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变化与伦理学走向

作 者:
江畅 

作者简介:
江畅,1957年生,哲学博士,现为湖北大学哲学所所长、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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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学科。尽管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伦理学学科的性质作过种种规定,但都离不开道德这一主题。然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生活事实,它是现实的,变化的。当现实的道德发生变化后,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在内容上无疑也应发生变化,否则伦理学就会丧失其现实意义。道德是常变常新的,但从人类文明社会历史看,道德正经历着一次深刻的变化。这次道德变化如此之深刻,以致于人们常把变化前的道德称为传统道德,而把正在生长着的道德称为现代道德。这种变化在西方从文艺复兴时期就已经开始,至今尚未结束。在中国严格说来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今天,在我们思考我国伦理学研究的未来走向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现实的这种深刻变化,适应变化着的道德提出道德理论,建构新的伦理学体系。

      从当代人类的现实看,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的转化已经显示出以下主要趋势:(1)道德主体由传统的一元转向多元。 传统道德的唯一主体是社会,社会是道德的立法者,道德所反映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要求。现在的情况则是,不仅社会(国家)是道德主体,群体(如民族、企业、家庭等)、个人也成为道德主体,它们有不同的善恶标准,不同的价值取向。(2)道德评价由传统的绝对转向相对。 传统道德评价总是相对于单一主体和统一标准而言的,具有绝对性,而现在人们则往往相对于不同的道德主体和道德标准作出不同的评价,道德评价具有相对性。(3)道德舆论由传统的严厉转向宽容。在传统社会, 人们总是按统一的道德标准衡量所有人的一切行为,稍有不一致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现在人们对某一道德行为尽管有不同的评价,但并不一定就去谴责它,相反往往表露出可以理解的认可态度。(4 )道德价值由传统的两极转向多极。传统的严厉道德态度导致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要么是善要么是恶的两极评价;现在则出现了不同于过去的多极价值观,人们不仅注重善恶本身程度上的差异,而且也注意到善恶两极之间存在着不那么善不那么恶的情形以及无所谓善恶的情形。(5 )道德功能由传统的他律开始转向自律。传统道德的约束力主要来自社会和他人,现在统一的道德标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减弱,道德的约束作用主要不是来自外部,而是依赖于道德主体自身,自觉和良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总之,当代生长着的道德已经显示出多元、相对、宽容、多极、自律的特征,其核心是道德主体的多元和道德制约的自律。从传统一元的他律道德开始转向现在的多元和自律道德,这是当代道德变化的主流和趋势。

      当代道德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并促进其发展和进步的。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并且是以承认有不同利益主体为前提的。现代社会生活是自由的、多元的,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追求自身幸福、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都是独立自主的主体,有追求自己幸福、选择和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道德的基础归根到底是价值,既然价值主体有不同,道德的主体就不可能只是一个,人们的道德标准、评价、取向、追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在道德舆论方面,也必须尊重不同主体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道德主体的多元化趋向使不同价值主体在道德上得到认可,即是说,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并不就是不道德的。道德评价的相对性、道德舆论的宽容性、道德价值的多极性肯定了人们追求正当利益或价值的道德合理性,并为这种追求提供一种宽松的道德环境、广阔的余地和精神动力。道德的自律性则是与道德责任相联系的。你在道德上是自由的,你就得对你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你自主作出的判断和抉择,你就得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当代道德的变化趋势也反映了当代社会法制化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生活日益个体化、多元化、自由化、科技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一方面使人们的自由度不断扩大,同时又使人们更容易相互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这种强有力的制约机制。法律可以通过强制的力量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同时又规定人们自由和权利的范围以及他们应尽的相应义务,以限制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与道德相比较,法律更适合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制约机制。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把对人们活动的限制降低到最小限度,即不会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这样,在法律的范围内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法律不仅不限制这种自由,相反要保护这种自由不受侵犯。就此而言,现代法律比传统道德给人们以更大的自由余地。另一方面,法律又是比道德更有效的制恶和惩恶的手段。现代社会中人们作恶的倾向和可能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而且其破坏性也强得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依靠道德制恶从根本说是无济于事的。法律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社会作用是道德所不可取代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在当代社会中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就作为行为制约机制而言,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作用方面的分工日益明显:法律是判断行为是善还是恶的标准,道德则是判断行为是大善还是小善的标准;法律强调社会义务,道德则强调个人完善;法律诉诸他律、强制,道德则诉诸自觉、良心。当代道德日益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约束力日益下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的社会作用加强,法律和道德的分工日益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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