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几千年来一直被当作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肯定和继承。我国伦理学界过去仅从“阶级本质”和“欺骗性质”两方面分析它的历史局限性是不够的。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了这一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从哲学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个人道德行为准则上的一种表现;从社会学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个性差异,不利于调整当代社会的人际关系;从伦理学角度看,它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集体主义是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评价过高,而应该更多地提倡“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关键词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道德传统 “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一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提出的道德准则,后来成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两千多年来,中国从奴隶制社会经过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准则一直被当作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到肯定和继承。不但历代封建统治者把它奉为最高道德准则,连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家也对它给以充分的肯定。罗国杰同志指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我不欲人之加诸我者,吾亦欲无加诸人’,都是从‘仁’出发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这种人本主义道德原则,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对于协调人际关系,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最近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几种《新三字经》,也无一例外地写上“己不欲,勿施人”,把它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向童蒙灌输,可见这一道德准则的影响之深。 诚然,封建统治者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推崇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对它的肯定,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把它当作最高道德原则,而后者则对它加以批判的继承。但是,几十年来,我国伦理学界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历史局限性的批评,仅仅限于“阶级本质”和“欺骗性质”两个方面。一些伦理学家指出:“春秋末年奴隶主阶级的思想家孔子对奴隶主的道德理论作了系统的总结和发挥,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学说……所谓‘仁’,根据孔子的解释,就是‘爱人’,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 〕这里指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奴隶主阶级本质。由于封建主阶级与奴隶主阶级在剥削本质上的一致性,由孔子提出的这一奴隶主阶级道德准则被封建阶级全盘继承并把它奉为最高道德原则也就不足为奇。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欺骗性,他们指出:“历代统治阶级之所以宣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观念,目的完全在于用来麻痹人民群众,阻止被压迫者起来进行反抗斗争,而统治阶级自己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实行这一道德准则。”〔3〕 我们认为,仅仅从“阶级本质”和“欺骗性质”两个方面来认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准则的历史局限性,不利于我们对它作客观的历史评价,也无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它在现代社会的实际价值。例如,假如我们撇开阶级性和欺骗性,仅仅从其本来意义上理解,“自己不想要的,就不要施加给别人”,能否成为现代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条道德准则?这种道德行为准则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否相一致?把“己不欲,勿施人”写进被称为启蒙德育教材的《新三字经》是否妥当?我们认为,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否定的。下面我们从哲学、社会学、伦理学三个层面来分析一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历史局限性。 一、从哲学上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主观唯心主义世界观在个人道德行为准则上的一种表现。 在个人道德行为准则方面,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历来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唯物主义认为,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必须以是否合乎社会、集体、他人的需要和是否损害社会、集体、他人的利益(这些对于行为主体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为准;而客观唯心主义则认为必须以是否合乎“天理”、“上帝的意志”为准,主观唯心主义则认为应以个人的主观欲望和心理体验为准。显然,“己所不欲”(或“己所欲”)属于个人的主观欲望和心理体验。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一个人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时,不应以社会、集体、他人的需要这一客观依据为准,而应以个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自己不想要的,就认为他人也不会想要,社会也不会需要,于是就不给予他人,不给予社会。尽管奉行这一道德准则的人主观愿望可能是好的,但由于颠倒了个人主观认识与社会客观需要之间的关系,当着这二者不一致的时候,其行为结果往往会违背行为主体的主观愿望。一知名教授出任某大学校长,由于他本人一心致力于教学科研,甘于清贫,对物质待遇没有什么过高的要求,便认为高校教师都应该像他一样,按照“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任期内在改善学校教学科研条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而对增加学校经济收入、提高教师物质生活待遇则并不重视,在社会上其他单位、其他行业职工经济收入普遍增加的情况下,该校教师物质待遇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结果出现了全校教师怨声载道,联名要求该校长提前离职的情况,这难道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为准则的悲剧吗?如果该校长不是以是否为“己所欲”为准,而是以是否为“人(教职工)所欲”为准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上任之初来一次深入的调查,搞清楚教职工到底在想些什么,并把这作为确定自己任期目标的重要依据之一,就不会出现最后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