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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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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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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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在评价二十世纪初起在西方学术界沸沸扬扬、领其风骚达半个多世纪至今影响犹存的元伦理学时,往往容易陷入这样的误区:或者一味强调其在伦理学领域中引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或者将之简单拒斥为无谓的文字概念游戏。的确,要对这样一种与传统伦理学截然不同,其内部又派别繁杂的理论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理论类型这一新的视角,将元伦理学视为伦理学的一个特殊理论类型来加以考察,以期对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理论价值作出公正的评价。

       一、元伦理学的理论意味和类型

      元伦理学(meta—ethics)又叫分析伦理学或批判的伦理学、伦理学的认识论、伦理学的逻辑。它一反传统规范伦理学,既不关心社会道德状况,也不制定行为规范,而仅仅关注于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解释道德术语的意义,分析道德语言的逻辑,寻找道德判断的理由和根据。一句话,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既不是社会的道德事实,也不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而是道德语言(包括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正如P·W·泰勒所说:“元伦理学不在于表达道德判断,而在于判断关于道德的判断,不在于理解道德,而在于理解对道德的理解。”〔1 〕也正如弗吉利亚斯·弗姆在其所主编的《道德百科全书》中所说,元伦理学“是对道德陈述所作的论述”〔2〕。可见, 元伦理学的出现意味着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反叛。严格说来,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庭抗礼源自1903年英国哲学家G·E·摩尔发表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在这部被西方视为“本世纪后来道德哲学所由发展的源泉”〔3 〕的著作中,摩尔将逻辑分析方法引入伦理学,将伦理学区分为关于知识的科学(即元伦理学)和关于实践的科学(即规范伦理学)两大类,成为元伦理学兴起的标志,他本人因而被称为元伦理学的开创者。

      当然,摩尔所肇始的还只是元伦理学的第一个类型——价值论直觉主义。随后,各种元伦理学理论相继登台,使得元伦理学具有多种理论形态。关于元伦理学的分类,国内学术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元伦理学可分为直觉主义元伦理学与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两大类型,而直觉主义元伦理学又分为价值论直觉主义与义务论直觉主义,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则包括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需要指出的是,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尽管在结论上不同甚至相反,但同属新实证主义内部所衍生的元伦理学理论,故笔者不同意国内有些学者把二者划界为与直觉主义并列的两大类型。

      一般而言,所谓直觉主义即“把道德知识解释为依靠或在于对行为的道德价值或境遇的一种‘直觉’(某种直接认识的形式)”〔4 〕的一种伦理学理论。而直觉主义元伦理学,简言之,就是在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基础上,强调那种使我们意识到道德真理的能力的直接性和唯一性。以摩尔为代表的价值论直觉主义与普理查德、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区别在于,二者所分析的被视为最基本的伦理概念的一个是“善”,另一个则是“正当”、“义务”,并围绕各自的基本概念来建构其理论。除此之外,二者在以下两个方面是共同的:(1 )认为伦理学基本概念是不可定义的。价值论直觉主义坚持“善”的性质的单纯性和不可分析性。摩尔就说:“‘善’是事物的一种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特殊的名称,因此不可能给它下定义。”〔5〕换言之, 只有在讨论的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能对它进行分析,也才能下定义。正如人们可以指出许多“黄色的物品”和“善的事物”,但却不能对“黄”和“善”本身加以分析和定义一样〔6〕。为此, 摩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把给不可定义的“善”下定义的企图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义务论直觉主义则认为义务概念是不可分析的。在普理查德看来,义务有不可分析的终级性质和不能下定义的单纯特性,类似于黄色的“黄”〔7〕。 罗斯也坚持义务概念不能归结为或引伸为非伦理学语词和其它伦理学语词。〔8〕(2)推崇直觉。价值论直觉主义认为直觉是认识善的唯一形式,因为善本身是自明的,无须加以说明,也不能加以推导,既不需要借助其它事物来证明,也不能从其它事物中推导。义务论直觉主义则认为义务具有和几何的、算术的公理如4×7=28一样的直接自明性〔9〕,因而不仅能为直觉所直接把握, 而且这种对义务的直觉既与义务行为的后果无关,也非源于义务行为内在的善性或某种义务理论。总起来看,直觉主义元伦理学把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道德领域,使善和义务概念的分析成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这无疑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首先,生硬地套搬形式逻辑的方法来分析道德的基本概念。“善”、“义务”等道德概念,既非常抽象又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内容,仅仅进行逻辑分析,而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是无法揭示其科学内涵的。其次,否定经验和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把直觉神秘化为某种先灭的直观能力,而不是看作经验长期积累和理性思维的实现(即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结果),道德因而也就成了某种先验的东西。

      本世纪30年代,随着新实证主义哲学的兴起和语言学研究的突破,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逐渐取代了直觉主义。又称分析哲学的新实证主义哲学打着反对形而上学的旗帜,将哲学的任务确定为从逻辑上分析哲学语言,强调一切科学均要经受经验和逻辑的证实。相应地,从逻辑上分析和研究道德语言,运用经验证实和逻辑证实的原则来检验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便成为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的两个主要研究内容和任务。而随着新实证主义哲学经历了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哲学两个发展阶段,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出现了情感主义与语言分析学派两种形式。

      罗素(后期)、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等情感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尽管观点不完全一致, 但都认为:(1)科学伦理学仅仅研究道德语言和逻辑问题。如果说元伦理学的初级形态直觉主义对道德价值和义务的探讨尚表现出它与传统规范伦理学母体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话,情感主义则彻底与传统决裂,完全摒弃道德规范的研究,把道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问题当作伦理学研究的全部问题,以此来建构所谓科学的伦理学。(2 )道德是人的情感(情绪)的表达。除集大成者史蒂文森承认道德语言具有描述意义外,情感主义者一般都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无非是人的情感——赞成、喜欢、欣赏、激励或相反,其作用在于影响他人的情感,使其产生类似的情感并付诸行动。(3)伦理判断是不科学的伪判断, 原因在于道德判断是具有感情意义的符号表达,其真实性无法从逻辑和经验上得到证实。

      情感主义元伦理学在西方社会造成了极为复杂的社会影响。一方面,艾耶尔的《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一出版,就出现了伦理学中似乎到处都是情绪主义者的局面”〔10〕;另一方面,情感主义者随后被指责为“邪恶的人”,“实际上应对二十世纪种种最可憎的邪恶负责”〔11〕。的确,情感主义者宣称在经验实证和逻辑分析的科学方法基础上建立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科学的伦理学,而且事实上,较之直觉主义推崇神秘的、难以把握的直觉而言,情感主义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使道德更接近人,道德概念与判断与人的情感、态度和行为有了联系,这些相对合理之处无疑使它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但同时,情感主义理论自身隐含着深刻的局限性与失误,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将道德中的感情因素、感情机制绝对化。其次,否定道德的客观基础和标准,陷入主观主义、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艾耶尔明确地说:“我们的学说的含义是认为伦理判断没有效准”〔12〕,道德“不具有任何客观的效准”〔13〕。凡是符合个人情感的就是正确的,这就是情感主义的原则。再次,将科学与道德对立。应该说情感主义者觉察到作为人类的一种理想和追求的道德和伦理学,与以反映世界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科学,这两种把握世界的方式在语言上各有特色,但因此而将道德与科学对立起来,将伦理学逐出科学的行列,这不能不说是其理论最大的失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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