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立法:一项重要的“软件”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俭建 上海交通大学社会科学及工程系

原文出处: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8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和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以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个人内心信念为基本约束力和推动力的行为规范与品质规范的总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特有的、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并辅之以部分技术立法来维系的社会现象。它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道德既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又高于并试图优化日常社会生活环境。

      不同的经济体制及在其辐射下的社会生活环境通常形成与之相对应的道德体系。换言之,自然经济或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体系具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既包括社会理性价值观和公德内容的差别,也包括道德教化和实施机制上的差别,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人治”机制与“法治”机制的不同。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蕴涵了对已有模式的超越意义,它既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区别,又超出了西方化的理解。质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育,意味着一种包括道德价值要求在内的新的文明模式的构建。鉴于我国有两千多年的自然经济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道德体系基本上是在排斥、否定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形成的,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了实施对传统道德体系的扬弃。与此相适应,对于道德观念、价值规范创新的评判以及道德立法体系的建构,也都需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和运用中展开,因而,又是道德体系的创新。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运行与道德建设之间毕竟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逻辑。市场经济为道德进步所提供的种种可能性,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环节与法律、心理等因素的作用,才会变成现实。邓小平同志认为,进行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仅靠说服教育不行,还必须与法制相结合,要以法律作保证。本文所论的道德立法就是把道德与法制结合起来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它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基本道德价值取向出发,通过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利益以及体现国家意志的一系列法规、方针、政策,来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道德评价和道德约束的模式和能力。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法制并不完全等同于道德,或者说,法制只是一部分公式化了的道德,因而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并不等于是有道德的社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秩序的确立可以为道德秩序的确立提供坚强的后盾。这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规范经济。从层次上划分,它表现为法制和一般道德两种社会规范。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大一部分道德准则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成为公民的意志,引导和规范着经济运行,对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抗逆的强制力。由此可见,道德立法与技术立法相重叠,既可以使道德规范的制定具有法律依据或约束,又可以使各种法律、法规都具有深厚的道德底蕴。如在行政道德领域,纽约等美国大都市制定了《政府道德法》,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行政人员都必须执行公布财产之类的规范要求。巴黎公务员要遵守的《荣誉法典》中的条款,大都是行政道德规范,尤其是《防腐化法》等专门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要求。从道德立法角度看,尽管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但为了使它能达到目的,必须通过法律等一些强制性手段来实现。这是因为,当一些难以为公众遵守的道德准则被上升为法律并始终如一地加以严格遵循时,人们就可以经常体会到这些准则的价值和力量,并使自觉遵守这些准则成为一种习惯。目前上海倡导并施行的“七不”规范,可以从道德立法方向发展,即不仅为“七不”规范寻找法律依据,而且把各种规范提升为具有某种法律约束的规则,并严格执法,逐渐使人们养成习惯,成为自觉的行动。

      总之,在自然经济或传统计划经济发生裂变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通常会导致一部分道德规范乃至整个道德体系的消解,但这并不能即时地带来新型道德体系的确立。因而,新型道德体系的形成是一个“立”的过程。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关键在于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其中,道德立法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它的主旨是强化道德的权威性、约束性。这是与作为规范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道德立法乃至整个道德建设的法制化,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二

      作为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重要环节,道德立法是一项技术性极强,包含多重层面的系统工程。从结构上分析,它起码涵盖着具有内在联系的三重层面:

      第一重层面是对社会理性价值观的确认。这是以道德为核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论证和伦理提升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并最终满足每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显而易见,社会理性价值观首先就体现为一种科学的发展理性。它以生产力水平的持续提高作为依托,以人的需求的不断满足和社会价值系统的演进作为基本内容,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发展作为目标取向。用这一科学的发展理性审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先富共富”战略以及注重经济与社会的综合协调等,体现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的内在统一。与此相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理性价值观必然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为指导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新型的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道德理性。这种道德理性体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是与小富即安、知足常乐相对立的敢于创新、勇于进取、敢担风险、富有事业献身精神的价值取向以及公正、科学管理的精神。

      第二重层面是社会公德立法体系的构筑,即道德法律。公德是指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公众行为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实质上是保证社会、国家、阶级的和谐一致的凝聚力,是人类社会协调发展的共同品质,在伦理学上又称作协调性道德。社会公德的规范化是构筑社会公德立法体系的基本出发点,也是道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公德私德不分,或者重私德而轻公德是传统和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的弱点。构筑社会公德立法体系主要是从外部强化公民的公德意识,明确每个公民应遵守的社会公德规范。这一社会公德立法体系包括公德“法典”以及相应配套的公德条例、公德立法执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