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行为规范 【内容提要】 亚当·斯密为市场行为提供的人性假设,即一切经济现象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这种利己主义人性,在当时有过一点进步意义。马克思主义在两个问题上不同意斯密的人性假设:一、马克思主义者不把人性看作某种永恒不变的抽象人性;二、反对从一种抽象不变的永恒人性引出经济关系。认为,不是从人性中引出经济规律,而是从经济规律的实现中寻找人性的说明。当中国进入80年代中后期时,这种业已过时的观念竟又沉渣泛起。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应当提倡合乎人性需要的新观念。 【关键词】 市场行为 人性假设 利己主义 抽象人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围绕市场这个枢轴而转动的经济活动。人们如果把市场经济当作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他就必须首先研究人的市场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除了物的因素外,就是人的活动(市场行为),而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正是通过人的市场行为显示出来的。 作者试图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市场行为,着眼于制约市场行为的各种内在的和外在的因素。本文首先考察的是人性在市场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亚当·斯密为市场行为提供的人性假设 对经济现象的研究如果要成为科学,关键是从经济现象中揭示出经济规律。始于重农主义学派的近代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所做的,就是这种工作。其中,亚当·斯密的贡献尤为突出。著名的劳动价值论的发现,就是同他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斯密发现经济规律的途径是:排除“恩惠”、“慈悲”这一类道德考虑,而诉之于利己主义的人性。他说:“差不多所有其他一切动物,各自到了成熟以后,便完全独立了,而且各自在自然的情况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帮助;然而人是经常需要自己亲近者帮助的,但是如果一个人完全要靠人家的恩惠来获得这种帮助,那一定是靠不住的。与其如此,他不如去打动人家的利己主义,并且向他们表明: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该做他所要求的事情,——这样他反而容易达到自己的目的。每个委托别人办事的人,正是这样向人提议的。把我们需要的东西给我,那么你也能得到你所需要的东西,——这便是诸如此类的提议的真意……。我们获得饱食,决不是依靠肉店、酒店和面包铺的老板的恩惠,而是由于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并不要求他们大发慈悲,而是向他们的利己主义去声诉,所以我们永不向他们申说我们自己的需求,而只是讲他们的利益。”〔1〕 斯密的这段话,是针对中世纪基督教道德对经济活动干预(反对商业,反对高利贷)的谴责,而把经济活动建立在赤裸裸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据此,斯密拿来作为他的市场行为载体(或他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的,便是“经济人”,而不是“道德人”。 人之所以是“经济人”,因为他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斯密认为,一切经济现象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这种利己主义的人性。这就是斯密的市场经济学说的人性假设。他借助于这个假设,引出一系列经济范畴。例如,“交换”是自然的现象,因为这是人的本性决定的。论证是:(一)人们是互相需要的;(二)但人的本性是利己主义的,他们只是在相互依存的基础上,发生相互援助;(3 )相互依存的唯一合理形态便是交换。交换引起分工。分工也是人的本性中某种倾向经常发展的结果。〔2〕 这种市场经济行为的人性假设(假设人的本性都是利己主义的),在当时有过一点进步意义,因为在此之前,人们总是从社会成员的自觉协商(“社会契约论”学说)中或政治家、贤人的主观创造中去寻觅经济现象的起源。而经济学要成为科学,就不能用人的意见、预见来解释经济现象。正如斯密自己所说的:“分工,完全不是哪一个贤明人预见和意识到了这种分工所能发生的一般福利而发明的东西;分工是人的本性中某种倾向经济发展的结果。”〔3〕 二、马克思主义对斯密的人性假设的评析 亚当·斯密把市场行为同人性联系起来考察,并没有错。市场行为不论有什么特殊性,总是人的行为,不能不受人的本性的制约和影响。人性与人的市场行为,是密切相关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有必要承认市场行为的研究需要有人性假设,即承认市场行为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规定的基础上的。 不过,马克思主义者在两个问题上不同意亚当·斯密的人性假设。第一,马克思主义者不把人性看作某种永恒不变的抽象人性,如认为人是天生的利己主义者或天生的利他主义者。马克思说得好,“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4〕第二, 反对从一种抽象不变的永恒人性引出经济关系。因为这样的经济关系势必就是永恒的、不变的。而不变的经济关系是不存在的。这样一种研究经济现象的方法论是唯心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运用来考察人性与经济关系及其规律的相互关系的方法论,恰好是对斯密的方法论的颠倒。就是说,不是从人性中引出经济规律,而是从经济规律的实现中寻找人性的说明。 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人性体现在人的行为之中。因为人的行为(实践)是人的目的的外化,是主观见之于客观。而在行为的目的和主观动机中,就有人性(例如,需要就是人的本性)寓于其中。所谓人性,既包含人的自然生物性,也包含人的社会性。而后者才是人性中的本质的东西。人作为自然存在物,首先有由其肉体组织所决定的种种生理上的需要(孟子说:“食、色、性也”)。这些需要就是人的自然本性。但人的这些需要又总是通过一定社会形式实现的。在这种社会形式中(或者说,在实现这种需要的社会行为中),体现出人的社会本性(人的本质)。而这种社会本性(人的本质)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它的现实体现完全取决于一定的、变化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过,人性中最根本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作为个体的人,“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或者说,“各个人过去和现在始终是从自己出发的。”〔5 〕这当然不是说,人是利己主义的。因为马克思随后说,这里所说的“自己”,“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自己。”〔6〕因此, 当现实的个人“从自己出发”,追求自我利益时,他们可能因所处的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而把实现自己的利益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对立起来;而在另一种“历史条件的社会关系”下,又可能把实现自己利益同社会利益、他人利益结合起来,甚至可能把后者置于自己的个人利益之上。这一切,全都取决于他们所处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什么,同时也取决于他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即他个人是如何对待这种社会关系与他个人利益的关系的。例如,在一个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公有制社会里,必然要求社会成员在一切问题上都把社会总体需要(即指令性计划的实现)放在首位,因为不如此,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就难以继续。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自然难以更多地考虑个体的利益、需要和志趣。也就是说,环境、社会关系迫使个体更多地从属于整体。处于这种氛围里的人,就比较容易形成这样的人的本质——把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即形成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