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伦理学家怎样看待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温克勤 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所所长、研究员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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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历史上任何一个伦理学家、伦理学派都不可回避的基本原则问题。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从社会角度看,是社会怎样实现个人利益和个性发展,即所谓“社会公正”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结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广泛问题;从个人角度看,是个人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包括他人利益)、个性发展与社会发展(包括他人发展)的关系问题,这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中最核心的问题。本文就后一方面考察历史上的伦理学家是怎样看待和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从中汲取可资借鉴的观念认识,对于我们深化这一问题的研究是颇有意义的。

      一

      我国古代的儒家学派不仅重视人的类价值,而且重视作为个体人的价值。孔子讲:“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讲:“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认为人都有自己的人格价值,并由此提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的大丈夫精神。儒家重视个体人的价值,但并不认为个体可以超越社会、乃至与社会相对立。在群己关系上,孔子反对离群避世,强调在群的完善中实现个人的完善,表现了为群、乐群的精神(见《论语·微子》);荀子主张只有“群”的和谐,才能使“牛马为用”、“多力胜物”(见《荀子·王制》);不仅如此,儒家还提倡仁者爱人,博施济众,忧乐天下,以天下为己任的博爱精神。在人我关系上,儒家既讲“己立”、“己达”又讲“立人”、“达人”,反对把自己所不愿意的事情施之于他人(见《论语·颜渊》)。儒家既强调体现整体利益的“义”,也讲体现个人欲望要求的“利”;既从社会秩序角度讲“礼”的规范,又从个体心理感受上讲“乐”的兴发,强调礼仪制度内化为人的自觉需要。总之,他们强调个人完成不能离开社会群体的完成,以完善人的主体道德为完善社会道德的基础,将个人修养和对他人、国家、社会应有的义务与应负的责任联系起来。儒家经典《礼记·大学》提示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对这一思想的精辟概括。

      与儒家不同,道家学派将个人完成与社会完成割裂、对立起来。早期道家“阳生贵己”(《吕氏春秋·不二》),“拔一毛而利天下,弗为也”(转引自《孟子·尽心上》)。老子认为社会文明的进步,使人堕落,因此他主张为实现人的道德至善(素朴),让人类社会退回到原始状态(见《老子·80章》)。庄子主张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认为仁义等社会规范是伤害人的自由本性的(见《庄子·大宗师》、《骈拇》等)。他崇尚与世隔绝和于世无用的人。如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人”、“真人”、“至人”,以及肢体残缺、奇形怪相、神情疯癫的人物,即所谓“支离其形”、“支离其德”(《庄子·人间世》)者。

      墨子注重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要求个人为天下兴利除害,人与人之间要互助,“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相爱下》),“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下》)。他同时主张“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墨子·鲁问》),反对粗衣劣食而外的任何消费。所以庄子称其“以自苦为极”,称其道“使人忧,使人悲,其行难为也”(《庄子·天下》)。可见,墨子这种主张作为艰苦行道的牺牲精神确实弥足珍贵,但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则是“反天下之心”(同上)的。

      法家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上的思想特色,是将二者完全对立起来。他们强调国家整体利益,认为人“皆挟自为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公私相背”(《韩非子·五蠹》),“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商君书·修权》)。因此他们强调“废私立公”(《管子·正》),“明于公私之分”、“去私心,行公义”(《韩非子·饰邪》)。法家这套注重和强调国家整体利益(“公”)的理论,不无合理之处,但其片面性也是很明显的。一方面,它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对立起来,即所谓“民弱国强,国强民弱”(《商君书·弱民》),一方面,所谓“去私行公”的方法是“不务德而务法”,一味严刑重罚,把道德影响看作是完全在外力强制下实现的,从而抹煞了人的独立意志和人格尊严。这一点在商鞅、韩非那里表现得尤为突出。

      先秦各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影响到后来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思想家和学者。无论汉儒对义利关系的认识,魏晋玄学家关于名教与自然的辩论,还是宋儒在公私、理欲问题上的争论,其基本内涵都未离开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这个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与先秦一样都有其具体的时代意义和政治意义,但从伦理道德一般理论的深化和拓展的角度看,应该说都是有意义、有价值的。

      汉代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将儒家“以利从义”的义利观推向极致。但其主要是反对自私自利,并非完全排斥个人利益。他讲:“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他还讲:“仁”和“贪”即追求义和利是人性所需,“故圣人之利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同上书,《保位权》),可见他并不主张禁欲主义。同时,董仲舒很重视“公利”,强调“为天下兴利”(同上书,《考功名》)、“以爱利天下为意”(同上书,《王道通三》)。在人我关系上,董仲舒讲克己利他。他讲:“《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然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同上书,《仁义法》)董仲舒这些关于个人与社会及他人关系的议论不无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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