、对社会伦理具有合理的辨识能力和落实能力的道德自我。 什么是道德自我?在伦理体系中,如果把人伦关系、伦理秩序看作是社会伦理的实体,道德自我便是个体道德的实体。道德自我的核心,是如何建立自己内在道德实体的问题。从广义上义,“道德自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道德参与、调节、控制下的自我;二是道德性、道德化的自我,或“道德的”自我;三是在自我结构中与“本我”相对立或对待的自我,即“道德性”的自我,它是在自我中建构的一个道德宇宙。“道德调节下的自我”是就道德的活动来说的,强调的是自我的道德性质;“道德化的自我”是就最后结果来说的,是道德调节所达到的完全的程度,或建立的道德人格;“道德的自我”是就过程来说,是自我中的一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的自我”是体,“道德调节下的自我”是用,“道德化的自我”是体与用的合一,三者的统一才构成完整的道德自我的含义。如果说,伦理所设计的是社会生活的秩序,道德所调节的便是个体内在的生命秩序。从根本上说,人的个体不只是心理性、不只是生理性的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个伦理性的存在。现代心理学把人的心理结构和心理过程分为知、情、意,即认识、情感、意志三个部分。实际上,人们的心理一旦走出个人的领域,带有社会的属性,马上就具有了道德的内涵,因为只有德才赋予知、情、意以人的生命的秩序与意义。可以说,知、情、意、德四个的有机统一,才构成人的特殊的内在素质,虽然德性与前三者有同一的一面,但从人的现实心理和行为过程来看,它又确实是一个独立的部分。因此,如果把自我分成一般自我与道德自我的话,德性就是内在的道德自我,它对人们的意欲、情感、行为调节与导向,以规范生命秩序,实现自我的价值。从伦理体系上说,道德自我也是其必然的内在结构。如果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那么,伦理所要完成的是致力建立某种人伦秩序,形成人伦原理,建构伦理实体;而道德所要解决的是个体如何认同、内化这种人伦秩序与人伦原理,形成个体德性,建立道德自我;具体的人生过程,就是伦理与道德的现实历史的统一,即人生的道德实践与人伦实现。伦—理—道—德,即人伦关系—人伦之理—人道规范—个体德性,构成伦理学的内在逻辑体系,人伦之理只有最后落实为个体德性,才具有现实性。从道德心理的意义说,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都是试图建立个体内在的道德自我。 如何建立个体的道德自我?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途径。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则是通过个体的道德修养建立道德自我的基地。修养传统与道德自我的建立在中国文化中具有必然的联系,由此我们不仅可以发现道德自我建立的基本原理,而且也可以借此对中国文化中的道德自我有一个深刻的体悟与认知,并找到现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自我建构的文化上的根源动力与源头活水。 2.修养原理与传统道德自我的设计 在中国伦理中,修养几乎是一个与道德相始终的范畴。修养的概念不仅意味着道德的自觉性与能动性,而且是道德自我建立的主要的乃至根本的途径。修养的真谛是什么?透过具体的规范,修养的真谛都意味着战胜自我,超越自我,建立起个体坚定的道德主体性。在文化设计上,修养的基本原理就是所谓的修“身”养“性”,由于“性”与“心”的同一,实际上是把“身”和“心”看作是二元的,“心”(“性”)是道德的主体,或者说,具有道德的基因与能力,因而只需要“养”,即培养、存养;而“身”则是欲望的主体,具有偏离道德的危险性,需要不断的“修”,即修炼、修明。于是,在一个具体的人身上,就具有道德与非道德的双重主体,修养的任务就在于以“心”的道德的主体性,制约、战胜非道德的“身”,使其纳入道德的轨道。所以,自孔子至朱熹,都把“克己”作为修养的最根本的要求。 很显然,修养必须具备一个理论的前提:性善。性善,既是中国人的信念,也是中国伦理为建立道德的主体性的预设。在伦理思想的发展史上,自孔子开始,性善就一直是人性论的主流。性善的认同与设计所孕含的则是一种深邃的人文精神。其一,它在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意义上给人性立论,把人性定义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而确切的含义是把人性当作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其二,由此出发,它认为人性之中包含了一切道德的要素与可能,“万物皆备于我”,反躬内求,修身复性,就是道德的完成。其三,正因为如此,它坚信:“人皆可以为尧舜”,即使主张性恶的荀子最后的结论也是“涂之人可以为禹”,既给人以成圣成贤的信心,更给人提出了这样的目标与要求。在文化设计的原理上,性善的认同,一方面突显了人性的崇高,高扬了人的道德的主体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人们以沉重的、完全的道德责任:既然人性本善,人性之中具备了一切道德的要素与可能,那么,不能为善,不能成圣成贤,完全在于主体自身的不努力。这,就是中国伦理中性善预设地真谛之所在。 如何进行道德修养?中国伦理提出了十分丰富的修养的方法与途径,其中最为根本、最能体现修养的民族特色的着力点,依然是道德主全性的突显。在中国文化中,道德的调节监督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传统习惯是外在规范;社会舆论在入世的文化中虽然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然而它并不是无所不在的,在舆论所不及的地方尤其是个人内在道德生活中就难以发挥作用;于是中国伦理就提出了一个与入世文化的舆论监督相补充的修养机制:慎独!“君子慎其独也”,在个人独处,为人所不知的地方,也要格守道德的准则,戒慎恐惧,惕砺磨炼。至此,外在的监督便转换为内在修养,内在的、强大的道德的主体性才得到了真正的确立。慎独,既是修养的最高境界,也是内在道德主体性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