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理论向度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存在的缺陷

作 者:

作者简介:
佟丽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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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应当看到自1991年以来,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以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为核心内容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在立法方面已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国务院以及卫生部、教育部等部委制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量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地方法规,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特别是一些地方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依据这些法律基本可以获得保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也出现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一些新问题,中国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尚待继续健全。归纳起来主要存在六大缺陷,表现如下:

      第一,在现行立法中没有突出政府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是缔约国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实现各种权利的责任。国家责任的最主要体现形式就是政府责任。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七章,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遗憾的是把政府保护的有关条款掩埋于“社会保护”中,而没有单独设立“政府保护”一章,这种体例划分以及条款设定淡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实际上,在未成年人教育、流浪、医疗、监护、法律援助等各个领域,都只有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才能有效实现对陷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现有立法显然没有做到这点。

      第二,缺乏惩戒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虽然社会各界在广泛宣传,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根据该法的某一条款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这部法律更象是一种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种态度,而缺乏有效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手段。可以说该法没有单独制定任何一条处罚措施。“法律责任”一章共有9条,全部是对其他法律法规的重复。法律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区别,是法律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要受到处罚,而违反道德至多受到舆论的谴责。法律一旦没有了处罚措施,执行与否要依赖人们的自觉,那么法律的作用就等同于道德。如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那么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怎么办呢?包括烟草专卖和市场监督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办法,因为对其任何处罚都需要法律依据。而法律只是规定了禁止行为,没有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罚。这种立法状况客观上容忍了人们藐视法律,使很多法律形同虚设。

      第三,立法之间存在矛盾

      在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况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据的是1979年制定的《刑法》相关条款。而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后,相关条款次序都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虐待罪依据的还是1979年的《刑法》第182条、遗弃罪依据的是第183条(而新《刑法》的虐待罪则在第260条、遗弃罪在第261条),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亟需重新修订。

      第四,立法已滞后于司法改革

      时下中国的一些地方检察院、法院尝试“社会服务令”、“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尝试显然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这些制度追求的非监禁的处理措施所体现的对未成年人的人道待遇和特别照顾的态度,符合了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但立法的缺陷制约了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有些司法改革甚至面临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局面。

      第五,有些立法疏忽了儿童的权利

      如,《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受到犯罪侵害的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近年来发生的大量未成年女孩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她们受到的主要就是精神伤害。但遗憾的是,她们无法获得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不是司法疏忽了她们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六,中国未成年人立法缺少上位法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和刑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制度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给以规范。所以在国家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对监护人的处罚制度、国家监护制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对受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事处罚制度、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制度等关系到未成年人具体权利保护的众多法律制度,虽然地方立法、两高的司法解释、各个部委的规章都力图作出规定,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都不可能涉及到实质内容或者说有重大突破。

      令人欣喜的是,去年,全国人大已经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修法计划。各界理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切身责任感,认真研究现行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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