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关系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公共关系的发展需要遵循道德的规范和原则,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而一定的道德要想走向更为广阔的领域,特别要使自己成为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企业与其公众、消费者间关系的准则或规范,也必须研究公共关系,并以公共关系作为其特殊的实践领域。 公共关系在其孕育、萌生阶段就提出了自身的道德问题。菲尼亚斯·泰勒·巴纳姆是被人称为公共关系史上“黑暗时期”的一位著名代表人物。他为了提高马戏团的票房价值,不惜制造新闻、编造谎言来吸引观众。他曾杜撰过两个离奇的故事:其一是马戏团有一位名叫海斯的黑人女奴,一百年前曾养育过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其二是马戏团还有个汤姆将军,曾率一群侏儒赶着矮种马拉的车去觐见过维多利亚女皇。谎言被揭穿后,巴纳姆却毫无愧色。他的信条是“凡宣传皆好事”,“公众利益算不了什么”。艾维·李(Ivy Lee )这位被称为公共关系鼻祖的人物,提出了光辉的公共关系思想:要讲真话,要尊重公众。他认为,一家公司或一个组织要获得好名声,就必须把真情告诉公众,而不能以假情报来愚弄公众。如果真情的披露对本公司或本组织不利,就应该调整本公司或本组织的行为。一个公司与员工和其他社会组织处于紧张关系状态,其原因往往是因公司的管理者不注重公众利益和与公众相沟通造成的。艾维·李的公共关系思想被许多公司所采纳,在解决劳资纠纷、恢复公司形象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从道德角度看,巴纳姆愚弄公众,不顾公众利益的意识与行为和艾维·李讲真话,尊重公众利益的意识与行为就是道德现象在公共关系中最早的体现。艾维·李以后的九十多年的公关史,也是一部公共关系道德史。国际公共关系协会、英美公共关系协会以及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等均为公共关系道德建设进行过积极的探索与实践,这些探索与实践无不进一步揭示和证明了公共关系与道德关系之间内在的密切联系。 利益是公共关系与道德关系共有的一个基本问题。公共关系与道德关系均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而利益是经济关系的突出表现。恩格斯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这样,对利益的取舍态度就必然成了衡量公共关系道德或不道德的标准。公共关系要在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组织或企业在其运作经营中,既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又要考虑公众、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要兼顾到自己的周边生态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只有达到了各方利益的一致,或说满足了相互间利益的最基本需求,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因此我们界定这种公关是符合道德的、是科学意义上的公关。否则,若只顾自己单位或企业的利益,不顾公众、消费者或社会各方的利益,或只顾了公众、消费者及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弃自身利益于不顾,均不能称其为科学的、符合道德的公共关系。只有做到利益上的互惠互利,实现共同发展,才能被称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要求的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与道德关系二者之间交互作用、密不可分,是社会组织或企业实现其目标的两种重要手段。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公共关系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政府、企业、各类团体等)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大众传播(电子媒介和印刷媒介)为主要手段。遵循公平交往、互惠互利、讲求科学的原则创制和推出形象,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等特殊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侧重于组织形象的塑造去实现组织的目标。道德关系一般以组织的成员为支点,运用人际交往的手段,依据善恶、好坏标准,侧重于获得良好“人缘”去实现组织的目标。二者的联系在于:公共关系是一定道德关系的实现。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不论以什么方式存在,都将反映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公共关系就是一种道德关系。公共关系的实践,离不开组织成员与相关公众个体之间的交往,而人际交往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违背惯用通行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公共关系就不可能实现。同时,道德关系也不是抽象、孤立存在的,它渗透于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职业关系之中。并在其中获得充实、更新、完善和发展,从而又反作用于具体形态的社会关系或职业关系。在这个侧面显示道德关系也从公共关系之中获得新内容,促进自身的不断发展。 2 公共关系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公共关系道德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公共关系职业和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道德现象。到1991年全国公关组织联席会议通过《中国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我国公关界对公共关系道德的认识与确立才不过几年的历史。但从蓬勃发展的公共关系事业来看,公共关系道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将是日显重要的问题之一。 公共关系道德是指在公共关系实践中形成的用以调整社会组织与其相关公众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的总和。恩格斯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公共关系道德, 就是产生于公共关系行业,用以约束公共关系从业者,从而达到调整社会组织与其公众关系的行为准则。与其它社会道德比较,公共关系道德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一)公共关系道德有自己特殊的调节范围。公共关系道德主要用于调节两大方面的关系:一是调节社会组织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二是调节社会组织与其外部公众之间的关系。凡发生在法律效力之外的社会组织与其内外部公众间利益方面的矛盾、摩擦,都要依靠公共关系道德予以调节。对于公共关系以外的其它活动,或者说不涉及社会组织与其公众利益关系的活动,属于其它社会道德问题,不在公共关系道德调节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