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功利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英敏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长白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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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经济关系决定道德,有怎样的经济关系及其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就会有怎样的道德。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也是它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社会关系的改变,人们的伦理意识、道德观念、行为的道德准则,必然或先或后的、或部分或根本的发生相应的改变。

      一

      我们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经济关系并存;分配制度,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元化的分配制度。同这样多元化经济关系及其社会关系相适应,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也必然发生多元化的改变,不管人们主观上是否承认它,客观上都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主要存在这样几种道德观:利己主义的道德观,其理论观点是人性自私论,实践上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合理利己主义即理性利己主义道德观,其理论上认为自我是目的,他人、社会均是达到自己目的手段,实践上坚持利己的行为取向,但不损人,甚至为利己而利人;功利主义道德观,与市场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流行的一种道德观。这种道德观,又可分为个人功利主义、集团功利主义、社会功利主义。个人功利主义实质上是利己主义,也可以说是利己主义的变形态。集团功利主义,实质上是团体利己主义,或者说是团体利己主义的变形。社会功利主义,有资本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

      我们对利己主义的道德观,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应予以否定和批判,因为它损人利己,或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对理性利己主义,则应给予有限的承认,即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它的现实性。这种道德从理论上说,它不甚科学,也不尽合理,因为它只承认自我是目的,他人、社会是手段,否认自我还有手段的一面,他人、社会还有目的一面。从实践上说,这种道德观支配下的行为是合法的,且往往无损于他人,无害于社会,甚至相反,有利于他人,有益于社会。它虽然主张利己,但不否认利他,这与损人利己,或只顾自己,不管别人,无视他人存在的利己主义不可同日而语。它不是崇高的道德,但却是合乎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最低的道德,故此应允许它存在。至于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则应区别对待: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取扬弃的态度,对它主张道德以利益为基础,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为道德评价的尺度,注重行为的效果都应予以肯定;但对它的自然主义人性论,即人的本性趋利避害,亦即天生利己,以个人主义作为伦理的基本理念,以及道德评价方法上的片面性,只看效果,不见动机却应予以否定或批评。对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则应大力倡导。

      二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呢?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依我之见,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但它不是过去我们所说所讲的那种集体主义,而是重新解释和界定的集体主义。

      这里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这就是功利主义不是资产阶级的私有物;无产阶级、人民大众也有他们自己的功利主义。诚如毛泽东所说:“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见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1〕不言而喻,毛泽东在这里, 不仅指出功利主义有不同阶级属性,而且着重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即人民大众的功利主义,亦即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相统一、相结合的功利主义。毫无疑义,这是一种新的功利主义。这种新的功利主义,不是别的,恰恰就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

      以往对集体主义的解释,大致有三个基本要点: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实行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结合;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这三点,除第一点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家那里多少能够找到一点根据以外,其余二点找不到根据。其实,这样解释集体主义,显然是不科学的,有较大的片面性。首先是割裂了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内在联系,给人的印象是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总是处于对立之中,看不到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与剥削阶级,两者相互依存的方面尤为突出。其次,片面强调个人对集体、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无条件服从。那么集体对个人、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又该怎么样呢?没有下文。显然是不公正的。只讲个人对集体的义务(即集体对个人享有的权利),不讲集体对个人的义务(即个人对集体享有的权利),依然是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道德。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这里隐含着一个未经证明的假定,即集体永远是正确的,或总是正确的。这是可能的吗?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不是一切集体都正确的,更没有一种集体永远都是正确的。从经验事实上看,集体也常常犯错误,真理、正确的方面,不一定都在集体手里,相反有许多时候,倒是在个人手里。再次,以往对集体主义的解释不管怎么说都有轻视个人利益的倾向。似乎个人利益无足轻重。人们还记得改革开放以前,曾经普遍流行一句话:“国家的事情再小,也是大事;个人的事情再大,也是小事”。更有甚者,常常把个人的利益当作个人主义。这样势必损害人民群众的主动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这样的集体主义,远离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原本意义,远离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精神实质。这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所写的集体主义很难为人理解,很难入脑、入心,很难落实行动上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主义原则遇到了严重的挑战,也受到了一些这样或那样的批评,促使一些理论家进行认真的反思,并且着手重新解释它。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坚持社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充分肯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努力把社会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以促使个人同社会的和谐发展”〔2〕。这个解释有了不少的新意,是相当正确的,可以说, 比较真实的反映了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的实质。依我之见,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即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应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或者统筹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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