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学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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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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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在康德看来,人有道德。道德源于理性而非感性。因为理性的本质是自由。理性之自由即在于超越并征服感性。而这种超越与征服乃是一场无尽的斗争。

      关键词 理性 自由 自律 职责

      希腊时代的泰勒斯以他的水第一次向世界宣告:哲学诞生了。从此,哲学家的队伍也象浩浩荡荡的河水,涌向自然界。自然以其无穷的奥秘引发了他们同样无穷的好奇,于是自然哲学蓬蓬勃勃,一发而不可收。然而自然是人的自然、对象是人的对象,自然与人密切相关,普罗塔哥拉因此而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然而人是什么?对于哲学而言,人成了一个问题。第一个明确意识到人的问题的是苏格拉底,他把德尔斐庙门上的“认识你自己”纳入自己的哲学体系,投身于求解人类自身的事业。然而,哲学的步履就象人类自身的步履一样艰难,人类对物对己的探讨不知怎么地发生了转向,转而成为对神的信仰,人成了神的奴仆,而且这个奴仆一作就作了上千年。直到近代的文艺复兴,人类才恍如大梦初醒,不少人异口同声地喊“我是人”,于是人类才纷纷从神的掌心中逃出,再度面对自然,面对自己。然而许是在一个牢笼中囚禁得太久,以致出逃时慌不择路,又许是自然太过绚丽多姿,致使人难以自持,人类刚刚从神像前站起就又跪倒在物的面前。法国人赫然把“趋乐避苦”作为人的本性写在哲学的旗帜上,利益支配了判断。人又沦为物的奴隶。于是,人依然作为一个问题横亘在哲学家面前。勇于揭开人类自身之谜的是康德,“人是什么”成了他终生苦思的中心,可以说,康德哲学的主要体系都是为回答这一问题而构筑的。尤其是他的第二批判,“以良知说本性,以义务说伦理,然后砥柱狂澜,使万众知所趋向”。〔1〕设若真如任公老先生所言,听听康德的说法能有助于人成为 人, 有助于人世成为人世,该是多有意义的一件事! 这就是促使我写这篇小文章的初衷之所在。

      一

      人是有德性的存在,他可以依据道德法则立身行事,既可有所为,也可有所不为。而道德法则寓居何处,是纯粹理性,还是感性经验?这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开篇引论中提出的问题。“还是纯粹理性自己就足以决定意志呢,还是只有在它被经验所制约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决定意志的动机呢?”〔2〕这个问题在康德看来至关重要,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道德法则能否成立,直接关系到人是不是人的问题。

      道德法则作为规律,必须具有必然的普遍性,“即是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3 〕而必然普遍的道德法则不可能来自感性经验,“要想从经验原理中提取必然性(这就无异于石中取水),并想借此来给一个判断以真正普遍性,那简直是一种矛盾。”〔4 〕经验认识只能提供个别偶然的事实,这些事实由于受偶然的主观条件的制约会人各不同、时各不同。如何从个别偶然的经验事实上升到普遍必然的规律,在康德时代还是一个难题。康德因此首先从普遍必然性乃规律的本质规定性的角度切断了道德法则与感性经验的联系,某种意义上也就切断了人与感性经验的联系。

      感性经验所以不能提供必然普遍的道德法则,因为它总是以某个欲求实现的对象的先在性为前提。“选择的动机乃是‘对象’的表象和这个表象与主体的关系—欲望官能就是被这种表象和关系所制约,企图实现那个对象的。但是表象与主体的这种关系就是所谓实现目的之快乐”。〔5〕这样就引发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快乐或幸福是不是道德, 也就是对法国人所说的“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的重新思考。在康德看来,苦乐祸福“永远只指示着对我们的愉快或不快,快乐或痛苦等心情的一种关系,……但是善或恶则永远意味着对意志的一种关系。 ”〔6〕苦乐只有关于人的感觉状况,而善恶则有关于人的行为,二者截然不同。因此康德力主将两者分开,“划分那以经验原理为其整个基础的幸福论和不允许丝毫经验原理掺杂于其中的道德学,乃是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首要任务”。〔7〕区分幸福论与道德学事关道德的生死存亡, 事关人性的生死存亡,当然也事关人的生死存亡。康德并不否认人的幸福,“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顾虑感性方面的利益。”〔8 〕但如果把道德仅仅看作获取幸福的手段,那么道德就变成对他物来说的一种有用的东西,一种工具,这样也就根本不再有本身为善的道德,人们也就可以在道德的名义下尽情地追逐自己的利益,意向的道德性就被“连根拔去”,〔9 〕就会出现“物质生活纵然会由此稍见起色,可是道德生活却萎顿下去”的可怕局面。〔10〕在康德看来,假道德之名以满足自己的需求,那就等于取消道德。人类如果真的对理性之声充耳不闻,甚至贬理性为本能,那就无异于泯灭理性,就必然会导致人性的堕落,堕落为彻头彻尾的动物。事关至要,康德因此又从人性的角度切断了道德法则与感情经验的联系,切断了人与感性经验的联系。

      幸福之所以不是道德,趋乐避苦之所以并非人性,乃因它们与意志的关系明显不同。“意志所服从的那个世界的法则和服从于意志的那个世界的法则(就意志对其自由行为的关系而言),中间的差异就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下,对象必然就是决定意志的那些表象的原因,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意志才是对象的原因。”〔1〕显然,意志决定还是决定意志,或者说,意志自由还是意志受制,乃是一个关键,它标志着两种不同的法则和两个不同的世界。这是康德通过探讨道德法则的起源引发出的更为深层的又一个问题。在康德看来,对象决定意志中的对象显然是现实的感性对象,追求感性对象的存在也必然是感性的存在,感性对象与感性存在都存在于时空之中,从而都是现象界的存在,都服从于物理必然性。所谓物理必然性就是自然因果链锁,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先在环节的必然结果,又是后继环节的必然原因,所有环节都是受制的,命定的,如果有了B,那么上溯必然有A,下推必然有C。 根据自然因果必然性,康德得出如下结论:“在某个时候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并因而还有某一种行为,都是先时曾发生过的事情的必然结果。但是过去的时间既然不是我所能控制的,所以我所实践的每次动作,由于不受我控制的那些决定原理,就都是必然发生的,那就是说,我在我发生行为的那个刹那永远不是自由的。”〔11〕没有自由,就没有道德法则,因为自由乃是“道德法则的一个条件”〔12〕,“道德法则实际上就是从自由出发的原因性法则”〔13〕。而没有自由、不具道德的存在不是人而是物,“是万有宗匠所赋以形体、配以机括的一个木偶,或Vaucanoon 式的一架自动机”。〔14〕事情如此严重,以致康德又一次从维护自由的角度切断了道德法则与感性经验的联系,切断了人与感性经验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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