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康德在哲学上的成就,实是有目共睹的。其道德伦理思想,更是独树一帜,令人耳目一新。其中康德关于对人生价值的追求和著述,内涵丰富,意蕴深刻,不论过去和现在都具有启迪作用。 一、“人是目的”——人生价值准则 康德道德哲学最终目的是解决人生问题。而人生价值的核心则是人生存在的准则。对此,康德以其实践原理,批判了功利主义所奉行的“只视自己为目的,视他人为工具”的人生价值观,确立了“人是目的”即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人生价值准则。 康德认为,人生在世不能只以自己为目的,同时还必须看到他人也同自己一样是一个目的。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按其必然性发展时,就已经把人们彼此结合成目的与工具的关系了。具体地说,一方面,人作为目的,即每一个个体同时又是一个整体,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实现自身整体性存在的权利和价值,以及由此表现出的各个方面的个体特性。从而这种目的性所体现的整体性和独立性把社会中所有的个体区别开来,成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我就是自己,我不是别人。一切有理性者之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存在者。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还是对他人的,始终都要把人视为目的。并且,这个目的是一个客观的目的存在,即他本身的存在就是目的具有绝对价值。人之所以认为自己是客观目的存在和具有无限价值,就是因为他认为自己能够合乎道德地行事,也就是说,人认为自己是个有理性者,他的意志能够按照道德法则而且为了道德法则来限定自身。另一方面,人与人又互为工具,这是人实现人自身存在目的性的必然条件。因为人作为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整个过程是寓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这些个体的分工不同,从而产生人对人的相互需要,结果在实现自身目的的过程中产生了活动与效用的交换,这就必然赋予人互为工具的性质。但是,人的这种活动与效用的交换都是以人为目的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人的互为工具性是以人的互为目的性为前提的。在社会中存在着的个体,不仅把自己作为一个目的而存在,同时要把和自己进行活动与效用交换的其他个体也作为目的性存在,这样才能使交换得以永远进行,而不会发生只交不换或者只换不交甚至发生交换停顿的现象。所以,在人的活动中,人与人的效用交换中,始终不能把别人仅仅当作工具来任意驱使和使用。相反,如果一个人企图奴役他人,视他人仅为自己的工具,不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那他自身也将陷入被奴役。因为他在侵犯别人的人格和尊严时,自己也不再具有人格和尊严了。因此,康德指出,人们要想成为一个有人格和尊严的人,就必须做到:首先,不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在努力去达到它时,一定不要侵犯别人的人格和尊严,因为别人和自己一样,都是一个自在自为的目的;其次,每一个人都应当尽其可能努力来为别人的合理情欲需要提供方便,积极创造条件,因为别人和自己的合理情欲需要并不矛盾,它们应在合作中协调发展;第三,人人都照此去做,就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由此可见,康德道德哲学所崇尚和追求的人生价值准则,就是人互为目的性和互为工具性,而不是功利主义的只视自己为目的,视他人为工具。在这方面,康德本人是自己人生准则的忠实执行者。他的仆人郎贝常因醉酒而误事,但康德对他总是宽大为怀。他始终不忘把仆人当作一个有人格的人来对待。 康德确立了“人互为目的和工具”的人生准则,但对这一准则,他没有只停留在一般性的理解上,他那辩证而富有创造性的思维方式,使他又将这一准则的内容不断增新和升华。在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关系中又注入了辩证法精神,提出了“人的工具性必须以人的目的性为最高条件”,“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要完满统一”的人生价值“目的国”。对“目的国”,康德解释说,人们共处在世上,即使彼此互不相识,就组成了一个大的城邦,这个城邦就是“目的国”,它标志人的目的性与工具性的完满结合。在这个目的王国中,每个人都以其中的一个独立不倚、无待于外的成员身份颁布人生律令,同时自己又服从这些律令,这样人人既是“元首”,人人又是“臣民”,人人都发号施令,人人又都遵从。不过这种服从不是屈从外部的强制,而仅仅服从自己的意志。这里的自由和服从,服从与尽义务不但不互相矛盾,反而达到了完满的统一,使自由和权威水乳交融在一起。因此,目的国中的每一个成员,愈是遵从律令,就愈具有人格尊严;为他人做出的愈多,就愈具有绝对价值。 然而,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康德所确立的人生价值准则是难以实践和操作的。这一点康德本人也十分清醒,因而认为他的目的国只是一个理想。尽管是理想,但必定为社会树立了一个人生意义的标示,社会可以利用它将人心导向这一标示,并促进人们努力去接近和实现它。 二、“意志自律”——人生价值尺度 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先验的自我作为理性的本体存在,在一切伦理行为中构成绝对命令的依据,使人生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那么,人生在世,如何判定他的价值意义呢?对此,康德以行为价值判断为基础,设立了“意志自律”的人生价值标准。其基本内容有三: 第一,行为意志动机必须遵从客观法则。康德认为,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要遵循两种原则,即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主观准则只是个人的行为原则,只具有主观情感或感性经验的因素,因而不具有客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有效性;客观的法则没有任何主观的或感性上的成份,因而具有普遍和必然的客观有效性。这样一种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有效性的准则,康德称之为道德法则,它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绝对的束缚力,它既是人们行事所必须遵从的法则,又是判定人们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的依据。康德在解释这一准则时强调说,一个人行事时,仅自己认为是有根据的还不够,而必须要使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认为是有根据的,这样才能讨论行为的道德价值问题。按照康德设立的标准,一个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是具有道德价值的就在于:当一个人扪心自问自己应当怎样立身处世时,当问自己这样行为应不应该实现时,首要之务就是要使自己的行为准则符合客观法则,即用道德法则来决定个人的行为意志动机,从而使个人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意义。同时,人作为人都是平等的,你能这样做的,他人也能这样做。因此不要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自己愿望的,也应该是别人愿望的。我对待别人怎样,不能不给别人以权利使他在同样的情况下也那样对待我。康德照自己提出的做人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他这样承诺自己:“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个普遍规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