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类的善就应该是心灵合乎德行的活动,假若德行不止一种,那么,人类的善就应该是合乎最好的和最完全的德行的活动。”〔1〕道 德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善、贬斥的是恶,善与恶是道德领域中一对基本矛盾,凡是合善性的行为即是道德的,违背善的恶行则是不道德的。善即是德行,德行即善,这是一个自古希腊以降为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与道德家们普遍肯定的共识。然而,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恶”的?评价道德善恶的标准是如何确立的?这却是一个令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殚精竭虑进行思考而未获一致的难题。在善恶概念的理解与阐释上,历史上的思想家们通常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见解中,“知识即美德”〔2 〕一个拥有知识的人,也即是具有善性的,谁拥有的知识愈多,谁就愈具有善性或愈道德。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看到了人的知识与人的德行的关系,其中自然包含着合理性的因素,因为人的学识状况确实对其自身的道德修养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他们也许忽视了,知识的多少并不能作为衡量道德水平的准绳。因为知识与道德并不具有绝对的同一性,可以任意地在二者之间划等号。实际上,知识既可能使人成为贤德之才,也有可能使人变成恶魔。古希腊晚期的伊壁鸠鲁派,斯多葛派另辟蹊径,试图从主体的视角去阐释善恶概念的含义,动用分析的方法,将人的道德之善与人的幸福予以圆融。伊壁鸠鲁认为:“我们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觉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3〕在伊壁鸠鲁看来, 从天生的感性的需要出发,自觉到自己的准则可以获得快乐与幸福,即是德性或道德之善。斯多葛派虽然反对伊壁鸠鲁派在道德上的感觉主义原则,却没偏离伊壁鸠鲁派的分析的方法。他们把独立于一切感性动机的德性作为自己的原则,认为自觉到自己的德性即是幸福。一个从幸福中推出德性,一个则从德性中推出幸福,看似大相异趣的因果推导思路,但德性或善与幸福之间却都具有无法剥离的关系。 伊壁鸠鲁以人的感觉为基础的幸福主义道德观对西方近代伦理思想的发展,特别是对斯宾诺莎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们的道德观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在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们的道德观中,人之德行与人之幸福仍然是他们思维的视野为主旋转的轴心,幸福的观念起着极其核心的作用。在他们的思维理路中,人的行为是否能给人自身带来愉快与幸福,是衡量人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之善的座标。霍尔巴赫认为:“人从本质上就是爱自己,愿意保存自己,没法使自己的生存幸福。所以,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唯一动力。”〔4〕爱尔维修则说得更为坦率与明确:“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把它们看成道德或罪恶的……”。〔5〕爱尔维修认为, 伦理学也与实验物理学一样,也受严格的因果关系所决定,人的感官生理的感受性,苦乐、幸福、利益是人类道德原则得以确立的客观基础。 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以人的感官快乐,人的生活中的利益,幸福作为评判人的行为善恶座标的经验论幸福主义的道德善恶观,与西方近代的另一位重要思想家斯宾诺莎的见解显然有着相当程度的趋近与一致。斯宾诺莎也曾表达过这样的思想:“所谓善是指一切的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指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所谓恶是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障碍愿望的东西而言”。〔6〕 斯宾诺莎与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们以感觉主义为基础的幸福主义道德观,对后来的以边沁,穆勒为主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有着重要影响,并由后者推向了极端。在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快乐、利益、幸福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人的活动的结果是否产生使人快乐、功利与幸福的功用是评判人的活动是否具有善的价值的尺度或准绳。在边沁的眼里,所谓善便是快乐和幸福,所谓恶便是痛苦。在人们活动的结果中,他所获得的快乐超过痛苦,这便具有善的意义,如果一件事使人获得的快乐相对于痛苦具有最大的盈余,这就是一件最大的善事。穆勒在其著名的《功用主义》一书中也曾这样写道:“承认功利的道德基础的信条,即最大快乐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其增进幸福的倾向成正比;而行为的非与其产生不幸福的倾向成正比。幸福是指快乐与无痛苦;而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7〕 然而,从古希腊晚期到斯宾诺莎和法国唯物主义英国近代功利主义的幸福道德观,却引起了德国先验论哲学家康德的激烈批评。康德认为快乐、幸福决不能作为评判人的行为是否合善的准绳。其理由在于:首先,幸福本身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任何个人的幸福、无论是“低级的”、还是“高级的”,感官的、抑或是理智的,作为经验,具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感受通常与人们的实际需要相联系,因而存在着人各不同,时各不同的可能。张三认为是幸福的,李四的感觉可能恰恰与其相反。幸福、快乐、痛苦没有也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的客观内容和共同标准。而一个本身无法用客观标准去加以衡量的东西,决不可能作为衡量它物的尺度。其次,康德认为,幸福、快乐,说到底不过是动物的求生欲望,无论是何种幸福,都是建筑在动物性的自然感性的经验基础之上的。而人毕竟不是动物。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劳神苦求的人虽然并不幸福,但比那些浑浑噩噩自得其乐的人可能更加高尚。正因为把追求幸福作为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与伦理本质,没有客观的普遍有效性,所以将人的幸福、快乐、痛苦等经验性的感受作为评判人的道德善恶的标准是不能成立的,也是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