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焦国成,1957年生,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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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中国传统伦理学有一个相当成熟和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这一伦理道德规范体系蕴含着独到的构建方法:因循自然的方法,阴阳互补的方法,以名定责的方法,由本推末的方法。

      [关键词]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 因循自然 阴阳互补 以名定责由本推末

      任何一种成熟的伦理学理论体系,都应该有这样三个组成部分: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伦理道德的规范体系和道德的实践方法。在这三个组成部分中,伦理道德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它是整个伦理学体系的中心骨架部分。有了它,一个完整的伦理学体系才可能得以挺立。伦理学的理论,可以说是对于伦理道德规范的理论说明和论证;道德的实践方法,即改良道德主体道德素质、提升道德主体的道德境界的方法,从本质上说,是为外在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内化为实践个体的道德品性服务的。没有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就流于空洞的概念游戏,就成了不结果实的智慧花朵;没有伦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实践方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根据,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一个完善的伦理学体系,应当而且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伦理道德规范,从本始的意义上讲,产生于人类长期的伦理道德生活实践,而从伦理学规范体系上讲,则来自于伦理思想家们对于人类道德生活规律的总结和学术性的构建。伦理学规范体系的内容和形式如何,取决于伦理思想家们所应用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方法和原则。由此可见,构建伦理道德规范是伦理学的主要使命之一,而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方法。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伦理学有一套实行了数千年之久、相当成熟和完备、为古代中国人所认同、所喜闻乐见的伦理道德规范。这样一个伦理道德的规范体系,必然蕴含着其独到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方法。认真地研究它,发现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对于完善当代伦理学,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借鉴。

      据我的研究,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循自然的方法,阴阳互补的方法,以名定责的方法,由本推末的方法。

      方法之一:因循自然

      人类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设立自我限制性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规范要真正有益于人类的生存、和谐和发展,其主观的规范形式就必须反映客观的伦理必然性;要建立起合乎客观必然性的伦理道德规范,不但要承认而且要认识这种客观必然性,并使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原则和方法适应人类社会伦理生活之必然。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通过对于人之道穷究根底的研究,确立了因循自然,即顺从人道之必然的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根本方法。

      所谓自然,就是自然而然、本来如此、必然如此的意思。所谓因循自然的方法,就是循必然而定则、本人性而立规的方法,也就是以人为合于自然,杜绝主观随意穿凿的方法。这样一种方法,包含着尊重客观必然性、尊重民意、反对主观主义和个人独断的合理内涵。

      这样一种方法,是为中国古代各个学派所认同的。但是,不同的学派对于究竟何为自然却有不同的理解。道家学派标榜自然无为,他们提倡纯粹的自然主义,反对任何的人为造作。在道家看来,耕而食,织而衣,一而不党,这是人自然天赋的放任自由;任何的伦理道德规范,任何所谓善名,都不是人性自然中所具有的,把这些东西加给人,就像把笼头加给马一样;世俗的任何所谓的善,都是对自然的残损的结果;人有了伦理,有了仁义,也就开始了求名求利的人际竞赛和追逐,本心和自然之性的丧失也就日甚一日。道家主张的是一种纯粹的自然放任,反对的是任何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构建。从老子提出“无为”,杨朱提出“为我”,到庄子提出“逍遥”,其宗旨只有一个,这就是剥除人们自己加给自己的一切约束,使人回归到纯粹自然的本来状态。

      毫无疑问,道家的思想对于破除人们的迷执,对于人性自然的回归,对于中国社会的不合理的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的消除,均有积极的意义。然而,道家所说的因循自然,虽然彻底,但并非至论,其根本的错误,在于不能正确地理解人之“自然”。尽管人类是在天地自然之中生活的,但人之“自然”毕竟不同于天地和动物之“自然”。人本来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其社会交往也是人性“自然”的一个方面,而且是一个最本质的方面;如果否定了人的社会性,也就把人降低到了动物的水平。从根本上说,这种自然主义的观点是反伦理、反文明的。

      儒家在回答道家的责难和反思自己的理论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对于“自然”的理解。儒家把人之“自然”理解为两种,一种是与人的肉体相联系的自然属性,一种是与人的实际的社会生活相联系的根本属性。这两个方面,统一于人本身,都是人之“自然”,也都是人所不可逃避的“必然”。对于人的食色等自然属性,儒家主张要给予适度的满足,同时又给予适度的限制。对于人的根本属性,儒家主张尽力挖掘,并以之作为构建伦理道德规范的主要依据。

      儒家的两位大师孟子和荀子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孟子认为,人与动物虽然在生理方面基本相似,但从根本上说,人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而动物则基本上没有。伦理道德作为人所特有的规范,就应该合乎人性的这种特有的“自然”。因此,人本来就有“恻隐之心”,就立一个仁的规范;人本来都有“羞恶之心”,就立一个义的规范;人本来都有“辞让之心”,就立一个礼的规范,人本来就有“是非之心”,就立一个智的规范,等等。同时,对于与人的肉体相联系的欲望等自然属性,他主张要给予适度的限制,减少得愈少愈好。在孟子看来,统一于人身的这两种“自然”,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欲望增多则本心减少,欲望减少则本心发现。因此,在孟子那里,所谓因循自然是因循人性之自然,而不是因循人身具有的物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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