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管理的初吻,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人类社会管理,如中国圣贤孔子提出的“德政”。而借助或利用道德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管理特别是企业管理的最高效率,却是近几十年里的事情,如日本经济在“企业文化”这个神奇魔方的作用下所实现的腾飞。但第一次明确地把道德与管理整合为“道德管理”,并进行理论上的描述和论证,却是笔者6年前所作的尝试〔1〕。时至今日, 道德管理的概念及其理论分析已经被认同,并受到国际学术界的注视。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理论的新发展给予补充论证。 一、“道德管理”概念的延伸和深化 6年前,笔者提出“道德管理”一词, 其含义是指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实现对人的道德心理活动的合理调控和利用,强调道德管理的意义是使人们在社会管理的参与过程中始终保持正常积极的精神状态,完全净化于道德境界之中。这一理论的最初论证对象是劳动者在社会劳动过程中的精神力的利用程序,提出了人类精神动力系统的合理调控问题。笔者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的劳动,已不再是纯粹为了获得个人福利,劳动的出发点已不再可能仅仅是为了个人所得。任何一种形式的劳动,都必须考虑其社会所得。就是说,诱发人们从事劳动活动的动机不只是受个人利益、获得物质报酬的关心所驱动,即“物质动机的作用”,而是更受到对社会利益、他人所得的关心所推动,即“道德动机的作用”。因为当一个劳动者实际进入劳动生产过程中时,他首先可以暂时不为自己的劳动结果能否获得应取的报酬而担扰(事实上,社会现存的分配原则已经保证着每一个劳动者的应得利益),他首先应该产生的动机则是怎样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份额,以最虔诚的责任感和良心感来生产每一件产品,从而保证以后的价值互换。也就是说,一旦他进入劳动生产过程,就事实上客观地进入了劳动道德的境界:他必须全神贯注地操作,并始终保持正常的精神状态(即诚实态度、耐劳精神、质量意识等),以求客观有效的劳动〔2〕。 笔者对此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道德管理是关于人类精神动力系统合理调控的理论,主要论证人类精神为生成、离散、聚合及其演化的过程,分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生障碍的原因,揭示其内在的精神关系,强调对人的动机的质量管理;二是道德管理是关于人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理论,主要论证人力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经济效应,寻求降低人力投资成本、减少人力资源浪费以及最大程度地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最佳途径和方略。 现代管理学认为,社会管理的任何一种方式都是在“硬性管理”和“软性管理”两大系统中体现的。前者的涵盖面包括“物力”和“财力”,通过制订必要而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保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种管理带有契约化、法律化和理性化的特征,其重心在“物”,以“物”以“事”为核心来实施管理的程序化、科学化。后者则是运用以激励为主的管理手段,如改进工作条件,满足被管理者的经济、社会和精神需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自觉自愿地、富有进取地完成社会任务。这种管理的优化效应是注意和发挥人的潜能,尊重和维护人的个性。不仅管理的手段合乎人性要求,而且管理的目的也本着“人的全面自由地发展”的原则。从缘份的角度来看,道德管理似乎更投情于后者,因为道德管理主要表现为对人的精神性的调控和利用。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道德管理除了包含强化人性管理的要求外,其根本目的,就是利用道德的力量,调整精神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合理开发和利用人的精神力,使离散的精神力量整合为积极的强有力的精神支柱。 人的精神性是一种极其复杂而又神秘的社会现象。作为人性的特殊因素,它对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显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亦或说,没有人的精神性,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是不可能体现出来的。人作为精神性的主体,正是凭借精神性的作用,行使支配、指挥和控制自身行为走向的职能。正是因为人是有思想、有意识的存在物,从而决定了人可以在生产劳动之前便把劳动的结果作为想象的东西寓存于自己的意识之中,并转化为一种精神力量,驱使自己按照预先知道的既定目标去行动。人的这种“自觉性”也决定了任何现实的人都有自由支配自己的力量,自主地实现“动机——行为”周期,而不愿意完全按照别人的意愿盲目地活动。这既是人性的正当要素,同时又是导致人的精神力耗散的自在因素。 道德作为人的精神性的重要功能,它不只是表现为对人类精神关系的协调与控制,而且还表现为对人类精神的强大凝聚力、整合力。不论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还是集体主义的道德,这种功能都只能以调整精神关系的形式而表现。当人们把道德单方面地理解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时,这是由于忽视了“社会关系是精神关系的显化”这一本质联系所致。笔者提出“道德管理”的概念也正是基于道德功能的这种潜隐性表现。 因此,道德管理不能被简单地当成一种道德的管理方式或管理的道德化。这如同“儿子与父母的关系”。不能认为儿子的某些特征像父母就下定义“儿子等于父母”。儿子事实上代表着独立的“这一个”,即人类的“新种”。道德管理并不对管理活动中的行为作出道德上的原则规定,甚至也不划定行为判断或评价的道德标准,它只是把道德的主体性、精神性在一种特殊的关系价值转换中予以弘扬,即通过构建“物质动机——道德动机”的机制,揭示各种精神关系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发现人类思维的质量关系间的隐秘,探求修筑人的精神支柱的最佳方法。 二、道德管理与伦理学 “道德”概念传统上被界定在伦理学的“族词”里。论及道德问题,不可能不产生“伦理学意义的联想”。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梳理一下道德管理与伦理学的关系。 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概念,是指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道德既是一种善恶标准,又是一种行为标准;既表现为道德心理和意识现象,又表现为道德行为和道德活动现象,同时又表现为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现象〔3〕。很显然, 伦理学对“道德”的界定偏重于人的行为的善恶描述和规定。尽管伦理学也注意到道德所表现出的“心理”或“意识”的因素,但并没有把这个本应该研究下去的任务完成。关于道德的许多奥秘还有待于进一步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