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道德目的论析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进学 中共商丘地委党校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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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生产力标准的提出和对效率、经济利益的强调,功利主义已成为一些人的价值取向。在我们这个道义论伦理传统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度里,功利主义也不再陌生。随之,也引发了人们对功利主义的一些思考和评判,如何正确评价和科学地对待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问题,也就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试就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道德目的论作一粗浅的分析和评价,以就教于同仁。

      人们可以毫无困难地列举出一系列道德准则来,诸如:不许偷盗、不许撒谎、不许图财害命、应相互帮助、应尊老爱幼、应诚实守信等等,人们把这些道德准则加以宣传、加以灌输,当作应尽的义务来履行。但是,人们为什么要提出和遵守这些道德准则呢?进而言之,人们为什么要讲道德呢?这便涉及到了道德的价值基础问题即道德目的论问题。如果说这些道德准则就是你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存在为什么的问题,这种回答就未免失之粗野和无礼,这与现代社会人们的自由、理性精神是大相径庭的,是蒙昧主义的做法。

      在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史上,关于人为什么要有道德即道德的目的的探求和说明,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其一是利己主义伦理学的观点。利己主义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按照一定的道德准则去做事,归根结底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和幸福;人们做对别人的利益和幸福有益的事情,最终还是为了自己获得利益和幸福。道德只不过是人们获取自我利益和幸福的手段、途径乃至技巧而已。这一观点在近代英国、法国的唯物主义的经验论伦理学那里非常盛行,如英国的霍布斯、孟德维尔、洛克等人和法国的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都竭力鼓吹这一观点。霍布斯就认为,人们之所以签定并遵守契约(自然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自己生活的舒服和生命的安全。爱尔维修则明确指出:“如果爱美德没有利益可言,那就决没有美德。”(见《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66 页)霍尔巴赫也曾说过:“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幸福来使自己成为幸福的艺术。”(见霍尔巴赫著《自然的体系》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上卷,第274页)

      其二是神学目的论的观点。神学目的论者认为,道德的产生和世界上其它万事万物的产生一样,都是神的意志的体现。道德是不可违背的神谕(比如基督教的“摩西十戒”),道德的价值基础来自于全知全能的神。作为尘世上的人,只有遵行神谕的义务,而不能怀疑神的义旨。但是,仍然会有人追问:我为什么要遵循神的意志而行动?神为什么要让我这样行动而不能那样行动?人们从神学目的论那里很难获得对此问题的满意的明确的回答。

      其三是义务论(或称道义论)的观点。在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康德等人为代表的先验的唯理主义伦理学家,倡导义务论伦理学观点。他们认为,人们依道德行事,决不是为了自己经验感受到的快乐或幸福,道德是做人必尽的义务或责任。如康德就认为道德是人的意志自律,若从感性幸福推出道德(如伊壁鸠鲁)或从道德推出幸福(如斯多葛主义),则会抽空道德的根基。因而人们在依道德而行时,不仅不应该以利益、快乐、幸福等经验目的为前提,而且连想都不能想,道德的行为只从义务感出发,只从对道德规律的敬重出发去做。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康德明确指出:“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要是为义务而实行的”,又说:“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所以有道德价值,不是因为它所求达的目的,而是因为决定这个行为的格准;所以这种价值不是靠着行为的目的之实现,只是在于行为由以发生的立志作用所依据的原则,与欲望的对象无关。”(见《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4~15页)

      在功利主义伦理学看来,上述三种观点都未能真正解决道德的价值基础问题,这是这三种伦理学不能以理服人的根本原因之一。功利主义伦理学自其产生之日起,在道德目的论上就非常自觉,他们非常重视道德价值基础的研究,坚决反对离开道德的目的而空谈道德的做法。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创始人杰罗米·边沁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并界定了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把人的苦乐、祸福当作衡量人行为的道德性的最终标准。后来,到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约翰·斯图加特·穆勒那里,就明确地把功利原则称作“最大幸福主义”,即认为道德的最终标准(或最终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具有多大的道德价值,其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该行为是否促进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离开人的快乐或幸福,就不能说明哪一种行为好哪一种行为坏,也就不能对行为进行适当的道德判断。而且,穆勒还认为,人的快乐(或幸福)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有质的不同。按照快乐质的高低等级,穆勒把快乐大致分两类,一类是肉体的、物质的快乐,一类是人精神上的快乐。穆勒认为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有价值、更为高尚、更为可取。他曾提出一句名言:“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做一个傻子好。”(见穆勒《功利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0页)

      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道德目的论,较之利己主义伦理学、神学目的论伦理学、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伦理学的有关探究,有了十分显著的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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