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伦传统与伦理实体的建构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 1959年生,1987年毕业于东南大学人文与科学系,获硕士学位,现为东南大学人文与科学系系主任、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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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伦理实体”的概念,对于伦理学研究和伦理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传统伦理实体建构的基本原理是:血缘本位——人情逻辑——礼治秩序——情理法三位一体;传统伦理实体的建构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内在矛盾。现代伦理实体建构的关键在于:寻找新的伦理根源,研究各种人伦关系及其结构原理,建立起新的伦理坐标。

      [关键词]伦理实体 人伦原理 传统伦理实体

      可以说,现代中国社会、中国文化能否完成自己的转型,能否建立起一种具有健全生命的现代化的社会模式与文化模式,当然与新的时代精神要素的发育成熟有关,但直接的与伦理在整个社会、文化价值体系中的重新定位,与新的伦理精神、伦理秩序的确立,有着密切的关联。而这一课题的集中体现,便是现代社会的伦理实体的建立。

      一、社会转型与伦理实体

      从概念上分析,对伦理实体有两种理解:客观性的理解与主观性的理解。客观的伦理实体是人伦关系、人伦秩序的实体化;主观的伦理实体是人伦原理、人伦规范的实体性体现。客观的伦理实体既是各种相对应的、具体的伦理关系的实体,又是由这些伦理关系最后所形成的社会的伦理秩序的复合体。伦理关系、伦理秩序与伦理实体既相联系,又相区分。当人们间发生某种伦理关系,并能实现伦理上的互动时,由伦理主体所构成的伦理关系便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伦理实体。伦理实体以伦理关系为内容,但只有这个关系现实、有机地运作并构成整个社会的伦理的单元时,它才具有实体的意义。就是说,在社会的伦理生活中,当把伦理关系看作有机运作的个体并作为社会伦理的单元时,伦理关系便具有了伦理实体的意义。伦理实体也是伦理秩序的实体化,因为所谓伦理秩序就是按照某种伦理原则所建立的伦理关系的网络,当某种伦理秩序建立时,它便是伦理的实体。伦理秩序既是伦理关系建立的原则,又是各种伦理关系即个别的伦理实体的复合与实体化。于是,伦理实体就具有双重的意义:由伦理关系构成的实体;伦理性的实体。伦理实体既是人伦关系的实体,又是人伦秩序的实体。在现实的表现形态上,社会的伦理实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一切具有伦理内涵的关系都具有伦理实体的意义,它渗透于一切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之中;从狭义即典型意义上说,家庭、民族都是伦理实体的典型体现,它们是以伦理关系为主体的社会实体。

      对伦理实体的主观性的理解,是指伦理原理、伦理原则、伦理理想的实体性体现,或者说是由伦理原理、伦理原则、伦理理想自身所构成的社会的精神实体。在经典作家中,对“伦理实体”的概念作过详细论述的首推黑格尔。他把“实体”定义为“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的本质”。〔1〕把“伦理实体”确定为“理性的精神本质”。〔2〕它的核心则是伦理的规律。认为精神本身是“伦理的现实”,其外化是一个民族的伦理生活。他把伦理看作是“真实的精神”,把道德看作是“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总之,在黑格尔那里,伦理实体是绝对精神的体现,这显然是唯心的,但他对“伦理实体”进行主观性的把握,强调它对客观的伦理实体与现实的伦理生活的能动性,却有合理内核。应当说,由伦理原理、伦理原则、伦理理想构成的主观伦理,不能形成伦理的实体,而只是伦理的理论体系或价值体系,实体本身是客观的,是伦理的现实,或者说是客观伦理。

      在现实社会中,伦理实体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与其它社会实体如经济实体、法律实体相同一、相渗透,就是说,经济实体、法律实体,同时又是伦理实体;二是以伦理实体为主体的实体,其典型的体现就是家庭与民族。家庭虽然具有经济单元的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它首先是一个伦理的实体,正如黑格尔所说,它遵循的是“神”的规律,即血缘的规律,依循的是情感的逻辑,因而是基本的伦理实体。民族虽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与国家相同一,但其文化的意蕴却完全不同。根据经典作家的论述,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民族则是“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国家的要素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 民族的基础则是共同的地域、共同的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情感,因而具有全然不同的属性,是伦理的实体。不仅如此,伦理关系现实地渗透于其它经济与政治关系之中,伦理实体是现实的社会实体。在经济走向市场化的社会中,经济实体的观念很容易成为社会的占支配地位的观念,然而,经济实体并不能取代伦理实体。企业是经济实体的典型体现,但作为经济实体运作的条件,它同时必须是个伦理实体。因为企业首先是各种人际关系的复合体,是在经济上共命运的意识支配下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共同体,伦理成为这些人际关系维系的内在文化原理。所以伦理实体的属性是企业实体的基本属性之一。

      伦理实体的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不仅具有现实性,而且具有必要性。伦理实体的观念,一方面说在现代社会中,伦理实体是一个普遍的社会存在;另一方面说,必须要在对其它社会实体的分析与把握中,贯彻伦理实体的精神。经济实体的观念,在本质上是把人看作是“经济人”,甚至是“经济的动物”,它在行为中的彻底贯彻必然会产生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道德堕落,中国社会目前的道德滑坡已经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同时,由于任何实体都不可能是单一的经济实体,对经济实体的伦理本性的忽视也会影响经济本身的发展。如果把企业看作是单一的经济实体,最基本的会给企业的经济营运产生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首先是企业组织缺乏凝聚力与导向力,经济利益是企业成员得以组织的前提,但企业的真正凝聚却不是经济本身能实现的,必须借助伦理的力量;其次企业营运缺乏文化力。如果以经济作为对企业成员进行激励与激发的唯一动力,就意味着企业文化力与人文资源的枯竭,企业也不可能有很强的发展后劲,应当承认,文化力的缺乏,是现代中国企业发展的重要缺陷;再次,使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如果只把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就等于使之成为“谋利的机器”,企业就会逃避社会责任而造成社会的公害,正因为如此,日本把企业同时也称作是“伦理法人”,在观念上就是把它视为伦理的实体,即对社会负伦理责任的实体。现代社会当然应当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是富有效率的社会。但是,如果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与社会调节的唯一手段,社会就会丧失自我组织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就会失去弹性与情趣,这正是西方社会在后现代社会中所暴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所在。这一缺陷的扬弃,有赖伦理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才能造就一个合理又合法的社会机体。因此,市场、法制、伦理,应当成为走向现代化的现代中国的三大社会理念;经济实体、法律实体、伦理实体三大理念的结合,才能造就现代中国健全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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