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识的偏误 中国是礼义之邦,中华民族是崇尚道德的民族,这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文化积淀所表现出来的民族传统和特色,中华民族“重德”说的正确性是毫无疑义的。然而,在如何理解、评价以及承续这一民族传统和特色的问题上,却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认识偏误。主要有三: 一是在肯定中华民族重德的一面时,忽略了重“力”的一面。这是理解上的偏误。所谓“重德”、“重力”,指的是道德与法律、道德与经济、道德与能力等孰为重点的问题。中华民族具有重德的传统的观点是正确的,同时又是不全面的。中华民族具有德力并重的传统。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中华民族具有重德的传统和特色;但重德与重力是相比较而言的,在涉及德力关系问题时,不能只提重德而忽视重力。“重德”是某些学派或某些思想家所强调的,而且他们在某时某地强调重德,在某时某地又提倡德力并重。综观中华民族的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实际生活,德力并重是文化的主流。 二是从认定中华民族具有重德的传统,反思中华民族在近代以后落伍而倍受欺凌的原因,将落后归罪于重德。这是评价上的偏误。实际上,中国近代落后与挨打决不是中华民族重德所致,而主要地应归罪于落后、腐朽的经济政治及其制度。如果把中国的落后归罪于重德,那完全是庸医把错了脉,而忽略了致病的真正病因。 三是按上述中国落后罪在重德的逻辑,推理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关系的结论,认为中国要现代化,就不能重德。这是承续上的偏误。所谓重德,内在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封建统治阶级所提倡的封建道德意识形态,它为维护封建专制起到由思想观念到风俗习惯的“稳定剂”的作用,是所谓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在文化特征上的一个内容。重德的另一方面,是重视社会的一般道德,反映了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永恒价值,我们称之为“传统美德”,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无论是近代化,还是现代化,甚至于所谓“后工业化”,这种作为体现人和社会本性完善的“传统美德”就不会过时,而且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留下的宝贵财富,应予继承和发扬。 中华民族具有德力并重的传统。德力并重,是指中华民族在处理道德与经济、道德与法律、道德与能力的关系问题上是二者并重互补而不偏废的。从某一学派(如儒家)、某一人物(如孟子)以及某一人物的某些言论来看,似乎的确有“重德”的倾向,但纵观整个中华民族数千年文明史,综合各学派、人物的德力观,并将观念文化与制度文化、道德生活与经济生活等联系起来看问题,就可以看出,重德与重力是互为表里、互为条件、同重并举的。中华民族德力并重的传统对维护中华民族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重德不重力,稳定有余而发展不足,并最终危及稳定;重力不重德,发展有余而稳定不足,并最终限制发展。只有德力并重,实行“文武之道”、“刚柔并举”,社会才能稳步发展。固然,德力并重的传统在有利于中华民族稳步发展的同时,在封建社会形态中,对维护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反思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那么长,近代化历程为什么那么步履艰辛,的确有必要对之进行清理。但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统治的主体即封建统治阶级的腐朽落后,在于统治手段的内容即何谓德、何谓力中的封建阶级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而德、力内容中的强化国家管理、维护民族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成份以及德力并重的统治方法,是可以经过扬弃,从而在建设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今天“古为今用”的。 二 “德力并重”的内容 1、义利统一 道德与经济的关系是德力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中国古代,这一关系以“义利之辩”的形式反映出来。义利之辩从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开始了。百家争鸣中儒家在致持重义轻利观;墨家主张“交相利”〔1〕; 法家则以利为法治之本,认为“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2〕,“治民”目的是“利民”〔3〕;杨朱学派则走上崇利的极端,宣扬“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4〕。中国传统文化, 以儒家的重义轻利说为主干,这是确信无疑的。然而,把儒家看成是绝对地排斥利,从而认定中国传统文化是只讲道德不讲经济、只讲道义不讲功利,那就不对了。我认为,儒家进而影响到整个中国传统文化所表现出来的重义轻利观,主要是从“公”、“私”关系来讲重与轻的,主张重公利,轻私利。宋明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也主要是就公私关系而言的,如朱熹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5〕在公私问题上, 其他主要学派与儒家重义轻利的观点是相同的,如法家认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6〕,“凡立公,所以弃私也”〔7〕,“私行立而公利灭矣”〔8〕,认为法治的功效就是制止私欲,“法之功莫大, 使私不行”〔9〕。墨子反对“自利”〔10〕,主张“举公义”〔11〕。另外, 在对待民族大义和个人利益问题上,也是以民族大义为重,以重义轻利为爱国主义价值观基础。只有从公与私、民族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度讲义利,“重义轻利”才会成为各学派的共识进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这种重义轻利观在今天仍然是有可取之处的。然而,过去人们在认定义利之辩的内涵时,公与私之辩的意义不明晰,对民族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突显不够,常解释为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的关系,这是有偏颇的。在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关系问题上,儒家虽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2〕,“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13〕之说,但儒家只是强调利要服从义,并不是不讲经济,不讲功利。例如,孔子只是“罕言利”〔14〕,并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15〕反对人们“见利忘义”,要求“见利思义”〔16〕,“义然后取”〔17〕。就算是宋明理学的极端的“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之说,也遭到许多理学内部和外部哲学家的反对,提出了“理在欲中”、“养欲”、“寡欲”却不能“无欲”的观点。另外,儒家文化还十分重视功利问题,讲求利用厚生,提倡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既讲内圣,又讲外王,既有修养德性的心性之学,又有经世致用的实学传统。墨、法则强调功利,重视经济,提倡实用,为世所公认;农家为实用之学;道家的“自然无为”,其目的也在于“无为而无不为”,落脚于它的“无不为”的功效上;另外,中国古代易学文化讲“元、亨、利、贞”,“利”在其中。如此等等,综而观之,应该说,中国传统文化在处理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时,是主义利统一说的。正如荀子所言:“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18〕,墨子所言:“义可以利人”〔19〕,“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是“天下之大利”〔20〕、“国家百姓之利”〔21〕,后期墨家更明确地说:“义,利也”〔22〕;北宋程颐说:“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23〕;南宋陈亮说义寓于利,不计利即无仁义,“义利双行”〔24〕;叶适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25〕;清颜元说:“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26〕。张岱年先生在《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27〕一文中,提出“崇德利用”是中国文化基本精神的重要方面。崇德和利用,就是义利统一、义利并重。可见,在处理道德与经济、道义与功利问题上,无论是偏于哪一边,都是违背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