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与德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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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熹曾上承二程,认为良知“乃出于天,不系于人”(《孟子集注·尽心上》)。不系于人而出于天,意味着赋予良知以超验的性质。与程朱不同,王阳明着重强调了良知系于人这一面,并由此转移出主体的德性与人格,从而使之区别于超越的天理。在如上转换之后,蕴含着德性伦理与理念伦理的某种对峙,其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在所谓“德性之后”(A.麦金泰尔语)的当代,依然引人省思。

      一

      如何在日用常行中为善去恶,是理学所关心的问题之一。为善去恶以分别善恶为前提,而善恶之分则表现为一个知的过程(知善知恶)。道德行为与道德认识的这种关联,早期儒家已有所论析,程朱对二者的关系尤为关注,并由此进而强调了知当然对行为当然的逻辑在先:从程朱以穷天下之理为进路,就不难看到这一思维趋向。这里似乎内含着某种乐观的信念:通过穷所当然之理,便可逻辑地引向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王阳明并不否认知当然对行当然的意义。不过,对他来说,知识与道德似乎具有更为复杂的关系。在谈到知恶与止恶时,王阳明写道:“凡人之为不善者,虽至于逆理乱常之极,其本心之良知,亦未有不自知者,但不能致其本然之良知。是以物有不格,意有不诚,而卒入于小人之归。 ”(《与陆清伯书》, 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引该书,只引篇名)此所谓致,有推行之义。当人为恶时,其内在的道德意识未尝不处于明觉状态,换言之,他未尝不知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然而,这种善恶之知,并没有自然地使之导向为善去恶。在这里,道德知识(知善)与道德行为(行善)之间显然存在着某种距离,而如何为善去恶的问题则具体地转换为如何从知善知恶到为善止恶。

      知善知恶属于广义的理性之知,它所面对的,主要是“是什么”的问题,包括善恶的分辩,道德规范的理解,伦理关系的把握,等等。这种道德认知虽不同于一般的事实认知,但却仍以实然为对象。与此相对,道德行为则首先涉及“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从逻辑上看,“是什么”(实然)的认识与“应当做什么”的要求之间,并不存在蕴含关系:实然并不规定应然〔1〕。如何沟通实然与应然? 这是道德哲学难以回避的问题。王阳明认为自知善恶并不必然导向行善止恶,亦从一个方面突出了知实然与行当然之间的逻辑张力。

      如何由知善到行善?在王阳明那里,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追问,便引向了格外在之物与诚自家之意的关系。如前所述,程朱以穷理为入手处,其中多少蕴含着知识优先的思路。相形之下,王阳明关注的首先是如何诚自我之意:“先儒解格物为格天下之物,天下之物如何格得?且谓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今如何去格?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自家意?”(《传习录下》)所谓诚自家意,也就是成就德性;与之相对的格天下之物,则更多地表现为成就知识。前者指向当然之域:成就德性展开于行其当然的过程;后者则以明其实然为目标。按王阳明的理解,成就知识与成就德性是两个不同的序列,知识的积累并不能担保德性的完成,所谓“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自家意”,便以反诘的形式突出了二者的逻辑距离。在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穷尽天下之理,而是如何由成就知识到成就德性(诚自家意)。

      成就德性(诚自家意)与当然之域的切近关联,使之在知实然与行当然的转换中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从知善知恶到为善止恶的逻辑前提,乃是化知识为德性。正是在此意义上,王阳明一再强调:“道问学即所以尊德性也”(同上),“君子之学以诚身”(《书王天宇卷》),“所以尊德性”“以诚身”,点出了为学之指归即成就德性。作为行当然的前提,成就德性(诚意、诚身)展开为一个实有诸己的过程:“良知即天理。体认者,实有诸己之谓也,非若世之想象讲说者之为也。”(《与马子莘》)所谓实有诸己,即是通过自身的体察与践履,使道德意识成为主体的内在德性。

      可以看到,在王阳明那里,从知善到行善的前提是化知识为德性,而这一过程同时意味着通过行著、习察,使良知由讲论之中的理性成为实有诸己的真实存在。作为实有诸己的德性,良知构成了主体真正的自我:“夫吾之所谓真吾者,良知之谓也。”(《从吾道人记》)这种表现为本真之我的良知已超越了知善知恶的理性分辩,而与人的存在融为一体。它不仅包含对当然的明觉,而且具有行当然的意向:知善,则同时好之如好好色,知恶,则恶之如恶恶臭,行善止恶皆自不容已。所以如此,是因为知与好恶“皆是发于真心”(《与黄勉之》)。在真实的德性中,知善与行善已成为同一个我的相关向度,讲论言说与行著、习察的对峙开始被扬弃。

      从哲学史上看,知识与德性之辩,很早便为哲学家所瞩目。亚里士多德已对技术与德性作了区分:“技术和德性也并不相似。人工制作的东西有它们自身的优点,因此,只要它们生成得有某种它们自身的性质,也就可以了。但是,合乎德性的行为,本身具有某种品质还不行,只有当行为者在行动时也处于某种心灵状态,才能说它们是公正的或节制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亚氏所说的技术,主要是一种外在的知识。所谓外在,是相对于主体言:即它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融入自我的内在人格。德性则不同于外在的工具:它已化为主体存在不可分离的部分。当行为出于德性时,主体并不如制造器物般地“用”某种知识,而是将其作为自身存在的方式。在这方面,王阳明的思路似乎近于亚里士多德。他之要求化知识为德性、以实有诸我的良知为真实之我(真吾),即是以外在知识与内在德性的区分为前提的。

      真实的德性既是联结道德知识与道德实践的内在本体,又规定着知与行的性质及作用方向。就知而言,若无内在的德性,则“知识之多,适以行其恶也;闻见之博,适以肆其辩也;辞章之富,适以饰其伪也”(《传习录中》)。从一般意义上看,知带有某种价值中立的特点,它并不内含预定的作用方向,往往既可引向善,亦可用于恶;即使伦理之域的知(关于当然、善恶之知),也未必担保一定导向善的行为:它同样可以被用于伪善之举。相对于单纯的知识,德性已超越了价值的中立而具有善的定向,这种善的德性同时作为稳定的意识结构而逐渐凝结为主体的人格,并制约着知的作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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