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层级与伦理生活辩证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利民 杭州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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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罗尔斯在《公正论》中所指出的,伦理学中的两大基本概念是“公正”与“好”(善)。不同伦理生活实践及理论建构之间的分歧与争论,大都可以还原到对这两个概念的规定及其相互关系的看法之上。比如:何者第一性?应当从何者推导出另一者来?不同回答便形成了伦理学中“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思路。认为伦理学应当建立在“好”(善)这一价值范畴上者,被称为“目的论”。目的论思路在伦理学中影响曾十分广泛,但其地位在当代变得起伏不定了。本文将评介一下当代西方对目的论或伦理学是否可能的争论,然后提出一个“两阶价值”的理论模式,区分“好”(善)的不同意义,并探讨其辩证关系,以期澄清一些重要的伦理理论与生活问题。

      从流派递演上看,当代西方伦理学界中最具影响力的非罗尔斯莫属。罗尔斯在构建其庞大的“公正”理论体系时,明确自己的使命为复兴康德思想,反对功利主义,反对把“好”(善)当作第一性的并从“好”(善)入手建立伦理学、推导“公正”性质的目的论。他认为正确的作法只能是:先运用“社会契约论”模式独立地确定“公正”内容,然后再说明“好”(善)(参见《公正论》,哈佛1973年版,第403 页)。这一看法在自由主义话语背景中曾引起了广泛共鸣。然而近一二十年来,以麦金泰尔、瓦尔策、桑德尔、威廉斯、泰勒等为代表的“社团共同体派”(communitarianism)或“新亚里士多德主义”崛起,捍卫目的论,批评罗尔斯类型的义务论的公正理论为“无根的伦理学”,认为凡是不在某种共同体的“好”(价值)上建立起来的伦理学,都是抽象的、不自然的、反历史的,甚至不算伦理学。真正具体的、自然的伦理生活,只能从共同体的共同目的(好)中找到最终依据。一时间,“目的论”重振声威,似有再度取代义务论的势头。然而,人们必须看到,并非人人都相信“目的论”复兴的理论可能。比如,近几年哈贝马斯就明白表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企图在一个已经丧失了大一统宇宙社会演化论信仰、崇尚多元宽容的当代世界中复兴目的论,从理论上说是缺乏历史感的,从实践中讲则可能是保守的(参见J ·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论》,MIT1993,第122—124页)。

      以上思潮递演及争论的实质可以从学理上加以进一步分析。所谓伦理“目的论”可以有两个意义:一是以是否(最大地)“增加了善(好)”来裁定个人的及社会的行为的合道德性。“好”(善)既可以指功利(goods),于是有功利主义;也可以指“幸福”(the good), 于是又有幸福论。功利与幸福处于两个十分不同的水准上(下面还会论及)。目的论另一个意义是指确立一种最高“好”(善),统一全社会的价值目标,亦即排出诸good的位序,要求人们追求“最本真之好”,同时认清并抛弃“假好”(对这两个方面,古典时代伦理目的论都会认同,尤其是亚里士多德主义,故而可称为“强目的论”。近现代一些较弱的目的论者可能认同第一方面但不接受第二方面)。

      康德及20世纪的“新康德伦理学”如罗尔斯、哈贝马斯、科尔柏格等人反对目的论思路的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实质的、道德之外的领域中所寻找的原则难以建立普遍、必然的道德规范,而且有把道德下降为实现个人之good的工具(=非道德)的危险。罗尔斯在其《公正论》第4节中强调地发挥了这一“康德忧虑”,论证说一个社会的“公正” 观必须是统一的,否则无法共同生活;但“好、坏”观却因人而异,所以,人们在建立“公正”观时决不能受不同“好、坏”(善、恶)概念影响。第二,目的论(功利主义类型)主张以“增进大多数人的总体之‘好’(功利、幸福)”为个人的道德行为标准,有可能会为了使他人获得更大物利而危及行为主体的个人基本权益。第三,统一全社会目的(good)或“统一生活计划”的强目的论更令人怀疑:这会不会导致不宽容和宗教迫害?R·德沃金曾指出, 当代自由主义的核心信念是:有关“人的最佳生活”(或人之生活目的)的问题,从公共角度看应视为原则上无法“彻底解决的”(参见麦金泰尔:《品德之后》,诺特丹,1984年版,第119页)。罗尔斯在强调一个社会中的“公正”观应统一时 ,也指出“好(善)”观应容许多样——而且应当多种多样,这本身就好(参见《公正论》,第447—448页)。

      这些理论之争的意义,不仅仅只是理论上的,因为它们显然反映了现实中选择何种基本社会制度的立场冲突。在西方,个人本位还是社团本位的生活形式取向争执,新、老自由主义在近现代的相互批评、替代与演变,以及社团共同体主义的提出新理想选择等等,是环绕“目的论”争论的实际生活背景。解决这些争论对于我国伦理学界的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也有益处,比如传统伦理学框架主要是义务论的(历史发展必然规律及人的使命)还是目的论的(幸福论或功利论)?“价值论”目前受到理论界广泛重视。“好”(善)是伦理学特有之价值;但是,在建构伦理学时能否使用价值(好—善),如果能,可以用何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使用?等等。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一些基本的梳理工作可能是有益的。

      首先需要对“好”(善)这一伦理学首要价值进行语词分析。“好”(善)有两种:生活的与道德的;这本来不是一个难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却常常混淆之。一个原因是翻译。在西文中,只有good一词,但中译中却用两个字:“好”或“善”。两个词(“好”与“善”)在西文中实际上只对应于一个字,这显然容易使读汉译西方著作的人思想走入混乱的歧途。这种混乱进一步地说,不仅仅是翻译问题,而且是概念自身的多重指称的问题。因为“好”既可指非道德的“好”,又可指道德的“好”。一词二指,岂能不乱?在古希腊,许多道德学意义上的“好”就是从非道德的“好”如外在美丽、良好出身、力量与能力等等中衍生出的。所以人们在讨论道德价值时往往会与物质性的成就混淆。康德也抱怨过拉丁语中对“善”的道德意义与非道德意义不做区分,造成混乱。“幸而德文里面有几个语辞,不允许人们把这种差异忽略过去。对于拉丁文用bonum(善)一字所指称的那种东西, 德文却有两个十分悬殊的概念, 并且还有同样悬殊的语辞:das Gute (善)和dasWohl(福)两字与bonum一字相当……。”(《实践理性批判》, 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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