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效梅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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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国的头七年里,新中国对全国205所高等学校进行了分阶段的改革,到1953年,国家掌握了所有高等学校的领导权。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旧教育制度的改造,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教育向社会主义教育的转变。高等院校马列主义理论课的设置、政治工作制度的实行和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形成以及政治课教师队伍的建设,从教育内容、教育组织和教育主体上保证了马列主义在高等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一、设置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课程

      政治理论课是高校进行经常的、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最基本的形式,课程内容的设置直接关系到能否在新一代青年中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影响,确立为人民服务的新思想,因此,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始成为新中国高等教育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教育部重新设置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内容,在取消国民党时期开设的《国民党党义》、《军事训练》等反动课程的同时,设立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的政治理论课程,初步形成了马列主义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

      1950年10月,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政治课教学讨论会情况及下学期政治课应注意事项的通报,附件中对高等学校政治课的教学方针、组织和方法等规定了六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原则规定了高等学校革命的政治思想教育的方针,就是要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首先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通报总结了一年来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和教训,规定了今后全国推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三个重点及三项规定。[1]可见,建国之初国家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针、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规定的具体内容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它所确立和遵循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1952年10月,根据国家今后的政治任务和三年来全国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实际情况的发展和要求,为了加强学生的系统理论教育,教育部发出《关于全国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的指示》,明确规定了各类高校如何设置马列主义理论课程,并规定三门课程即“新民主主义论”、“政治经济学”及“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都要学一学年。[2]从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与专业课、基础课一样,成为高等学校各系各专业学生的公共必修课。该指示还附有全国高等学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课程设立种类及上课时数表,统一规定了三门政治理论课的课时数,使各类高等学校在教学中有章可寻,在保证政治理论课学时数的基础上,提高了政治理论课的地位。这样,在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上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使思想政治教育既能够针对学生思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育,又能有系统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从而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实践,教育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课程内容及有关规定做了相应的调整,从课程设置上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师资力量的建设,增强了教育教学的实效性。鉴于当时高中已开设的“共同纲领”课程与高校开设的“新民主主义论”的政策部分有重复,同时,“新民主主义论”的经济部分又与“政治经济学”有重复,因此,高等教育部决定自1953年秋季起,将高等学校一年级开设的“新民主主义论”一律改为“中国革命史”,其讲授、课堂讨论和自学时数都与“新民主主义论”课程的原规定相同。[3]

      二、形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取缔了国民党三民主义青年团等反动组织,废除了国民党实行的反动训导制度和限制学生参加政治活动的“入学保证书”制度,通过向高校选派校长,公开校内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建立党委,开展建党建团等工作,逐步形成了一套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负责,政工部门、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青年团和学生会等互相配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

      为保证政治课教学的顺利开展,解决当时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950年10月,教育部规定各高等学校根据自己的情况,成立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全体政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政治课教学委员会,作为政治课教学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并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研究和检查讲授内容及教学方法;汇集教学中提出的问题并加以系统研究;领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自学及讨论,并考核其成绩。一年后,“政治课教学委员会”改为“教学研究指导组”,由教务长负责计划、组织和督导检查三门政治课的教学研究指导组的工作。教务长还领导“时事学习委员会”组织,负责计划、组织时事政策的学习,结合社会政治运动,解决学生对时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思想问题。[4]

      1952年9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在高等学校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报告》,报告指出:“全国高等学校经过‘三反’运动和思想改造、组织清理以后,……极需进一步在高等学校中建立政治工作制度,……全国高等学校在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以后,应有准备地在校内设立政治工作机构,其名称可称为政治辅导处。”该报告还规定了高校政治工作机构(即政治辅导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全体教职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协助教务处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课程的教学和掌握教职员、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等工作。要求政治辅导处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由校长提名教育部任命其主任,足见受重视的程度。“政治辅导处的正副主任,应参加校务委员会及教务会议,并担任教师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委员会)的领导职务”。[5]1954年10月8日,中宣部发出通知,可撤消政治辅导处,保留辅导员,这一组织形式一直保留到今天,成为高校基层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坚力量。这个报告所设计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机构和制度框定了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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