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提倡的“利他性人格”

作 者:

作者简介:
姜延军 南京政治学院哲学经济系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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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兴未艾,使改革开放进入到一个新的进程,也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不少新变化。一方面,集体主义价值观在全社会继续居于主导地位,对全社会人民起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随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而来,由于其不可低估的群众基础,又有滋长蔓延之势。为了适应全面改革开放的需要,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生活的伦理原则和价值取向,人们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倡导一种“利他性人格”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有很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以往,我们在传统的两点论的指导下,把道德人格简单地分为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的人格(消极人格)和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取向的人格(理想人格)。而事实证明,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存在着广阔的中间地带。在这个中间地带两种伦理观念彼此交织、斗争和渗透,经常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自我超越和相互转化。这样,在两种伦理原则对立同一、交织斗争、此长彼消的动态过程中必然出现许多中间环节。这些中间环节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利他性的因素。因此,只要我们把眼光放开一些,用辩证的头脑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两种伦理原则之间还存在着一种以利他性为特征的人格取向。

      所谓“利他性人格”,也即是主体自觉自愿地采取付出努力(或代价)的行为以产生对他人有益的效果的一种责任意识。这种利他性人格在实际中是大量存在的,其自身又由于环境、条件、行为主体的文化修养、心理情绪等情况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层次。我们认为,至少可以分为四类:

      1、利他性匮乏,常常表现为交换性的利他行为。 此类行为在特定的行为环境中孤立起来考察的确是对他人的一种给予,带有利他性。但是因为它总是期待着相应的回报并以得到回报为目的,实际上是一种以利己为目的的利他。

      2、利他性狭隘,一般表现为有选择的利他行为。 因为人总是生活在一个极其复杂的关系当中,不同的关系对行为主体来说有着亲疏、远近的区别,所以,行为主体总是依着对他人关系的不同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利他性。

      3、利他性不稳定,即在某种特殊境况、偶然事件面前, 行为主体可能会产生利他的冲动,表现出利他行为。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许不见得一贯高尚,甚至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缺点和不足,然而在一些特殊境况、偶然事件中,他们却不再事不关己,而是表现出深切的同情心、善心和爱心。

      4、利他性卓越,这反映在一种稳定性舍己的利他行为中, 是由那些思想、心理成熟的人在自觉选择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行为总体的利他性。具有这种行为特征的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自己的喜怒哀乐,也有对个人幸福的真切向往,但由于他们有着足够强的自我意识,有着明确的信念,有着坚韧不拔的追求精神,所以,在个人利益同他人、集体、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的理智、情感的天平最终是要倾向后者而不是前者。

      我们可以看出,“利他性人格”是对个人主义价值取向的逐渐扬弃。那么,“利他性人格”与集体主义伦理原则又是什么关系呢?

      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体系基本原则的集体主义,就是在科学地认识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自觉地把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必要时节制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乃至生命。其实质内容包含有互相联系的三个层面:一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二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重于对社会的索取,在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集体利益;三是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保护和促进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本文提出的“利他性”既包括出于道德责任感的行为,又包括出于对他人之爱心的行为;既有主动施惠和助人的行为,又有为了回报他人恩惠或补偿由自己造成的损失而发出的“偿还性”行为,而且后一种利他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可见,集体主义与“利他性”在本质和趋向的意义上是契合的,只不过前者是科学认识基础上的自觉地牺牲精神和奉献精神,而后者是在此之外又包容了那些朴素的、自发的集体意识和社会情感。

      二

      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利他性人格”存在的必然性,也即是提倡这种人格的客观依据。

      首先,提倡“利他性人格”是适合国情的。在目前的改革进程中,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国际和国内的多种原因,我国人民的价值观念呈多元状态,我们还不能完全消除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在全社会的影响。但是,即使从最低的层次来讲,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集中于城市,对于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设施等,成为人人关心的事。因此,那种不顾他人、不顾社会环境的个人行为,也都不得不受到外在环境的制约。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家除了有效促成社会进步发展和实现劳动者自己创造自己的共同幸福之外,别无其他私利与目的,所以个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是利他性人格最重要的现实基础。

      其次,提倡“利他性人格”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史实表明,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受惠于互助之处远远超过互争。互助使人类自身的适应能力大为增强,凭借互助,个体可以用最少的努力来实现生活的最好享受和最大满足。所以,千百年来,人们总是把为社会、为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行为视为美德,加以赞扬。利他精神正是由此确立并不断得到发展的。可以认为,人类进化的历史就是个体“利他性”顽强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历史。一方面是人在实践中结成了相互关系,并认识到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整体利益的重要;另一方面,这种社会环境、社会的文化氛围、社会的道德要求又在不断地影响着个体的心理,铸造着每个特定个体的人格精神,使人越来越脱离纯粹的物欲的支配,追求着一种丰富的精神生活和高尚的道德境界、完善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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