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学家W ·古德在其《家庭》一书中写道:“对于多数美国人来说,‘亲属’一词似乎有点古雅或带有乡土气息。‘亲属关系网’也使他们感到陌生。”〔1〕 但是,对于中国的农民、小生产者来说,“亲属”却是一个多么亲切、诱人的概念:“亲戚关系网”又是如此熟悉和重要,它是自己安身立命的基本依靠。基于血缘亲情和地缘人情面子而形成的浓厚的“圈子意识”,强烈地影响和支配着中国农民小生产者传统的道德价值取向,从而造成了农民小生产者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的二重化以及非中立性。 我们知道“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2 〕它基于人伦的原则而确立起来,是约束、规范每个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道德的功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其社会作用是确立和维护家庭、社会的生活秩序,保证家庭、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中国农民小生产者传统的道德观,是指小生产者在处理自己与家庭内部成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所特有的善恶评价观念。由于小生产者在处理“圈内人”与“圈外人”的关系时所依据的道德价值观不同,因此,其善恶评价的标准也根本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和根本对立。这种二重化的道德观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小生产者是以宗法血亲的“圈子”为核心由内外推、向外辐射,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人缘和地缘距离的远近、自他关系的尊卑等社会网络,形成和确立各种相应的人伦道德观,并通过民间风俗和传统习惯加以对象化。 这种“圈子意识”源于宗法亲情,并通过中国封建传统的宗法制度而得到强化。梁漱溟先生曾对此作过深入的分析。他写道:“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3 〕他还举出庐作孚先生对此观点的精深阐述:“家庭生活是中国人第一重的社会生活;亲戚邻里朋友等关系是中国人第二重的社会生活。这两种社会生活,集中了中国人的要求,范围了中国人的活动,规定了其社会的道德条件和政治上的法律制度。……人每责备中国人只知有家庭,不知有社会;实则中国人除了家庭,没有社会。”〔4〕从梁漱溟、 庐作孚二先生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农民小生产者的生活圈子有二:其一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圈子;其二是以地缘、邻缘为基础的亲戚、邻里、朋友圈子。这两个圈子里的人被小生产者看成是“圈内人”。除此之外,则被视作“圈外人”。在农民小生产者的心目中,“圈外人”既是指与自己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也指与自己的家庭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等级身份相距甚远的人,例如,其他家族、村落的农民,尤其是地主、官员、士大夫等与自己地位反差强烈的人。当然,这种“圈内人”与“圈外人”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主体的实际需要而膨胀扩大,也可以收缩、递归和还原。以血缘和地缘为例,在小生产者看来:在一个家族里,核心家庭就是一个圈子;在一个村落里,家族就是一个圈子;出了村落到乡,村就构成一个圈子;出了乡到县,乡就构成一个圈子;出了县到省,县也就是一个圈子;出了省到全国,省也就是一个圈子;出了中国到国外,华人也就构成一个圈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与“圈内人”打交道时,封建统治阶级所确立的伦理道德规范(毋宁说是封建统治阶级从小生产者的道德心理要求中提升出来,又以“教化”的方式灌输到小生产者文化心理结构中去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即儒家的纲常礼教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当然,小生产者在接受儒家的纲常礼教的“教化”时,也渗透着自己的特殊理解和选择。以儒家所宣扬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孝”为例,其提倡和宣扬的“孝道”有“显亲”、“娱亲”、“养亲”等几层内容。封建士大夫阶层特别重视的是“显亲”和“娱亲”。儒家经典就曾说过:“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而中国的农民小生产者对自己父母所尽的“孝道”,则不敢奢望“显亲”和“娱亲”,而只停留在“养亲”层面上,即让为自己辛苦了一辈子的父母在晚年吃口太平饭。 在与家庭内部成员打交道时,为了实现家庭内部和谐的价值目标,小生产者所遵循的主要道德规范是基于宗法血亲意识而确立起来的“孝”、“悌”。在与亲戚、邻里、朋友打交道时,为了维护邻里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小生产者所遵循的主要道德规范是基于人情面子意识而确立起来的“信”和“义”。 农村社会是直接群体,大家都是熟人,天天见面,和谐相处靠的是人情面子。所谓“面子”,是指个体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所造成的客观印象和舆论评价。一个人面子的得失、人缘的好坏、人情的厚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他之间是否恪守信诺、专诚如一。如果在亲戚、邻里、朋友面前失信,就会觉得“丢面子”,不仅受到自己良心上的谴责,而且也会遭到乡里公众舆论的谴责,自己会在熟人面前抬不起头来,不好做人。因此,所谓“重然诺,轻生死”、“约誓遇事帮助”等等执着于“信”的观念,对于农民小生产者有强烈的道德魅力。联系邻缘的“信”(人情意识)的道德规范的进一步发展,便拓展为凝结性更强的道德规范——“义”,演化出结盟意识——互帮互助。“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仇人多堵墙”,“为了朋友可以两肋插刀”,“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等等。这些来自民间的格言、俗语、口号,体现的是小生产者对“义”的执着和结盟意识的外泄。 但是,一旦超出了自己的“圈子”,在与“圈外人”打交道时,小生产者便不奉行“圈内人”所遵循的道德规范,而是内外有别,公私分明(公德是指与“圈外人”打交道时的道德;私德是指与“圈内人”打交道时的道德。) 对于农民小生产者二重化的道德标准,苏联学者B·H·米罗诺夫曾作过考察和分析。他在分析沙皇统治时期俄国的农民的道德观时指出:“农民的道德准则具有二重性。村社道德中存在着很多官方认可的道德,村社道德在村社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方面得到充分的实施,在同其他村社农民的关系方面,这种道德准则不太起作用,而在同国家、其他阶级、其他等级头面人物的关系中,这种道德很难实行。在农民看来,欺骗邻居、亲属是不道德的,而为了农民的利益欺骗政府官方或者地主,是受到表扬的道德行为。偷窃邻居的东西、破坏所分土地的地界、未经允许在村社的树林里砍柴,这是不道德的。而摘地主园子里水果、在地主的林子里砍柴或耕了地主的地,则不认为这些行为有什么不道德的地方。这样,农民那里有一种道德在处理村社内部成员关系中起作用,还有一种道德——处理同外人、特别是同非农民关系时的道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