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广大社会成员幸福生活和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组织形式。从伦理道德上调节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最好方式,是培养、巩固和发展夫妻间的爱情、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并使之具有崇高的伦理道德内涵。爱情、亲情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我们既要反对封建的观点,也要反对资产阶级观点,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出发,通过批判继承、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直接关系社会稳定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为配合这一教育,本报此前已发表了《论社会公德》、《论职业道德》两文,今天再发表《论家庭伦理道德》,以帮助人们提高认识,增强践行“三德”的自觉性。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直接关系社会稳定进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一次强调,要树立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广大社会成员幸福生活和社会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家庭伦理道德:幸福生活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是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所作的一个贴切的比喻。家庭的确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组织形式。家庭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最基本的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最基本的条件。我们每一个人都出生在一定的家庭,并在家庭中成长。家庭是引导个人走上社会的桥梁,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正是在家庭内部,率先培养训练着人的社会化进程,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各种社会机构都要与家庭或家庭成员打交道。家庭既有着经济基础方面的内涵,又有着上层建筑方面的内涵。不仅个人的幸福,而且社会生活领域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种种方式在家庭中表现出来。马克思说过:除了家庭之外,没有一种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发生的变化如此敏感,能够如此明显地反映社会历史进步、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家庭以自己特有的形式对社会发生的变化作出反应。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6年5月15 日“国际家庭日”发表的纪念文告中强调:家庭作为最活跃的社会细胞,把个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它必须适应全球的迅速变化。这些变化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影响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影响人类的价值观和信仰。家庭一向对人类十分重要,它提供人们的经济活动、遮风避雨、赡养老小的基础,这些功能将继续存在,并随着物质的进步更加丰富。 我国有句著名的格言:“家和万事兴”。这里所谓的“家和”,就是指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环境和氛围。换句话说,要使家庭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必须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家庭关系在社会主义中国,依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既包含物质的、经济的关系,也包含思想的,即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或者说,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家庭关系,既包含着社会存在的因素(家庭的经济生活),也包含着社会意识的因素(家庭的精神生活以及家庭成员相应的心理、伦理方面的关系)。其中,家庭伦理关系表现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体现出浓厚的人情味;而随着家庭的产生同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家庭伦理道德,一直对家庭关系发挥着积极的能动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家庭伦理道德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和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关于家庭生活领域的各种需要。同时,当代中国发展的实际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家庭伦理道德为之服务。例如,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五”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10.83%。为此,就需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等新时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内在调节作用。再如,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亿。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同时也给社会经济与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包括引起家庭养老以及家庭伦理关系的深刻变化。要解决好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也需要相应的家庭伦理道德发挥作用。 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我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的内容,是建立夫妻平等相爱的伦理道德关系。夫妻相爱在家庭伦理道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是由夫妻关系在当代中国家庭中的地位决定的。家庭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为法律和道德所承认。其中,婚姻关系是核心,是主要的、决定性的,血缘关系是从婚姻关系而来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也是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共同生活伴侣的夫妻,只有在平等互爱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好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从发展上着眼,夫妻关系的高层次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不是抹煞当事人原有的人格,而是说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以后,要从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爱情与信任结成的统一体的共同认识出发,发扬各自人格中好的、带有共性的方面,协调其中不和谐的方面,克服那些根本对立的、坏的方面,从而达到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精神,也正是夫妻关系的道德本质体现。从伦理道德上调节社会成员家庭生活的最好方式,是培养、巩固和发展夫妻间的爱情,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并使这种感情具有美好、崇高的伦理道德内涵。同时还要认识到,在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义务也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因素,并表现为相当广泛和具体的内容。对于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来说,只强调爱情、亲情而忽视义务,或只强调义务而忽视爱情、亲情都是片面的;只有切实做到爱情、亲情与义务的统一,才符合社会主义家庭的客观要求。换句话说,爱情、亲情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